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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桂平:邱某涉嫌诈骗罪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邱某以“空姐”身份与S某相识,后关系发展密切,聊天记录中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称,两人频繁约会及高档酒店开房。至2020年3月,S某为邱某购买名牌包包、衣物等价值500余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邱某转账700余万元。

  后来,S某家人发现邱某不是“空姐”,并且可能还有其他男友,就与S某一起以被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以邱某涉嫌诈骗罪立案,将邱某刑事拘留。

  辩护人与S某就其损失退还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1.S某说明事实真相;2.邱某退回部分钱款。

  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1.邱某没有“骗财”的行为;2.邱某没有“索要”财物的行为;所以,邱某不构成诈骗罪。并附S某出具的材料。

  办案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并多次研讨。最终,决定以邱某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多家媒体曾以“捞女”为题,以抓捕、审讯邱某录像、图片为内容,报道本案:

  《东方卫视》---“‘捞女’混迹夜店 专骗有钱人”;

  《山东广播电视报》---“无业‘捞女’冒充空姐 混迹夜店 专骗有钱年轻男子 外表光鲜其实是诈骗高手”;

  《新闻第一站》---“无业女冒充空姐 骗豪宅豪车 奢侈品堆满三房……”;

  《法制周末》---“无业‘捞女’冒充空姐专盯有钱男人”;

  《东方纪事》---“冒充空姐 靠婚恋骗财买房开豪车……”;

  《新闻视界》---“无业捞女冒充空姐卷走巨款……”;

  《AHTV观察》、《法眼看天下》、《新闻全记录》等媒体也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争议问题

  以虚假身份与人处男女朋友,并取得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评判诈骗罪,通常考虑其基本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财产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本案中,邱某编造的“空姐”身份,属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多次接受S某财物,存在收取财物的行为;

  按照上述诈骗罪要件,邱某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诈骗罪;但如果加入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意识分析,就可以作出更客观的判断。

  一、因果关系分析:

  1. “空姐”虚假身份与S某财物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必须与所骗财物有对应的因果关系。

  邱某称自己是“空姐”,这是邱某编造的一个虚假事实。这个“空姐”的虚假事实,能不能直接导致其取得S某的财物。

  如果“空姐”的虚假事实不能或没有直接对S某财物构成威胁,那么,邱某虚构的“空姐”身份与S某财物的减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S某财物减少与邱某财物取得之间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被害人财物损失,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财物。

  邱某虽然取得了S某的财物,但是,取得的原因或方式是什么?

  邱某说没有向S某要过财物,S某也说邱某没有明确要过财物;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也没有索要财物的相关内容。

  邱某对S某没有“索要财物”的行为,S某财物减少与邱某财物取得之间没有骗取的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意识分析:

  S某给邱某千万财物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以及多次宾馆开房行为,可以证明:S某是为了与邱某建立和发生亲密关系而给付千万财物的。

  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目的是为了实现嫌疑人虚构的那个事实。

  S某给付邱某财物的目的,与诈骗罪中被害人给付嫌疑人财物目的,明显是不一致的。

  实践中,对虚构事实、骗财类诈骗犯罪,结合因果关系和双方的主观意识的因素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律师简介

蒲桂平律师

  蒲桂平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程序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讲堂授课教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蒲桂平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5年,承办过多起无罪、不予起诉、免于处罚的案件,部分案例曾被《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期刊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