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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 | 再谈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合力辩护——以后排辩护人的辩护重点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3-03-23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梁小龙

  2023年2月,笔者分别参与了两起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辩护工作,涉案罪名分别为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涉案被告人人数分别为20余人和40余人。笔者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庭审位置分别为辩护人席位的第二排、第四排,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后排辩护人”。两起案件均经历连续数日的庭审,在此期间,笔者积极应用了在《浅谈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合力辩护和临场应对》一文中提及的合力辩护技巧,并有了一些新的经验体会,即在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这才是合力辩护的最终目的。

  一、辩护意见的合力

  因两起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方向分别以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为主,后排辩护人的辩护重点为补充前排辩护人的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做好不扯后腿,共同砥砺前行。

  (一)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无罪辩护为主的合力

  诈骗罪一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十分复杂,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争议。因此,笔者和前排辩护人主要在庭前会议、辩论阶段形成有效的合力辩护,具体如下:

  1.庭前会议阶段的合力辩护

  庭前会议阶段,笔者和前排辩护人均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要求调取被害人单位相关证据材料,且不同意法院提出的将被告人分别进行网上在线审理的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基于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变更(降低)了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法院决定对所有被告人线下合并开庭。

  此种合力,是“劲往一处使”,对庭前调查取证和庭审程序作重点突破。

  2.辩论阶段的合力辩护

  在辩论阶段,第一排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对此发表了三点无罪辩护意见,主要为:(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没有欺骗行为;(3)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前排辩护人发表意见结束以后,笔者作为后排辩护人,同意了前排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并归纳总结后补充发表了两点无罪辩护意见:(1)没有社会危害性;(2)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应被刑事追责。

  也就是说,后排辩护人不宜重复前排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在其基础上先归纳总结,再重点补充。

  此种合力,是一种相互补充,丰富了辩护体系。

  (二)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罪轻辩护为主的合力

  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数虽然众多,但案情相对简单,存在证据不足、主从犯认定的争议。笔者的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需要争取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笔者须与其他后排辩护人配合,主要在庭前会议、举证质证、辩论阶段形成有效的合力辩护,具体如下:

  在庭前会议时,法院提出因涉案人数众多,征询辩护人意见,拟将被告人分为三组,分别开庭。在此点上,笔者和其他后排辩护人为给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分别阐述了不同意分组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不能分别审理,否则难以认定主从犯。

  在举证质证时,本案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前排辩护人对此已经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该证据对参赌人数和抽成渔利数额都有影响且有利于所有被告人。因此,笔者就此明确同意与前排某辩护人质证意见一致,增强前述质证意见。

  在辩论阶段,力求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笔者和其他后排辩护人的首轮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共同犯罪体系、犯罪作用、犯意联络及非法获利大小等方面,一起抱团发声、相互配合;第二轮辩护时重点发表自己当事人应被认定为从犯身份的意见。

  因此,作为后排辩护人,要判断当事人的利益是否一致,以利益为导向与其他存在相同利益的辩护人达成合力。

  二、利用庭审间歇促进合力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庭审理往往会持续数日,期间必然有多次休庭、聚餐的机会。这些机会是值得利用的,也是宝贵的沟通机会。

  首先,认真观察。在首次开庭时,通过观察律师着装、携带案卷材料情况、精神面貌等,寻找专业律师,尤其刑事专业律师。笔者在两起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现场,观察到一些不好的情况,例如:有的辩护人开庭不带卷、有的着装过分随意、有的庭审过程中鼾声如雷,这些都不是笔者要寻找的刑事专业律师。

  其次,积极交流。庭审时,首轮沟通机会一般是在休庭间歇,那时在场律师都愿意交流辩护意见、分享观点,可以积极大胆地相互沟通交流。交流时,不需要长篇大论,只需要提出几个关键词,专业律师可能即刻会意领悟。例如,在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的休庭间歇,笔者主动询问前排辩护人的辩护重点,当得到是“证据辩护”时,笔者立刻明白其含义:其要做无罪辩护,将从证据入手,重点突破。

  最后,观察交流后,寻找认可的前排辩护人合作,必要时作为后排辩护人也要挺身而出。在涉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多数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但前排辩护人基于其立场和利益考虑,辩护意见发表得并不完整充分,笔者作为后排辩护人不得不挺身而出,在征得法庭允许情况下,为后排被告人及辩护人补充发表部分无罪意见以及关于全案减少涉案数额的罪轻意见,争取了不少宝贵的庭审时间。

  此外,在涉诈骗共同犯罪案中,笔者作为唯一一名来自成都的律师,在本案进入审理前不认识同案其他律师,庭后却结交了同案数十名律师,得到来自同行的认可,这或许是合力辩护的附带效果。

  三、合力辩护对庭审质量的促进作用

  (一)合力辩护对庭审效率的提升

  在共同犯罪中,合力辩护常常表现为相同的辩护意见会被少数辩护人突出重点、补充完善,经合并后会形成完整充分的辩护意见,以代替全体辩护人分别阐述相同的意见,不仅帮助法庭节省庭审时间,而且还有助于法庭总结争议焦点。

  同时,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安排庭审往往需要连续数日,为了提升庭审效率,法庭也常常会告知辩护人、被告人相同意见、重复观点简要发表或不发表。可见,司法实践也要求辩护人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即合力辩护。

  此外,在涉诈骗共同犯罪案、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中,笔者深刻体会到了法庭对庭审效率的要求:法庭基本采用先易后难的审理方式,优先询问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意见,毕竟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辩护人一般对案件事实及罪名没有争议、意见相对较少。然后,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法庭会放在后面庭审时处理,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听取争议较大的辩护人意见。

  最后,法庭更愿意听取专业意见、新颖意见和有代表性意见,法庭甚至更愿意给予善于表达的辩护人一定时间,让其充分、清楚地阐述意见。

  (二)合力辩护对事实查明的助力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卷材料动辄百本以上,被告人人数数十数百名,案件复杂程度很高,在控辩审三方共同努力之下才有可能将案件事实查清,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合力辩护,为事实查明提供一定助力,这个助力在于对证据三性问题的发现和意见集中发表。例如,在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中,前排辩护人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主要就鉴定程序问题等提出质疑,后排辩护人对鉴定检材提取、鉴定内容等提出了质疑,共同从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三性发起了攻击,强势提醒合议庭注意鉴定意见全方位的不可靠,从而使公诉人也不得不当庭承认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瑕疵。

  (三)合力辩护对抗认罚认罚的沉默

  认罪认罚是很好的制度,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就是想换取一个从宽的量刑建议,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但其中也存在很多无奈的问题,如在押被告人为了取保、缓刑等而对无罪意见保持沉默。

  当后排被告人中多数同意了认罪认罚,甚至部分被告人在庭审前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第一个辩护人、被告人对量刑意见提出了异议,随后影响了下一个辩护人、被告人,如有其他辩护人、被告人跟进则会形成一个对认罪认罚的异议合力。这种异议合力,可能会导致庭审现场发生一种奇妙的变化,即控辩双方形成一种对抗且紧张的立场。笔者在不同案件的庭审中均有所体会,主要反映在庭审安静程度、控辩冲突、休庭次数。

  因此,勇于发声,可以打破沉默;多人发声,可以形成合力。

  四、合力辩护的缺陷与沟通化解

  如前所述,合力辩护存在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略的缺点。

  其一,发言减少,导致辩护人被当事人误解。在涉诈骗共同犯罪案中,因其中一名后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前排辩护人的意见相同,故他只发表了简略的辩护意见,导致其当事人误解。因为合力辩护的时机,有时是偶然出现的,无法与当事人事前沟通。好在,法庭向其当事人进行了释明,事后该辩护人也获得了当事人的理解。

  其二,独立意见,被合力辩护意见所掩盖。合力辩护,要求多位辩护人相互配合发表辩护意见,或者相同意见被多位辩护人发表或明确同意,必然导致合议庭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合力辩护的意见上,从而可能忽略某一辩护人为特定被告人发表的独立辩护意见。

  其三,合力辩护有可能引发激烈对抗。合力辩护要求劲往一处使,但也有可能引起激烈对抗,尤其是程序上的对抗,导致庭审中断。例如,涉诈骗共同犯罪案中,众多辩护人惊讶地发现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居然没有出现在此前查阅、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导致法庭休庭。

  五、合力辩护的经验再总结

  合力辩护,应当以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可以由全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起合力,也可以由存在利益一致的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起合力。

  合力辩护,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互补型,一种是加强型。互补型系后排辩护人需要补充发表辩护意见,加强型系后排辩护人明确同意某某辩护人的某种意见。

  合力辩护的链接,在于辩护人的意见交流、在于庭审时的相互配合,最终以自己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结合点。

律师简介

        梁小龙律师,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秘书、四川省律协培训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刑专委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自执业十余年以来,亲自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为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关注的大案要案,取得无罪(含不起诉、撤案等)、免处、缓刑等结果。梁小龙律师不仅勤勉敬业、精耕刑辩,也热心公益,长期以来从事法律援助事务无偿提供刑事辩护或为人民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