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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违法犯罪刑事执法新动向(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8起外汇违法犯罪案例深度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5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盛锋

  一、导言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买卖外汇,虚构跨境交易骗购外汇、利用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非法买卖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称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采取跨境“对敲”模式,有意逃避监管;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笔者认为,“对敲”方式为过去地下钱庄支付结算的通常做法并非犯罪新手段。支付工具增多,导致资金支付链条增加,只是使得资金去向更难查证。“虚拟货币”的出现增加了资金结算媒介,使得非法结算披上貌似“合法交易”的外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不改变非法买卖外汇的本质,只是增加了行政司法机关查证此类犯罪行为的难度。

  资金结算平台由原来地下招揽业务的方式,转化为利用私密聊天工具、隐䀲的网络广告等半公开的方式招揽业务,这样的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这才是外汇监管部门所面对的真正挑战!

  在这样情形之下,只有外汇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深度合作、有效衔接,才能够形成合力有效预防和打击外汇违法犯罪。仔细阅读通报的8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新形势下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所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二、外汇执法新动向

  笔者认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复杂,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虽然,近几年来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但是各地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的涉案金额还是屡创新高。正如通告所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200余件,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规案件1100余起,罚没款约15亿元人民币。

  中国外汇执法程序上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新特征: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多部门联合办案,打击外汇违法犯罪。

  在过去的外汇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外汇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俗称“汇警联动”。在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承担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刑事公诉职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指导是比较常见。但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行政机关执法,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并且指导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外汇违法犯罪调查取证工作的并不多见。

  在通报案例中案例2、案例3、案例5、案例6、案例7、案例8,检察机关均是提前介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提供犯罪线索。比如案例5中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并在侦查过程中指导调查取证,指明案件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厘清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与关键事实。比如案例7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并且选择了已被外省刑事处罚的王某欣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从而形成检警汇三方一体化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模式可以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震慑犯罪。

  但这在某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在侦查阶段的辩解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检察机关参与了侦查活动以后,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单位的辩解在侦查阶段未被采信,在将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会被采信可能性就更小。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下,外汇违法犯罪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的深度合作,实质上使得行政、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一体化。这样的模式,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者嫌疑人的庭前辩护提出更高要求!

  (二)加强关联犯罪查处,深挖漏罪,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跨境外汇买卖的犯罪行为,不仅在支付媒介上增加了虚拟货币的支付与结算,而且在形式上增加了跨境贸易、虚假商品交易作为掩盖。这些交易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环节,拉长了外汇交易变现的链条,使得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掺杂在一起,增加了分辨此罪与彼罪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上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罪名的查处,作为支付手段的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被查处可能性也会增加。

  随着网络支付和线上交易的广泛应用,各类交易的痕迹会更加明显。只要网络支付转账数据的保存完好,互联网交易平台电子证据就可还原、复制,这些网络交易记录和银行流水、收付款记录一一印证,一旦外汇支付的交易所依据的基础交易被发现存在虚假贸易,那么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因为关联案件查处而案发。

  比如案例1是由于跑分平台的非法支付结算引发的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案例3涉案公司案发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外汇管理局日常业务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案例5李某杰非法买卖外汇是在处理于某凯的黑社会案件中发现,案例7与案例8同时查明的犯罪事实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这些关联案件的查办,可能会使更多参与买卖外汇的单位与个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案例4中POS机案有20人被审查批准逮捕。案例6中除章某虎父女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另有12人被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683万元。案例7除王某良等6人被判刑外,另有11个地下钱庄的交易对手被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三)电子数据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

  在通报的8起案例中,大多通过电子数据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比对文件确认违法事实和犯罪金额。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来确认转账金额并查找境内收付款人员。通过恢复、提取犯罪嫌疑人电脑、手机中存储的数据、通话记录等信息,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和所获利润。侦查机关先调取虚拟货币平台的充值、提取记录,通过对银行转账记录、通信软件聊天记录、虚拟货币平台交易记录、POS机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比对来确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与金额。

  电子证据跨境资金汇兑违法犯罪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办案单位邀请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办理,通过技术手段对大量的数据与信息进行分析与比对。相比而言,大部分涉嫌犯罪单位与个人本身可能就缺乏外汇管理专业知识、刑事诉讼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信息也比较有限,更没有电子证据相关专业知识。

  因此,在行刑深度衔接执法背景下涉案单位与人员应当补强法律专业知识短板,寻找熟悉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复合型专业人员的帮助。

  本文作者

  

 

  盛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合伙人。盛锋律师自2000年参加工作以来在江苏公安政法机关工作多次被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2009年入选江苏省公安厅法律人才库。2011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2021年起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 EMBA专业。

  2011年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重大刑事犯罪辩护与代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经济犯罪、合规管理等同方面的法律服务。熟悉中国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办案流程,对于外资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刑事法律防范与处理方面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为国内外多家企业提供犯罪预防、产权保护、技术许可以及企业合规管理专项法律服务,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刑事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