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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漫谈|新《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解析与防范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历经四年半的时间,经由四审修改的新《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通过。这次“四年磨一剑”的大修究竟让《证券法》有了怎样的改变?新法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为有了哪些新的规制?新法对律师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作为惩治证券违法犯罪的前后两大抓手,其关系密不可分。《证券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具备传导性,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量刑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些问题都值得证券法以及刑法领域律师、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思考与探讨。

  5月22日20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跨国法律研究所秘书长、知名证券法律师李寿双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理事、大成刑委会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朱海斌一同在线上开展跨界漫谈,并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知名刑辩律师高文龙担任主持。整场漫谈由高文龙律师就新《证券法》背景下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进行提问,李寿双律师和朱海斌律师结合各自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广博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有“例”有据地作了解答与探讨。

证券定义扩大,严监管时代到来

  李寿双律师结合自己参与几次证券法修改讨论的经历指出:原有的证券法定义过于狭窄,许多实质上属于证券发行范畴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此次修订的证券法在证券定义上有了重大变化,把资产管理产品纳入到证券法的范围,依法规范了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打击资管市场的乱象。

  朱海斌律师从刑事角度出发,认为此次修法改预示着严监管的时代即将到来。行政前置法规的变动将会对刑事打击处置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财务造假欺诈、损害投资人权益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发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升,同时也意味着对刑事律师专业知识储备的要求提高。而证券法行政处罚罚金的大幅提升标志着监管力度空前上升,但也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罚金出现了倒挂,完善“行刑衔接”将会成为今后刑法解释修正的一个方向。

“行刑衔接”机制不断完善,“长臂管辖”难成常态

  针对证券违法犯罪中经常会出现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刑移交不流畅等现象,李寿双律师引用美国证券法中的权威观点指出“行政处罚给当事人带来成本,刑事处罚是对其行为的否定”。李律师认为刑事处罚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使用频率应当提高,修改后的新证券法也释放出了增加刑事处罚使用频度和加强“行刑衔接”机制的信号。朱海斌律师曾有过丰富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经历,其结合刑事办案实务提出目前证券违法犯罪中“行刑衔接”问题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主体认定范围不同,证明标准存在差异,且行政处罚的前置,行政监管机构的裁量尺度等因素确实会对后续的刑事追诉带来一定的影响。

  随后,高文龙律师就新《证券法》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了总结概括,并就近期的热点“长臂管辖”问题与两位律师进行讨论。李寿双律师认为所谓“长臂管辖”的落脚点在于证券主体是否扰乱中国境内的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长臂管辖的理解不可过于宽泛,如果不符合这两点则就谈不上典型的“长臂管辖”。李律师同时指出,即便在“长臂管辖”的制度发源地美国,这类管辖的使用范围也并不广泛,存在许多限制条件。朱海斌律师赞同李寿双律师的观点,并提出近期引发热议的某中概股财务造假事件其实并不符合“长臂管辖”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应属国际间执法监管合作的范畴。

重视“背信”犯罪,关注债券发行披露

  新《证券法》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控人董监高对证券类违法犯罪的关注焦点也要有所变化。李寿双律师认为在新法背景下,原来较为冷门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引起新的重视。这类犯罪入罪门槛不高,实务中发现处于退市或者破产边缘的上市公司往往都存在该罪的涉罪风险,在未来监管力度加强的情况下,相关案例可能会增多。朱海斌律师结合办理的实际案例指出,虽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应的行政前置规定并不在此次新《证券法》的修改范畴,但此罪名确实是容易被忽视,但应当引起上市公司高管重视的一个罪名。同时,从实务角度来看,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占了整个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涉嫌证券领域刑事犯罪的大部分以上,这几类核心罪名加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当成为上市公司高管需要进行刑事风险防范的重点罪名。李寿双律师随后补充指出,此次修法的另一个要点是增加了债券发行主体的披露义务——即“临时信息”报告义务,因此,在此背景下债券市场的此类违法犯罪红线极易被触碰,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证券犯罪特点与刑事风险控制

  针对证券类违法犯罪的特点,朱海斌律师分享了自己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并指出,证券类犯罪主要特点一是专业性、隐蔽性及智能化程度高,二是未被查处的犯罪黑数大,三是犯罪过程涉及的罪名复杂且交织。李寿双律师提出,证券类违法犯罪具有主体多样化、类型多样化、交叉性强、传导性强等特点,在司法过程中又体现出刑事法网更加严密、上市公司对刑事风险重视程度低、专业律师存在跨界盲区等情况。随后,高文龙律师强调,目前在证券违法犯罪领域,证券律师和刑事律师其实都存在各自的知识盲区,在新法背景下如何更好的服务客户,做好刑事风险控制需要有新的思考。

  李寿双律师认为目前在证券领域刑事风险管控还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刑事普法亟待加强,重视程度依然不够;二是刑事合规尚未纳入到上市公司的合规体系;三是大部分公司未能建立刑事风险的危机处置机制;四是证券律师和刑事律师的交叉融合与联合研究还不充分。未来还需要推动立法与司法对行政、刑事争议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同时正如朱海斌律师提到的,要将法律服务的“关口”前移。朱海斌律师指出法律服务的“关口”前移才能起到“防火”重于“救火”的效果,上市公司的高管应当提高对刑事合规的重视程度,不能存在刑事盲区,而刑事律师在证券类业务工作中也应该与证券律师积极合作,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合规体系。

证券违法与证券犯罪的边界问题

  在新《证券法》背景下,高文龙律师提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券违法与证券犯罪的边界问题,并邀请两位律师做分析交流。李寿双律师认为明确证券违法与证券犯罪的边界非常重要,目前国内普遍存在误区认为证券领域的危害行为危害程度不高,不应该用刑事处罚规制,但实际上证券领域的一些行为确实需要刑事处罚才能对其危害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否定”,仅靠提高犯罪成本无法起到遏制的效果。朱海斌律师指出,立案标准、主体标准、证明标准的不同,加之结合行政监管机构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界分区分证券违法与证券犯罪的主要因素。诚然,目前犯罪手法的不断更新给司法打击带来了难度,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技术的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处力度将会加强。最后,高文龙律师对此次跨界漫谈进行了简要总结,三位律师都认为,在工作中不能“画地为牢”,尤其是在证券犯罪这类复杂的专业领域中,要有开阔的视野,积极寻求领域内资深律师的合作,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最终目的,通过跨领域的漫谈与交流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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