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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秀刑辩案例 | 马翠翠: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其亲戚李某博在xx市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以9046元的价格购买金色iphone12pro手机一部,次日因店员李某误将貟某某购买同款手机的收货信息提供给李某博,李某博将手机领走后随即告知李某某。2021年11月21日,该店店员王某某因不知情又向李某某索要收货地址,李某某在不确定李某博已收到手机的情况下,与其男友寿某某商议先收该手机,如李某博收到,就退给店家。于次日对该店员提供自己的收货地址,使该店再次将一部同款手机邮寄到李某某提供的地址处,并由寿某某取回手机。后李某某以8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其同事张某。

二 争议问题

  争议一 李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三 法律评析申报理由

法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李某某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李某某利用2020年11月19日帮李某博在xx市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购买苹果手机的便利条件,在明知李某博于2020年11月20日已将手机通过快递的方式取走的情况下,伙同其同伙寿某某谎称未收到手机,该店再次将苹果手机邮寄到李某某提供的地址”,该起诉意见书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相符。首先,李某某在2020年11月19日购买手机时给xx市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的店员已经留了明确的收货地址和信息,就是“收货人:李某某、手机号码: 156xxxxxxxx、所在地区: 河南省xx市xxxxxxx门卫处”,苹果专卖店的店员打电话问李某某有无收到苹果手机,李某某说没有,也是实际情况。她留的地址和电话并没有收到任何快递的信息,李某某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回答苹果专卖店的店员,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故意隐瞒。所以,李某某没有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

  2.xx市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没有财产损失

  根据卷宗证据显示,李某某2020年11月19日购买手机时支付了手机款9046元,另外一名购买手机的人貟某某通过与苹果专卖店的店员联系购买手机也支付了相同的手机款9046元,也就是说苹果专卖店受到两部苹果手机的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两部苹果手机。实际上,苹果专卖店也是只发货了两部苹果手机,没有多发手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苹果专卖店收到两部苹果手机的款项发了两部手机,这个过程没有任何的财产损失!既然苹果专卖店没有损失,那么又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成立诈骗罪缺一不可少的条件是受害人财产有损失,截至目前,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没有产生任何损失,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

  (二)警惕公安机关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根据卷宗显示,李某博于2020年11月20日按照xx市万达广场苹果手机专卖店店员的指示到xxx地址取走“所谓”的自己手机,李某博当时也提出疑问,收件人、电话、收件地址都不是自己的信息,但是苹果专卖店的店员很肯定地说是李某博购买的手机,那么李某博的行为是按照苹果专卖店营业员的指示产生的错拿行为,实际上这部手机是貟某某购买的手机。辩护人认为,由于三门峡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的营业员工作失误导致两部手机发错,是民事上的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乱用权利错误的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做成刑事诈骗案件,是完全错误的,也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能,请求贵院对该案监督,并作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的起诉意见。

申报理由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一名大四学生,接受委托时李某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后,和检察院就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现在的李某某已经参加研究生考试和准备参加乡村教师考试,经过律师不懈努力的辩护,其人生发生了逆转,不仅挽救了李某某,也改变了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命运。

律师简介

  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现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马翠翠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务经验,专业优势突出。马翠翠律师办理的大量刑事辩护业务中不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的有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被检察院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以及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可喜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