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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二期——“新类型”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辩护

发布日期:2022-10-3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2年10月13日10时,大成刑委会、北京刑事专业组共同举办的大成刑辩精讲巡回论坛第二期开讲。鉴于疫情防控等要求,本次讲座采用线上模式进行。

  该次讲座由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主持。主持人介绍了大成刑委会的讲座计划及该次讲座的主要亮点内容。

  授课嘉宾大成刑委会韩友谊律师,是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深谙中国、德国、日本刑法理论。曾担任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万国教育集团副总裁、董事,是国内司法考试刑法学培训权威专家。授课时间超八千小时,所教学员过百万,遍布国内各地的法律机构。

  韩律师课程主讲内容为《“新类型”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辩护——以诈骗罪和职务犯罪为例》。首先,韩律师对“何为新类型犯罪”进行了辨析,虽然这是当下司法实务或媒体的常用词汇,但该概念本身具有巨大的讨论空间。犯罪学之于刑法学,异常重要,是刑法学必然依赖的社会学基础。但是,我们必须区别对待犯罪学上的“新类型”与刑法学上的“新类型”。在理论噱头背后,如果仅仅在行为类型、行为对象、技术对象等方面出现不一样的犯罪生态,而并未真正出现值得法学界严肃对待的“超过原有条文认知的犯罪行为”,则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即现有规则体系能否评价)的原则断案。其后,韩律师就“利用婚姻进行资格性的欺骗”、“利用婚姻进行利益输送”、“利用交易机会进行贿赂”、“高利贷与套路贷”、“网络犯罪的演进”等问题进行了举例分析。

  其次,韩律师讲授了道德立场对“新类型”犯罪的定性问题具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真正严肃的法学界,是不能把犯罪学上新出现的行为模式直接认定为刑法上同一个犯罪,也不能对事实认定作出任何切割或焊接,更不能突破刑法条文语言的涵摄,或可以解释的范围。其后,韩律师就“无罪辩护的方向与量刑减让”、“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价格并不取决于价值”、“票据买卖与非法经营罪”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

  最后,韩律师为刑事辩护提供了诸多有力的方向,不可为解决或打击某种现象,采取权宜之计、违背市场性,“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唯一能够贡献给社会的成果。

  本次讲座由浅入深,以诈骗罪与职务犯罪的一些具体情节认定为例,在方法论层面,用更准确的眼光,揭穿权宜之计的悖德性,揭穿文字游戏下的类推,为大家提供有效的辩护思路参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老师在《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中说到:“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要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主要评价标准应当是律师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也得到妥善的保障。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律师职业定位和律师职业伦理所作的调整,可谓是一种‘质’的飞跃。但在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参与空间、参与阶段等方面,我国法律只是作出了‘量’的积累,还有待于发生‘质’的提升。这可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 大成刑委会将就刑事辩护的多个角度内容安排系列讲座,欢迎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同仁关注,共同推进刑辩制度的发展、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