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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基本情况】

  A公司(国有)系全球五百强下属企业。2018年6月22日,经某省监察委批准,上级监察委指定,某市监察委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苗某立案调查。7月2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16日苗某被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日被批捕。2018年9月27日,苗某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提起公诉。

  2018年8月16日,苗某亲属经多方比较,慕名找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与争议解决部主任王勇律师和邓文娟律师,并决定委托两位律师为苗某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

  2014年6月期间,苗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兼贸易部总经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中,不按照规定安排相关部门开展立项调研、资信审查、并落实具体谈判人员等相关工作,致使公司在该合同签订过程中被诈骗。2014年11月,苗某发现被骗后,没有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追缴被骗款项,而是轻信B公司实际控制人(诈骗犯罪嫌疑人)田某的承诺,从而失去更多的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最终给公司造成176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4年8月期间,苗某在未经调查即审批同意了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1560万元的甲醇购销合同。2014年10月份期间,在上次合同中C公司尚未回款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再次与其签订了价值2460万元的甲醇购销合同,造成A公司被诈骗的事实。最终给A公司造成3770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苗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贸易的直接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王勇律师和邓文娟律师经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苗某,详细了解案情后,特别是对A公司及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替人“背锅”还是罪该当罚?》为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虽然苗某身兼A公司总经理、贸易部总经理等数职,但认定是否构成该罪,不应看其身份,而应看其所起的作用,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辩护人认为苗某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一)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的举证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苗某构成犯罪。

  (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涉案煤炭、甲醇业务的分管领导分别是张甲、张乙,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苗某不是直接负责签订、履行涉案合同的主管人员,不具备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要件。

  (三)涉案贸易业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合同评审、集体研究通过,被告人苗某没有排他性的优势决策权,其作为总经理签字仅系执行会议决议的程序性行为,且市场部作为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

  二、对于指控的第一起犯罪

  (一)A公司与B公司进行煤炭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副总经济师张甲,而非苗某。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张甲分管甲醇业务。

  (二)合同的前期考察系张甲负责并安排,业务员赵某具体执行。

  (三)同意开展涉案业务是经各部门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通过的,苗某并不享有排他性决策权,且评审会苗并未参加,其仅是会后作为总经理履行程序上的签字权。

  (四)评审会后合同的签订系张甲安排,赵某具体经办,市场部对盖章进行监管,不属于苗某的职责。

  (五)涉案合同的履行,由张甲和赵某具体负责,与苗某无关。

  (六)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涉案损失系张甲和赵某造成的,而非被告人苗某。

  (七)苗某的清欠工作合法合理,不存在失职行为。

  1、B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诈骗A公司时,B公司资金链就已经断裂,即便是发现被骗后被告人苗某立即报案,因B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银行贷款还不上、职工工资发不了、涉诉案件众多,客观上A公司依然无法挽回损失。

  2、根据A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文件,对于拖欠的款项,有相应的清欠手段和程序,在正常结算、一般清欠、督导清欠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法律清欠,被告人苗某也是按照公司文件精神执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清欠利益的最大化,且挽回290万元。

  3、赵某、张甲二人称苗某不同意报案,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八)涉案合同损失是因赵某、张甲失职被骗造成,与苗某无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且该指控不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时空要件。

  三、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

  (一)A公司支付货款,委托C公司采购甲醇,然后由C公司直接运输、交货给D公司,由D公司销售甲醇并回款给A公司,A公司不接触货物的运输和销售。涉案1560万元甲醇业务是A公司与C公司、D公司正常滚动开展的历史延续业务,一单完成再开展下一单业务,以前从未出过问题。1560万元的合同未能履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A公司相关人员不存在失职行为。

  (二)C公司D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崔某,被告人苗某对此一直不知情。

  (三)涉案1560万元甲醇业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是贸易部副总经理张乙,而非被告人苗某,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均可证实

  (四)涉案1560万元业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各部门评审、集体研究通过,被告人苗某不享有排他性的优势决策权。

  (五)如果正常的商业行为也构成犯罪,则会人人自危,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四、对于指控的第三起犯罪

  (一)签订、履行涉案2460万元甲醇购销合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贸易部副总经理张乙,而非被告人苗某。

  (二)A公司未明确禁止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不能再次签订合同。

  1、多人证言可证实,在涉案1560万元业务未回款的情况下,是时任市场部部长宋某提议提供担保后可开展下笔业务。

  2、根据宋某提议,A公司组织召开评审会,目的是研究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能否与C公司开展下一笔业务。

  3、经过贸易风险评估、非常规合同评议后,各部门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附条件地与C公司开展涉案2460万元甲醇业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苗某与其他参会人员享有平等发言权,没有排他性决策权。

  (三)市场部作为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在未落实是否已满足会签表所附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合同,且未对合同履行进行有效监管,明显失职,与涉案2460万元损失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关于C公司为开展下一笔业务提供的第三方承诺书,证实其在某大型上市公司享有不低于3000万元债权且可以转让给A公司。

  1、承诺书系复印件,而非原件。

  2、承诺书落款单位和盖章单位不一致,所有人都未看出。

  3、对承诺书及内容的真伪落实责任人为分管领导张乙。

  (五)2460万元的损失未实际造成,债转股正在推进中,并完全有可行性。

  五、对苗某宣告无罪,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

  任何一个裁判的案件都有其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本案司法裁判的价值在于避免将国企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由“一把手”承担,避免选择性执法和客观归罪。

  本案中,被告人苗某作为行政一把手,主要负责公司宏观规划、部门协调等。公司内部有规范合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合同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A公司每年签订3000多份合同、资金流动超过200亿,在如此大的合同量背景下,要求行政一把手对每一份合同都负责,明显不符合企业的运营机制。否则就不需要分管领导、业务人员了。因此,如若认定苗某构成犯罪,把违规行为上升到刑法高度进行制裁,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明显与市场规律相悖,明显苛责于行政一把手。

【一审判决】

  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前庭后承办律师对于本案的定性和量刑多次和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

  2019年8月28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包括未认定指控的第二笔),以苗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失职行为共造成A公司被骗379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为由,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反思】

  本案虽然结束了,但留给大家的反思远远没有结束。被告人苗某大学毕业后从最基本的车间岗位做起,一步步走向领导岗位。后苗某通过公开竞聘到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属于临危受命。在A公司人人谈贸易色变的情况下,苗某自愿兼任贸易部总经理,鼓励大家积极开展业务,并将公司贸易部划分为四大板块,由各分管领导负责,为了单位利益可谓用心良苦。虽然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但由于其风险意识不够,还是防不胜防,让骗子钻了空子。当然,作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对合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C、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某,均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重刑。

  刑事风险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高管,虽然高智商高学历,一些人不乏行业翘楚,但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欠缺,且主要关注商业利益本身,而忽视了收益和风险并存的基本理念,最终触犯刑法,一旦被定罪判刑,之前所有的一切都会化为乌有。

  合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刑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刑事合规,涉及到每个企业和员工的基本生存底线。从刑事合规切入企业治理、经营管理中,能够防微杜渐。专业的合规律师特别是刑事合规律师,能够帮助企业量身定做一套符合实际运营的有效合规方案,对于企业预防、识别、应对风险,避免企业和员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和深远意义。

【律师简介】

王勇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大成中国区刑事部主任联席会议业务创新与培训部主任,大成济南办公室监委会委员、刑事与争议解决部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十六年,多次承办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督办案件。以承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诉讼案件以及在大型企业集团经营管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非诉案件见长。始终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有多个无罪、轻罪、罪轻案例,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邓文娟律师

  “ 2018年首届大成十佳刑辩律师奖”获得者,大成济南办公室刑事部执业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较好地结合,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五年来,多次承办或参与办理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本着把每个案件作成“精品”的原则,邓文娟律师庭前充分准备、庭审灵活应变、庭后及时跟进,结案复盘反思,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