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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王宇南、张薇、魏莱:刘某某、史某某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

发布日期:2022-04-2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日,西藏ZY(YK)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某被公司其他股东控告其职务侵占、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犯罪而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此后其历经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原生效判决认定二被告存在四项职务侵占犯罪事实:1、被告人刘某某侵占雷克萨斯570汽车一辆;2、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侵占周末售房款170万;3、被告人刘某某侵占工程款150万;4、被告人刘某某侵占公司往来资金1516余万元。

  2016年1月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刘鹏、王宇南律师接受刘某某委托,为其代理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以刘某某、史某某无罪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指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在案件再审阶段,刘鹏、王宇南律师与史某某委托的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薇、魏莱律师合作,历经三次庭审,最终在2021年4月3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辽04刑再2号判决宣告刘某某、史某某无罪。同日刘某某被释放,累计羁押八年十个月。

争议问题

  一、案件事实有争议。辩护词、抗诉书、再审判决书均对原生效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的第一、第三项事实予以否定,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二、对事实理解有争议。辩护词、抗诉书、再审判决书均对原生效判决认定职务侵占的第二项予以否认,认为虽然存在占用售房款的情况,但结合其他事实被告人为公司支出金额大于占用售房款金额,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售房款。

  三、对定性理解有异议。原生效判决认定经审计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职务侵占1516万元,抗诉书、再审判决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款项均系被害单位支出;省检察院做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推翻原鉴定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个人向企业出借大量资金、以个人股权为企业融资等客观事实,证明被告人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最终再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人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宣告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无罪。

申报理由

  作为刑事法律执业者,我们深知拨乱反正、冤案平反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正常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无罪判决。在我国现有的再审审判制度下,存在着再审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启动再审条件被严重拔高、证据保管制度不健全等客观情况,更重要的是冤案平反的结果往往意味着当初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人员要被追责,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承办律师从接受委托直至拿到再审改判无罪判决,历经五年时间,被告人刘某某更是最终被实际羁押了八年十个月,其中的困苦、困惑真是不堪回首。

  即使在辽宁省检察院已经提出无罪抗诉的情况下,本案也是费时一年有余,其间历经三次庭审,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审判委员会评议,才最终得以宣判。

  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又都是幸运的,赶上了国家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指导精神和政策,赶上了侵害民企产权冤假错案纠正的大形势,赶上了对职务侵占等经济类刑事犯罪理解、评价、执法理念的转变,才最终有了本案改判无罪的结果。

律师简介

刘鹏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辽宁省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王宇南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刑事)律师,辽宁省民建委员。

张薇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与律师代表联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于洪区新阶层联谊会名誉会长。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辽宁省职业道德模范”、“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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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莱律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业务二部(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