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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 刑辩业务经验分享——刑事辩护与案件真相漫谈

发布日期:2023-06-0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号 作者: 张峰

  摘要

  在提供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刑辩律师要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并全面了解案情,洞悉现有证据体系与案情之间的误差,在与办案机关“破”与“立”的攻防对抗中,要始终保持质疑精神,从探究案件真相的视角尝试颠覆式地辩护。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案件真相 过程 结果

  近些年,随着“刑事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广,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遭遇到了势不可挡的压缩,刑事律师不仅要进行辩护前置的策略调整,而且要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辩护带来的钳制影响。相对于官媒鸿篇巨制地宣传“认罪认罚从宽”的深远意义和攀升的“认罪认罚率”,大多数刑辩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明标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及其贯彻实施有一定程度的抑制。实践中,较高的“认罪认罚率”并不是刑辩律师和/或被告人主动选择适用的结果,而是忌惮该制度背后暗含的“潜规则”——不认罪认罚必定不能从宽!于是本就是“螺蛳壳里做道场”的刑辩业务似乎越做越艰难,选择刑事辩护为专业发展方向的青年律师日渐减少!

  但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和背景之下,诸如呼格案、念斌案、张玉环案等等冤案却得到了平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案件得以平反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件真相浮出水面”,抛开案件中的诸多具体细节不论,“真相浮出”导致了案件关键事实的重新认定,而在此前的“真相沉默”时,口号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声音还依稀回响在耳畔!

  从认识论的角度,办案就是发现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的过程。由于时间的流逝、案件侦查滞后等等原因,导致案件证据在客观上无法全面收集,裁判者只能通过证据所反映出的“法律真实”进行裁判,而当“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存在严重偏差时,错误的裁判也往往不可避免!同时,由于每一位裁判者眼中的“内心确信”内容及标准并不相同,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如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长期存在着客观证明标准或主观证明标准的争论。通过证据再现或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成为办案或辩护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刑辩律师更为艰难的是,在控方已经构建好的证据体系中寻找漏洞,在控方已做好的局里想要突出重围!因为只有跳出这个局,才有新天地,但这又何其不易?!有时,就算甘冒执业风险取到对辩护有利的证据,法院依然可以不采纳!做菜、传菜、吃菜的体制内部协同一致的戏说也时刻被一个个平反了的冤假错案所印证。不过,在朋友圈中偶尔也会看到刑辩律师分享的无罪案件、不起诉案件的喜悦,这些案件彰显了勇气和技术兼备的有效辩护,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律师作为刑事诉讼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砝码、一个杠杆,通过有效的辩护渐渐撬动或触动了体制内的积极反应,正因此,每一起不起诉的案件往往也都展示着检察官的勇气,每一起无罪的案件亦能反映法官的智慧。

  发现案件真相不仅是办案单位的工作重点,对刑辩律师亦是同等重要。由于参与主体、职权、视角不同,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裁剪过程可能是一个真相的发现过程,亦有可能是一个真相的丧失过程,一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判词有时并不能抚慰裁判者内心的“合理怀疑”,裁判者需要不断地反躬自问:案件事实果真如此么?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刑辩实践的经验来看,魔鬼常隐藏在细节之中,律师要对卷宗中体现的案件事实常怀警觉;不仅如此,辩护律师要尝试在控方证据的体系之外,构筑新的案件事实去实现有效的辩护。为此,刑辩律师必须保持质疑的精神,通过场景化构建涉案事实,为合理怀疑的构建打基础,在特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调取相关证据,在“破”与“立”的攻防中,建立颠覆性的思维,跳出控方的指控体系来思考问题,通过对事实进行重建,构造出一个新的事实,这样确立的合理怀疑,并让构建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进而达到有效辩护。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就是通过主动调取相关证据获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某种程度上,刑事辩护本身就是一种与公权力抗争的过程,而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则是辩护人与公权力动态博弈的结果。“无论高墙多么正确和鸡蛋多么错误,刑辩律师也还是站在鸡蛋一边”,因此,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既需要技术更需要勇气!

  如同身患绝症的病人及家属找医生看病一样,有时候就算是找到了业内最好的医生,付出了高昂的治疗费用,但最终却未必能彻底治愈疾病!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会聘请刑事律师,律师会像医生一样,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望、闻、问、切”等法律诊疗手段去了解、查明案情并确定案件焦点所在,进而启动取保候审、建议不予批捕乃至不起诉等等辩护工作。如同病人或病人家属十分关切病情最终能否被治愈一样,嫌疑人一方通常对能否取保候审、能否不起诉乃至能判多少年也非常关注!许多医生感叹的“偶尔治愈,时常帮助、总是安慰”的场景也客观地写出地刑辩律师的工作感受。民事诉讼通常都是零和博弈,有人赢了必定有人会输,刑事案件能用“输”和“赢”来判断刑事诉讼的结果吗?!刑事律师能彻底“治愈”被告人或嫌疑人吗?根据最高检案管办的数据,2022年刑事案件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率1.1%,同比减少0.5个百分点;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99.98%,同比增加0.01个百分点...,这一数据让我们明白:若根据刑事案件的有罪、无罪结果来评判刑辩律师的辩护效果的话,几乎所有的刑辩律师都将判定为不合格的律师!对于医生看病,人们都能接受不能简单地通过治疗的结果来评判医生的水平高低;同样对于刑事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裁判权力并不掌握在辩护律师的手中,简单地“唯结果”论也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刑辩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全过程。病人配合医生寻求治愈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救赎,刑辩律师通过与嫌疑人或其近亲属沟通,了解嫌疑人的人品及成长经历、查明案件表面或背后的冲突原因、通过会见嫌疑人获知具体案情或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主动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并交流法律意见以及尝试与被害人沟通并寻求谅解等等,律师与嫌疑人共同面对问题、分析问题、用法律专业知识尝试去治愈该“罪与罚”,从这一角度上就能理解救自己就是救众生的朴素理念与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也是契合的。

  对于被告人大概率被判有罪的案件中,如何衡量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呢?既然不能“唯结果”论,在此类案件中没有律师提供辩护和有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结果又会有多大的区别呢?律师费的高、低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刑辩律师的真实水平呢等等?这还真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的问题。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利用刑事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于当事人,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好的刑辩法律服务提供者,必定能让接受服务的一方(被告人\嫌疑人)得到好的服务体验(刑事辩护),过程对了,被接受服务者亦能坦然接受案件的最终结果!有许多的刑事案件,到最后却是被告人反过来安慰自己的刑辩律师,其原因正是被告人或是被告人的家属深入了解刑辩的具体工作以及案件的难处和刑辩律师遭到的阻碍之后,深深感动于刑辩律师的艰辛努力和付出,敬佩刑辩律师追求真相、公平正义的勇气!

  刑事案件,没有大案件和小案件之分,都关乎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同样刑辩律师认真办案,也没有大律师和小律师之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挫的勇气、具备强烈的质疑精神、全身心的投入或沉浸在办案中、勤勉尽责,这样的律师必定会提供优质的刑辩法律服务。

  结语

  办案的过程就是努力探究案件真相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刑辩律师与其它刑事诉讼参与主体是一致的!毕竟,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是建立在证据所能反映的事实基础之上的。

律师简介

  张峰,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气象海洋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理学士和法学士,目前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委员。执业十六年来,张峰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刑民交叉领域,有着丰富的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