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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漫谈 | 执行案件中的民刑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执行难”,亦民亦刑!由于尚无规范性的解决机制,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重复查封以及财产刑执行和民事执行竞合的冲突,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因此,在本期“跨界漫谈”中,我们带着对执行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的思考齐聚一堂,掀起一场头脑风暴!

  本期嘉宾有原最高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审判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范向阳律师和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马俊律师。特邀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律师担任主持人。三位律师以法为据、以案为例、旁征博引,为梳理思路、厘清执行当中涉及到的民刑交叉的冲突问题,展开一场别开生面的跨界问答,为大成刑辩讲堂又增添了一抹亮色。

  5月15日19:30三位律师准时与大家相聚在大成刑辩学院的线上直播课堂。作为特邀主持人的赵春雨律师,将本次漫谈提纲挈领地概括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查封与刑事查封的冲突问题;第二部分是执行程序当中民刑债权的竞合问题;第三部分是刑事涉财执行中的救济问题。

民事查封与刑事查封的冲突问题——“先下手为强”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财产的处分往往是从查封开始的。那么为什么要查封?查封的意义何在?博士出身、理论功底丰厚的范向阳律师从基础问题着手,追根溯源,他认为将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规定为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被执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强制执行是由国家对债务人动用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而言,查封意味着人民法院取得公法上的处分权;对于刑事侦查机关的刑事执行而言,意味着限制犯罪嫌疑人对查封财产做有害的处分。

  拥有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的马俊律师感慨于范向阳律师细致入微的理论输出,并结合扫黑除恶的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关于退赔和第三人的善意受让的冲突问题,向范律师抛出三连问,与范律师在接下来的分享中产生思维火花的碰撞。同样作为资深刑辩律师的主持人赵春雨律师对于一民一刑两位律师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提出查封的价值就在于防止进一步的流转,避免未来无法实现对赃物赃款的追缴。

  三位律师围绕“民刑查封竞合的处理原则”分享了自己独特的见解。范向阳律师首先介绍了“刑事优先”的概念以及法律渊源,同时驳斥了目前学界所持的“刑事优先”的观点。他提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和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和民事案件的查封措施一样,仅仅是控制财产的手段,在取得处分权的问题上并不具有优先地位。在刑事查封与民事查封措施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以查封的先后作为判断标准。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涉众犯罪中的执行竞合问题,受害人债权的实现是针对涉案财产的“公平优先”。

  就范向阳律师提出的观点,赵春雨律师和马俊律师深表认同,认为这一思路为广大刑辩律师提供了一种抗辩路径,并且补充道:其实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孰先孰后的问题,而是先查封先掌握主动权。

执行程序当中的民刑债权的竞合问题——“私权优先,限于赃物”

  谈及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民事裁决中所做出的债权的分配顺位,三位律师结合法律条文指出总体的分配原则是“私法债权优先”。而对于私法债权之间的竞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作为“保命钱”是排在第一顺位的,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和其他民事债务则分别位列第二、第三顺位。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害人债权优先的范围和难点问题,究竟《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其财产”的范围是涉案财产呢,还是扩大到被告人所有财产?范向阳律师举例进行了详细解读:优先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侦查机关在先查封的涉案赃物。

  主持人赵春雨律师简要总结之后,马俊律师建议道: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发挥的空间更应当在“优先权受偿”方面进行一些深入的研究,具体而言哪些是优先权,如何实现优先权,如何打破优先权,这样对于实现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有一定裨益。

刑事涉财执行中的救济问题——“或异议或申诉”

  由于刑事涉财执行程序中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执行乱象,使得权利人或者案外人的权利受损的情况。根据这一现状,范向阳律师分两方面提出了一些救济措施:其一是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问题,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执行行为异议;其二是案外人的救济程序:若是刑事判决本身的问题,应当通过申诉程序救济;若是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仍然按照上述第225条规定,依照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来解决。

  跨界对话,激荡思维!三位律师跨所互动从各自不同的视角,高屋建瓴,横跨民刑两业,为观众清晰地梳理了办理执行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新思路。虽术业有专攻,但技多不压身!对于民事律师来说,执行问题是诉讼中的重难点,而作为刑事律师,也应当迎难而上,关注执行领域的难题,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找寻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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