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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刘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骗取贷款三个罪名。

  关于诈骗:被告人刘某系驻马店市A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A公司于2012年进行某城中村项目改造,需要征收该村村民宅基地和耕地,最终按照现金每平方米补偿村民1600元或者以1:1方式进行房屋置换,经核算A公司征得土地的拆迁补偿成本达每亩100万元以上。同年,A公司因想和其他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为了壮大资产彰显实力,刘某就找到村民捏造了5份附属物补偿协议,但最终A公司未能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协议也没能用上。2016年,县政府因修路需要征收A公司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10亩地,拟按照每亩地20万元的标准从A公司手中征用,因前后土地成本差距过大,刘某起初并不同意,但政府及街道办多次找到刘某沟通,甚至个别领导提出公司可以多申请些土地附属物补偿来弥补损失,刘某迫于无奈同意政府土地征用,后A公司向政府提交一份征地补偿申请报告,将2012年没能用上的几份虚假的附属物补偿协议作为补偿申请附件,最终收到38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虚构事实,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88万余元,指控其构成诈骗罪。

  关于职务侵占:刘某作为B公司股东和财务负责人,2015年9月份,刘某让其妻子在某商场购买10万元储值卡(每张2000元共50张)用于公司协调关系,后将商场开具的十万元发票交给B公司财务人员入账报销;2017年4月份,刘某利用自己分管B公司财务之便,将自己控股的另一家C公司审计费用虚开至16.1万元,后安排B公司财务人员入账报销;2017年4月份,刘某利用分管B公司财务之便,安排入账报销一份33.6万元收据,但事实上该收据并未有刘某本人签字,刘某对该收据也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骗取贷款:2015年11月份,B公司因缴纳土地出让保证金需要用钱,B公司全体股东商定由刘某个人名下D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利息由B公司承担。后刘某便使用虚假购销合同和委托书从银行贷款900万元,并以近2000万房产做抵押,该900万元中,400万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30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00万借给他人使用。贷款期间,B公司并未按照承诺偿还贷款利息,本息均是刘某个人所还,于2017年9月结清贷款,也从未有过逾期。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

争议问题

  一、2012年刘某所在A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以每亩100万余元价格征用当地村民土地,2016年政府因修路拟按照每亩20万元征用其中十亩地,因前后土地成本差距过大,刘某便提供几份虚假附属物补偿协议最终得到政府土地补偿款388万余元。本案刘某对超出政府补偿标准的188万余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刘某在向政府申请补偿报告中提供2012年捏造的几份虚假附属物补偿协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三、刘某让其妻子购买10万元购物卡用于公司协调关系,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入账报销,该10万元性质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四、刘某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及委托书等贷款资料,但房产抵押真实有效,抵押物价值远高于贷款数额,且贷款期间按期结清本息,从未有过任何逾期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律评析和申报理由

  作为本案辩护人,在刚开始介入时就注意到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三个罪名共五起事实,尤其是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无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单这一个罪名起刑点在十年以上,一旦被法院认定,对被告人及其妻子和四个孩子而言将会是毁灭性打击。因此,能否打掉诈骗罪的指控是本案辩护的关键。

  关于诈骗罪的指控:明明刘某这十亩土地因修路被政府征用,政府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刘某拿地成本,在刘某存在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却被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有188万余元政府补偿款,涉嫌诈骗。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产生的错误认识他人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他人遭受到财物损失同时行为人从中获益,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实践中,法官在判定诈骗罪构成要件时非常注重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获利后的客观表现,主要通过以上因素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本起事实最大争议点就在于刘某对超出补偿标准的该188万余元政府补偿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梳理整个案件后,辩护人认为必须将前后两次征地看作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因为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仅针对政府征用A公司十亩土地这一行为而言,刘某在这过程中得到的土地补偿款超出补偿标准188万余元,公诉机关并没有考虑A公司得到土地时所付出的成本,只要刘某在申报补偿中提供了虚假申报材料并获得补偿款,就认为属于诈骗。如果从两次征地的整体出发,2012年刘某在征用涉案土地时成本高达每亩100万元,十亩就是1000万,而四年之后该十亩土地在被迫被政府征用后刘某仅得到388万余元补偿,在如此巨大亏损面前显然不能说刘某具有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的目的。除此之外,刘某提供的附属物补偿协议是在2012年捏造的,目的是为了壮大公司实力,能够与别的公司合作,并非为了政府征地补偿申请所特意准备,而且刘某自始至终对政府征用涉案的十亩地是不同意或拒绝的态度,只是最后迫于多方压力不得不答应下来,这也进一步印证刘某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辩护人在庭前、开庭及庭后充分阐述了上述观点,与案件承办法官有效沟通,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前后土地补偿数额悬殊,刘某递交虚假材料是为了减少损失,不具有骗取政府补偿款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共三起事实:第一起10万元储值卡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协调关系,没有为个人目的而使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起审计费16.1万元虽然入账,但直至案发仍一直挂在公司账上,刘某并未实际获得,最终法院认定本起事实系职务侵占未遂;第三起事实仅有证人宋某的证言,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对银行发放贷款产生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欺骗行为,刘某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虽然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和委托书等材料,但这种形式上的虚假材料与银行放贷之间并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刘某提供的价值近2000万房产抵押真实有效,银行在确保将来资金能够安全收回的基础上才发放贷款,因此,不能仅仅认为只要贷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就认定其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应综合全案考量。本案刘某不仅提供房产抵押,贷款期间本息均按时结清,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虚假购销合同和委托书对银行放贷风险没有实质影响,该笔贷款没有非法用途,也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简介

王磊律师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合伙人,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03 年至 2010 年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从事审判工作,2010 年至 2016 年 7 月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从事审判工作,共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其中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司企业及其高管非法集资、商业贿赂、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骗取贷款、金融诈骗以及涉及税务、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类型的案件,同时还承办过中纪委、最高检和省纪委、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多起厅级以上干部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曾获某市杰出青年卫士,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某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某省委政法委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全省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所办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016 年 8 月辞职加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多起案件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撤回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结果。

  经典案例:

  · 刘某某被指控诈骗、骗取贷款、职务侵占三罪名最终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案;

  · 某国有事业单位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案;

  · 原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 河南某能源化工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张某某、赵某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系列案件;

  · 中信银行某支行及其行长单位行贿一案;

  · 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某贪污、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