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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 | 为企业家“辩冤白谤”的十种有效辩护大思路

发布日期:2023-03-3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吕良彪

  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甚至仅仅精通法律都是远远不够的!

  有效辩护不等于无罪辩护更不等于无罪的结果,而是通过律师的辩护使无罪的人获得清白、罪轻的人得到轻判、确有重罪之人罚当其罪,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包括诉讼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如不受刑讯、不被虐待、各项辩护权利得到保障,而且还要尽力让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客观看待过往的违法犯罪事实、妥善应对当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以及理性面对未来的生活。

  ——办案手记

  企业家是社会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为宝贵与稀缺的人力资源之一,任正非这样一批优秀的企业家甚至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现实中中国式企业家拥有着远超常人的财富、经历着远超常人的“丰富”、承担着远超常人的重负也面临着远超常人的风险,其涉嫌违法犯罪的复杂性与影响力往往同样远超常人。在三十余年的法官、律师、董事职业生涯中,笔者有幸经历诸多堪称“惊心动魄”的刑事事件,也通过刑事辩护及其他诉讼、非诉方式成功处理多项巨额投资争端、化解企业刑事风险,还曾出庭为众多体制内外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深感为企业家提供辩护需要立意更高、视野更广的大辩护思路。

  一、辩护律师首先要基于“无罪推定”理念培养“出罪思维”

  辩护律师最本能的反应应该是我的当事人是不是无辜的?进而要基于案情有且只有一种理念:如何才能最有利于我的当事人?

  近来连续就数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与客户及所聘请的当地律师沟通:江苏某地居然将出具《尽调报告》不实的财务咨询人员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审查起诉,湖南检方以涉嫌传销罪批捕了某地文交所的负责人,云南警方则对最高院已有明确判决胜诉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启动刑事调查......

  我建议同行或许首先需要考虑当事人涉案的行为或商业模式本身是否违法违规、是否真的构成传销或其他犯罪,还是属于性质有待明确的互联网交易新模式。甚至有必要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对交易所的交易架构进行专业分析,必要时出具权威专业意见,同时尽可能争取到相关机构的支持。如前述将尽调报告错误作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入罪,对财务咨询人员、会计师、律师等行业造成的威胁都是不可估量的。辩护律师理当本能地秉持无罪推定的职业理念,为企业家辩护尤其涉及创新经营行为时,更是首先要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挣脱出来......

  二、辩护律师要培养全面辩护、全过程辩护的本能与习惯

  辩护工作在“第一时间”便需要而非立案之后才开始。

  目前庭前辩护已经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但显然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尽早识别、尽快控制、尽量化解刑事风险,需要从企业家与律师的日常合作交流中随时开始。而且,即使是J委调查的案件或是涉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贪腐甚至某些涉黑涉恶及各类“敏感”案件,即使律师依法介入或会见存在法律或人为的障碍,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聘请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梳理、辅导,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尤其可能存在冤情或权力被滥用之时。

  例如我为什么不建议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因为在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可能存在法律空间与时间差,而这样的法律空间尤其时间差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律师一方面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取得客户充分信任与尊重,有效切入到客户的重要事务当中并及时发现刑事风险。对临时委托的客户,也要尽可能及时介入案件。2022年春夏之交在当事人意识到法律风险后,我们接受委托为西南某著名企业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体检梳理出风险与问题,同时陪伴企业骨干稳定队伍,在极端艰难的情况下稳定住企业,努力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也为此后的辩护奠定扎实基础。

  辩护不能局限于面对办案机关,尤其企业和企业家涉及面广,出现问题的成因很复杂,解决问题几乎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党委、政府、媒体、员工、供应链上下游合作商、专业机构甚至似乎八竿子打不着的企业乃至吃瓜群众们,疫情时期情况可能更加复杂。我们曾经多次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整,协调各方资源成功化解企业经营危机,也使企业家免受本不应有却难以躲过的刑事追究。

  三、辩护律师需要培养尽早“消化”案件的职业思路

  辩护律师要不断超越寻常路、寻找新突破、有效拓展辩点,找寻尽早“消化案件”的新思维。

  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往往由经营活动尤其投资争端所引发,常常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甚至亦非单纯依靠法律即可解决的问题,但法律在其中又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近二十年来,笔者有幸帮助央企原董事长等多位副部级、厅局级国企老总进行有效辩护,更通过刑事辩护、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多元方式帮助多位民营企业家最终被无罪释放。在此过程中,亦曾促成多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与借壳重组。大部分刑事案件(风险)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审理之前。例如根据我们的观察与实践,当下检察机关对于由其推动的“合规不诉”工作格外重视、积极探索,律师尽早介入也可能为某些案件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所以在笔者看来,“辩护”绝非仅仅发生在法庭审理阶段,而是每一次与侦查(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或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程序性、实体性意见表达。有效的辩护,不应该是律师一个人在战斗,专家、媒体的意见都可能构成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辩护意见没有权力加持,因此比表达艺术更重要的是辩护意见本身的“分量”。企业家犯罪或“被犯罪”往往涉及相对复杂的经营行为,因此尤其需要创造性地找到有力“辩点”。

  四、辩护律师要提升整体解决问题的大思路

  为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不能拘泥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曾经,东北某地拟以虚假注册和抽逃出资(当时地方政府对付企业家的“口袋罪”名)抓捕我的当事人N某某。经了解,客户系当地唯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面临被摘牌退市的风险或将影响当地官员政绩乃至地方稳定发生矛盾。该公司原系国企,改制后引进我的客户为战略投资人,后迅速成功上市。但其后数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地方政府与投资人之间产生纠纷,客户因不肯“配合”地方政府导致出现刑事风险。(*笔者曾经总结当时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投资人往往有“三板斧”:一是对投资人刑事立案;二是查封扣押投资人在当地的企业;三是追查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中心、领导关心与媒体关注为两翼的应对策略。)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征得客户同意之后,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上市公司启动司法破产程序,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有效保护,而且通过对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处理,成功实现了上市公司的“净壳”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我们协调了监管机关,联系了合适的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成功实现了企业的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也消除了客户的刑事风险。

  而在处理浙江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B某某受贿一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促成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收购该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重组使该困境中的上市公司重获生机,股价迅速有了明显提升,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当事人因此获得轻判。行胜于言: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显然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辩护律师需要训练出足以震撼到合议庭、公诉人的职业解读能力

  公检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会基于经验形成某种“常规认识”。如果律师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对已有证据、法律适用、逻辑推理提出全新并自洽的意见,往往容易产生特别强的说服力。

  我们在为中原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原总裁P某某(正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一案辩护中,提出不仅行贿人、受贿人对于近二十年前行贿、受贿的细节描绘惊人一致,而且受贿人的驾驶员对近二十年前平凡日子里随领导出行时帮领导搬取行李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且与前二人描述完全一致,提出反腐败斗争既要依法,也要符合常理。同时,提交部分证人对此问题的说明,要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一审认定我的客户构成所谓失职的重要理由与逻辑起点,便是当事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即对投资人作出利润承诺,由此导致后续一亿元借款无法收回的事项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对所谓利润承诺函本身进行认真研究,发现该承诺函只是一个原则性声明,既未承诺具体利润指标,更没有对未达到承诺事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约定。对照国务院及省级政府要求,参照《公司法》等相应规定,并不属于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事先研究决定的事项,指控犯罪的逻辑基础存在重大缺陷。辩护词旨在严谨立论说服法庭,也需要对公诉意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必要批驳。

  在为东南某省属重点国有外贸企业董事长Z某(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我们先从法理上论证所谓挪用是无法成立的。当事人的行为更似强令下属公司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合作或许涉嫌滥用职权(至少少涉嫌一个罪名),而我们对二十笔所谓挪用款项进行审计整理后发现不仅没有造成损失反倒略有盈余,因而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那种无视当事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单单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常常是不够的,完全有必要同时说明不构成法院可能考虑的其他罪名。简单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口号式理由拒绝进行更深入些的阐述,恐怕未必妥当。

  最为典型的,是我们在处理江苏某国企改制回头看引发的刑事案件中,不拘泥于被告人是否已经向领导报告,并非私自将公司于2005年6月间收到的上市公司分红款留在改制后的公司。而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相关款项虽然名为“2004年分红款”,但其权责却是发生在2005年6月理当归属于改制后的公司。因而相关涉案款项并非“公款”,而是归属于改制后的公司所有。这个观点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同,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

  六、刑事律师绝非孤勇斗士,断不可一个人在战斗!

  辩护律师,合作意识至关重要。无论同事、同行或是媒体、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与机构。

  我所做的刑事案件基本都是作为“外地(北京)”律师与当地同事、同行密切合作,深切体会到这样“本土资源与全国智慧”“本土智慧与全国资源”相结合的合作不仅有利于分工协作,也能够以多元方式与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全方位了解案件背景,还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与角色需要更立体完整地表达辩护意见,更不用说工作的便利、会见的便捷等等。这些年我们在江苏、广东、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江西、四川、吉林等多地的办案实践,都是通过这样的合作获得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最优化”处理结果。

  媒体的关注和专家的支持必须争取。曾经,我们在江南某地承办了L某某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L某某系江南某地产公司15%的股东,根据当时形势向当地民企老总X某某借款一亿余元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事后提前并连本带息归还了X某的借款,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和自己开发的困难,将公司股权加价转让给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家。X某某以诈骗、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报案未果,遂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其基本逻辑在于委托L某某收购股权,但L某某未按约定将股权交由X某某处置而是私自高价转让获利)并被立案。后辩护律师向上级法院指出此案法院刑事立案的荒谬和不良后果,当地基层法院被迫撤案。但随后,检察机关又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为由提起公诉。针对此种现象,法制日报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刑诉法学、民诉法学、土地法学、房地产行业协会人士、央企总法律顾问等专家就国企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地产项目、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刑事措施的谦抑性等问题以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件为例进行专题研究,相关意见占据了法制日报大半个版面。这些意见经律师引用,构成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该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此外,在广东陈某某涉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的意见不仅给了我们极大的启发,也给了法官极大的触动。善用专家学者作为辩护律师的“外脑”开阔视野、作为辩护律师的“外嘴”以提升表达的影响力,也是有效提升辩护意见表达分量的重要思路。

  七、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甚至仅仅精通法律都是远远不够的!

  重大疑难复杂或是“敏感”案件,辩护律师还要有宽广的视野,养成刑宪结合、刑行结合、刑商结合辩护大思路。

  曾经,我们在为湖北商人诈骗犯罪辩护的过程中,因为被告人PS了与国家领导及外国领导人的照片,当地警方居然以此将案件列为“涉密”案件要求不公开审理甚至侦查阶段不允许请律师!为此,我们申请国家保密局对相关事宜是否构成国家秘密进行认定,在后者不予理睬的情况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就《国家保密法》的修改与学者进行高规格的专题研讨并形成专门的建议稿先后呈送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配合当时正在进行的《国家保密法》的修订工作。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引起当地的充分重视,最终得以顺利会见被告人并赢得案件的公开审理。

  2020、2021、2022年底,我们承办的三起企业家被控虚假诉讼的案件分别被二审改判无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背后都是综合运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专业法律知识甚至是通过十年前并购过程中的法律文本约定消除刑事风险、与司法鉴定机关、财务专业人士充分合作的产物。

  例如我们承办的广东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该案的背景是两位亲戚之间因股权争议十几年来打了十几场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最高检。2021年,一方当事人突然以对方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居然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当事人。该案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固然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相关当事人民事争议真实存在而非杜撰,例如上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等等。但相当重要的一点,便是辩护人与专业鉴定机构合作,指出现有技术根本不足以得出本案中鉴定机关对关键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使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成立。我们在江西的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虽然同样运用民商法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撤销了虚假诉讼这一罪名的认定,但某种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氛围之下仍然无奈多多。

  我们也曾承办了江南某市“最规范的国企改制案”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当事人原系当地副处级官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MBO方式成为当地一家商业贸易公司的股东,而该商贸公司拥有某家上市公司近3%的股份。当时确定的国企改制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5月上市公司决定分红,480万元红利于次月付至改制后的商贸公司账上。后,地方政府以该笔款项系2004年分红款理应属于国有,一审认定当事人构成贪污并处刑十一年。一审辩护人的思路是该笔款项当事人已经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分红款也是不可能被隐瞒的公共信息,但相关领导矢口否认被告人曾经向其报告。我们在二审中,提出该笔款项虽然名为所谓2004年度分红款,但相关权责却是发生在2005年5月,理当计入2005年收入由改制后的公司合法拥有,所以不应当构成贪污。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通俗的比喻:即使当事人在2005年5月公司决定分红的头一天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也有权取得相应的分红款而无需在意2004年何人持有该部分股票。最终,该案经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

  尤其需要提示律师注意的是:在改制、并购、重组等非诉法律事务中,务必要将方案置于最严格的民商事诉讼仲裁乃至最残酷的刑事审判中考量,预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与相关非诉法律事务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尽可能在合同中通过预先约定或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尽可能规避与化解。这方面的具体战例也不少,笔者在《诉并交叉业务的处理技巧与风险规避》的专题讲座中有详细解读,在此不赘。

  八、学会用上级法院裁决的力量和“知名”法官的意见说服裁判者

  辩护律师一定要做好类案的查询与研究,不仅是刑事案例,还有与之相关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例。往往,最能打动法官的是类似案件中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与裁判逻辑。

  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不久,我们为某央企原董事长(副部级)提供辩护。当事人受贿超过三百万,但有自首和退赃情节。那么,能不能减轻而非仅仅从轻处罚?我们在辩护意见中专门提供了多份同等级别、涉案金额类似、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都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当时,这样的量刑是非常不容易的,虽然此类案件的量刑有着“全国一盘棋”式的综合考量,但合议庭与审判法院的意见依然是基础性的。

  而在为江苏某正厅级国企高管二审辩护的过程中,针对一审认定被告人要求下级公司为其儿子参与比特币等数字代币研究过程中提供便利的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列举了国内关于比特币案件的刑事审判、赃物处理、民商事诉讼仲裁等相关案例,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相关事实不构成犯罪。

  九、正当程序,是律师最有力的武器!

  程序性辩护意见格外重要,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实体正确与否容易扯皮,程序是否违法一目了然。

  我们在江苏为某企业家涉黑案件辩护时,通过与法庭及公诉机关充分沟通,公诉机关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提前提供给辩护律师并按律师要求庭前将证据在看守所内向被告人展示。辩护律师不仅得以在庭前与被告人进行相对充分沟通,也有效地了提升案件法庭审理的质量与效率。我们将相关做法总结成文,《人民法院报》也予以了刊发。

  在此基础上,接下来在广东某起企业家涉黑案件的审理中我们不仅“史无前例”地在庭前取得了证据提纲(其实原本就是应当提供的,只是权利需要争取),也在当地确立了这样做法的先例为此后的案件审理开了一个好头。在广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在庭审的第一天坚持要求视频开庭的当事人在看守所内理当脱下“黄马甲”受审。看守所以管理规定为由坚持,我们则提出即使在看守所视频参加庭审也只是法庭审理的一种形式理当遵守法庭审理的规则。此后,当地审理案件被告人即使在看守所受审也不必穿着“黄马甲”。

  我们在为江苏某地当年“最规范的国企改制案”,多年后又以贪污、受贿追究以MBO方式成为大股东掌管公司的原国家公职人员刑事责任时,除了对相关实体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最高院支持之外,程序上要求公诉机关出具同步录音录像,因为按正常时间、正常速度不可能制作出那么长的讯问笔录,印证被告人提出关键的定案笔录是将三次笔录拼凑的产物。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情况下,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犯罪。

  笔者的当事人Y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案被河北警方从深圳抓捕归案。但笔者前往执行抓捕的公安机关查询,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起案件。后笔者得知当事人系某市人大代表,遂前往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在经过交涉确定当事人确由前述公安机关执行抓捕配合监委办案后再次前往公安机关交涉,终于得知当事人被监视居住在监委的办案点配合调查。我们与监委联系,被告知监委办的案件律师无权介入。我们当即提出,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由是串通投标而非重大贪腐,依法应当允许会见。反腐败斗争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更应该依法办事。当前形势下,企业家确实容易涉嫌犯罪,也容易“被犯罪”尤其“被行贿”,所幸经过不断交涉,当事人在被关押五十余天后终于获得自由。

  针对所谓敏感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与办案机关沟通真正获得辩护的权利,在西北某国企老总(正厅级)受贿一案中,办案机关甚至将家属关押起来要求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或是争取二审开庭审理,这也是有效出具辩护意见的前提。“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即可阅读)”,如何排除种种困难坚持争取及时、定时会见当事人,疫情之下亦是极其困难又相当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四川某次法庭审理中,针对程序问题的争议曾经有如下对话:

  法官:律师,请你尊重法庭!

  律师:法官,请你尊重法律!

  十、把握好“五度”“六点”,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与战斗力

  辩护词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提出裁判文书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其实这也是对辩护意见的理想要求。律师的表达,旨在说服裁判者造福当事人,需要打动客户认同律师价值,乃至期待流传于世、流芳千古。建议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一是尽可能给辩护词加上个千锤百炼、一针见血的标题,总结提炼出金句。典型者如斯伟江律师那一句“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让那篇原本平淡的辩护词变得光芒万丈——当然,此类“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顺势而为,“为赋新辞强说愁”反倒东施效颦了。

  二是开门见山、突出重点,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过于冗长地复述。核心问题尽可能放在前面重点论述,把理说透。尽可能不要遗漏辩点,但不宜本着“油多不坏菜”的原则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论述内容。

  三是言简意赅,表达适度。律师绝非讲得越多越好,辩护意见也并非越长越好。笔者往往整理出四、五万字的辩护内容,最终归纳出五千字以内的文字。其他内容确有必要,可以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情况说明之类附属文件予以补充。表达适度,最重要的还有“分寸”把握的问题,需要给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处理留下甚至创造必要空间。有些中国式的“可意会不可言传”,也是辩护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担当。

  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曾经邓学平律师在张扣扣一案中文采飞扬的辩护词引发关注与争论,后来才知道他是“第二辩护人”而不能重复前一位辩护人已经面面俱到的法律意见。不同辩护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相当重要。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刑事辩护尤其如此。

  五是理性平实,平静从容。辩护词撰写当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饰词;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慎言,有据,有度;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庄重,平静,尊严。

  六是把握好辩护的温度。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有的安抚,对当事人从言语、眼神、肢体语言等方面应有的支持,更体现为辩护词不是单纯驳斥更不是意气之争,我习惯于在辩词中尤其结尾处通过坦诚、入情入理的语言文字与法官、检察官形成某种共鸣,唤醒办案人员内心人性的善良与法治的坚守。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都觉得曾经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

  当下中国,刑事律师既要擅长辩护的技术,也需要知晓喊冤的艺术:

  遇见社会不公我们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权力的自我反省与纠错基本不可能;

  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凝聚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律师简介

  吕良彪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仲裁委、上海仲裁委、武汉仲裁委、南京仲裁委等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多家五百强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独董、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