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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赃与债务清收的务实策略——执行海外财产

发布日期:2024-02-01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徐净菡、王鑫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跨境资产转移和隐匿已成为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一大难题。对于有追踪需求的被害人而言,行为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不仅加大了追索的难度,更让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层面承受双重打击。同样,对于有清收需求的债权人来说,债务人隐匿海外资产以逃避债务清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然而,由于海外执行的复杂性、资产转移的隐蔽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境外资产追索与清收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有追踪需求的相关人员和有清收需求的债权人在境外资产追索与清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实务策略,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导。

  一、引言

  (一)场景

  1. 境外追赃

  在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以逃避国内的刑事调查、没收和赔偿。由于资产转移隐蔽,追回损失极具挑战性,公安机关境外追赃难度极大、成功率较低,往往又会涉及到刑事司法协助和外交层面的对接。即便犯罪分子归案,相关人员的损失也往往无法得到妥善的弥补。

  面对这种情况,民事索赔与跨境执行相结合,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通过中国民事判决在境外执行等方式,积极开展境外追赃,不仅程序相对简单、牵涉面小,且成功率相对更高。假设犯罪分子的海外资产未纳入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关人员针对该财产进行追赃也更为便利。

  2. 债务清收

  在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在国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境外隐匿大量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高净值人群纷纷移民海外,同时将大量资产配置在海外,海外资产在债务人可供执行资产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这给民事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被执行人国内资产早已被多方债权人反复调查、多轮查封,而其境外资产却往往未受影响。有效执行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则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债务的清偿率,还能积极促使债务人以更好的态度进行债务和解与重组。

  (二)解决方案

  境外追赃和债务清收中,执行债务人的海外财产至关重要。通过外国承认与执行中国裁判文书,并将境外回款用于清偿国内债务,是有效途径。这通常分三步:

  第一步,对债务人境外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包括类型、法律状态、下落和市场价值等,以掌握资产状况并为后续行动创造时机。

  第二步,在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使中国裁判文书在当地获得法律效力,为执行奠定基础。

  第三步,运用外国司法手段执行债务人财产,包括披露、扣押、变卖资产等。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能推动执行回款,还能促使债务人参与协商,达成和解,为债务清收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

  最后,执行海外资产为律师业务带来新机遇。传统民事诉讼律师可通过跨境资产追索和债务清收等服务延伸业务领域,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刑事业务律师亦可借此增加服务范围,协助相关人员进行跨境资产追索。此举不仅满足客户新需求,还为律师行业创造新的创收亮点。

  二、挑战

  (一)资产转移与隐瞒

  在执行海外资产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境外资产的转移与隐匿。

  由于国际市场的开放性和各国监管制度的差异,债务人可以轻易地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转移可能涉及各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使得追踪和识别变得极为困难。一旦资产转移到海外,这些资产可能会在境外转换成各种形态,如房地产、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追踪和查封这些资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在债务人出境的情况下,其下落也可能成为一个谜。在全球化的时代,人们可以轻松地跨越国界,而债务人往往能够通过变更居住地、持有不同护照、变更身份等手段来规避债务的追索。此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和合作机制的差异也增加了债务人追踪的难度。这不仅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还可能导致法律程序的延误和不确定性。

  (二)资产多元配置

  债务人在境外为了规避偿还债务或资产保值增值,常常通过多种方式配置资产,这也为执行海外财产带来了另一重挑战。

  例如,很多债务人在境外选择通过设立信托来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此外,有的债务人还利用保险实现风险隔离。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也是债务人隐匿资产的一种典型方式。债务人可以通过将资产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实现对资产的控制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债务的追索。由于离岸公司通常享有税收优惠和高度的金融机密性,其资产往往难以被他人发现。

  一些债务人还会在海外投资实业资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工业、采矿、农业等领域。相对于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这类实业资产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时间较长的周期才能变现。而且这类资产通常坐落于发展中国家,其中部分国家法制尚待发展,只依赖于司法程序往往无法顺利执行资产。

  (三)成本与回报

  执行海外资产需要与境外专业机构充分合作,对境外专业机构的工作方式不了解,对价格机制的不熟悉,则会增加执行的海外成本和风险。

  在海外执行中,境外合作机构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律师事务所、商业调查公司、私人侦探、资产处置公司、拍卖公司等。这些机构各自拥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法律程序到实地调查再到资产处置,形成一个协同工作的专业网络。而且,执行境外资产常涉及到多个司法辖区,可能需要与多个国家的机构合作。

  与境外专业机构的合作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其中最为显著的是法律成本的不可控。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为例,通常按小时收费。若对诉讼工作量无法合理控制,最终的律师成本可能不可预测,同时难以给客户提供相对准确的成本预期和预算方案。

  (四)法律体系差异

  由于债务人的海外财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海外执行过程中,牵涉到多个不同的司法辖区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裁判文书。这些司法辖区涵盖从普通法系到大陆法系国家,而对于联邦制国家而言各州的法律规定也不完全一样。这些司法辖区每个都有着独特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运作机制,这将极大地增加境外执行的难度。

  例如,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承认与执行的分歧。在新加坡,对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存在较为谨慎的态度,目前还尚未有定论;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法院则表现出较为积极的态度,其已经成功承认并执行过中国的民事调解书。再如,就执行时效而言,美国加州的执行时效是10年,而纽约州的执行时效是20年,加拿大BC省的执行时效为10年,而安大略省则为2年。

  此外,各国的司法运行机制也不同,特别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判决执行和债务清收除了通过司法机构适用诉讼程序来实现之外,还必须结合当地国情,与执法部门建立紧密合作。

  三、法律基础

  (一)海外执行的法律框架

  (1)中国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

  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和地区在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而言,这种可行性主要基于两类的法律依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以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执行债务人在这47个国家和地区的财产。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已基本涵盖中国移民和投资的主要目的地。

  首先,基于双边条约的承认与执行,这一情况涉及35个国家。

  中国与35个国家签订了包含互相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条款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这些条约为中国判决在这些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这些国家,债权人可以依据双边条约向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涉及的35个国家具体为:阿尔及利亚、阿根廷、白俄罗斯、波黑、巴西、保加利亚、古巴、塞浦路斯、埃及、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匈牙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立陶宛、蒙古、摩洛哥、北朝鲜、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西班牙、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耳其、阿联酋、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其次,基于国内法律的承认与执行,这种方式涉及12个国家和地区。

  除了上述35个国家外,还有12个国家和地区尚未与中国签订任何有关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已根据其国内法律承认与执行过中国法院的判决。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得到了当地法律的支持,并且存在可供参考或援引的先例。

  这12个国家和地区具体为:美国、澳大利亚、BVI(英国维尔京群岛)、加拿大、德国、以色列、日本、荷兰、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和英国。

  由于中国法院判决在这4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具备了执行的现实可能性。这一进展不仅增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也为中国债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追索债务提供了更广阔的法律途径。

  (2)中国仲裁裁决的境外执行

  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的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承认与执行可能性。

  中国与其他171个国家和地区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在其他成员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一规定为中国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与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而言,如果中国债权人在中国、香港地区或其他任何司法辖区获得了一份胜诉的仲裁裁决,那么该裁决具有广泛的域外效力。债权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成员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这意味着,无论债务人的财产位于世界各地哪个角落,债权人都有可能通过仲裁裁决的境外执行实现其权益。

  (二)海外执行的司法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当地执行,需要经过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承认是指外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中国裁判文书中的债务,并使中国裁判文书与外国当地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执行是指运用外国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债务人在当地的财产,迫使其履行判决。

  (1)承认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中国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法院在审查时,并不会对中国裁判文书的实体内容进行全面审理。相反,它们主要关注的是在中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因此,外国法院审理的事项相对有限,这可以降低了海外诉讼的复杂程度。

  例如,为了执行债务人在美国的财产,当债权人在美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时,对于采用1962 年《外国货币判决统一承认法》和2005年《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其法院将主要审查如下事项:中国判决是在公正的诉讼程序下作出的;中国法院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被告是否被适当送达传票并有应诉答辩的充分机会;判决是否以欺诈手段获得;是否涉及平行诉讼和冲突判决。除非中国判决的内容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否则其法院不会过多评价中国判决的实体内容,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再如,为了执行债务人在开曼群岛的财产,当债权人在开曼群岛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时,开曼法院根据其2012年《仲裁法》、1997年《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以及纽约公约进行审理,其审查要点如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被申请人是否有充分机会参与仲裁程序、是否出现超裁的情况、是否遵循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否被撤销等。此外,法院也会审查是否违法当地公共政策的问题。

  在普通法国家,债权人还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判决程序来加速承认过程。这要求债权人准备充分,不给债务人过多的留下提出异议的空间。当然,如果案情复杂,且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充分,则可能导致案件转入全面审理。

  (2)执行程序

  一旦中国裁判文书获得了外国法院的承认,它就具备了与当地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利用当地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追索债务人在当地的财产。

  不同国家的执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能提供与中国民事诉讼法下类似的执行措施,实现诸如财产报告、扣押财产、划扣资金、拍卖变现等功能。

  例如,在美国的很多州,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发布命令,要求债务人出庭接受关于其财产情况的质询,从而强制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在BVI,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从而获得未公开的公司股东信息;在英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押记令(Charging orders)或第三方押记令(Third Charging orders),扣押债务人的房产或冻结债务人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防止财产转移;在新西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售令(Sale order),从而变卖债务人的资产以清偿债务。

  四、实务策略

  (一)资产调查与人员追踪

  在执行海外资产的过程中,首要且至关重要的工作是调查债务人的海外资产情况并准确查明其行踪。这两项任务不仅为后续的资产执行提供关键信息,而且在策略制定和成本效益分析中占据核心地位。

  (1)必要性

  对债务人海外资产的深入调查,是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能够帮助我们判断资产的法律归属、市场价值及流动性,从而精确评估执行这些资产可能带来的财务回报与成本收益比。其次,确定资产所在地对于选择未来海外诉讼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这为法律途径的可行性分析和成本估算提供了坚实依据,甚至通过了解债务人的生活和经营状态,能够精准地制定谈判策略,提高协商成功的可能性。

  (2)调查方法

  在资产调查方面,公共数据和商业数据是我们重要的信息来源。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公共数据库系统,这些数据库涵盖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公司注册信息等关键数据。通过访问这些数据库,我们能够迅速获取债务人在海外拥有的不动产、动产信息以及他们的持股情况。此外,一些商业公司也建立了更丰富的数据库。这些数据不仅提供了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全面视图,还为我们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追踪债务人方面,同样可以利用多种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我们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私人侦探或调查员进行实地调查。这些专业人员能够深入挖掘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财产调查、债务人追踪和私人侦探调查等手段,均会在遵守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完成。这不仅是为了调查的合规性要求,更是为了让调查结果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这样的调查结果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行踪,还可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3)示范案例

  在对某债务人进行全球调查中,我们发现其曾在美国因涉及交通事故而被刑事指控,并在刑事档案中了解其用作假释担保的一处房产。以此为线索源头,我们全面掌握了债务人在美国的家庭财产状况。

  在对另一个财产调查项目中,我们在澳大利亚某地的选民登记卡中获得了该债务人的住址信息,从而顺利完成了对该地址的送达。根据该信息,我们进一步缩小了财产调查的范围,从而发现了其在澳大利亚的多处房产及其注册的若干家公司。

  在某不良资产海外处置的项目中,我们从债务人的信息出发,发现了其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和BVI注册的多家关联公司,以这些关联公司为线索源头,我们进一步发现了其在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尼等国开设工厂的信息,并指派调查员在工厂现场进行勘察、了解经营状况。

  (二)执行与谈判相结合

  在执行海外资产的过程中,谈判无疑是一种贯穿始终的重要策略。这不仅因为谈判本身具有可行性,更因为其可以降低海外执行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多元的困境。

  首先,海外执行中的谈判具有坚实的可行性基础。一旦债务人的海外财产、个人行踪乃至其在海外的生活和经营状况被揭示,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有效的震慑力量。这种震慑的存在,为债权人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特别是当债务人意识到欧美等国的法律体系对于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拥有广泛的撤销裁量权时,他们往往会失去继续抵抗的信心。此外,面对可能产生的高昂律师费,以及在败诉后需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债务人会乐于通过谈判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海外执行中的谈判也显示出其必要性。一方面,通过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显著降低债权人执行海外资产的时间成本和法律成本。这种效率的提升不仅有助于债权人更快地实现权益回收,还能避免长期诉讼可能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针对流动性较差的实业资产如工厂、农场等,由于其变现成本较高,和解往往成为对双方最为有利的解决方案。通过谈判,双方可以探讨更为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从而在保障各自利益的同时实现共赢。

  (三)积极管理案件

  在执行海外资产的过程中,债权人的中国律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整个执行过程的“项目经理”,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各方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合理控制成本

  在执行海外资产的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的最大难题往往是高昂的法律成本。这些成本不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还可能涉及调查费、差旅费等多项开支。对于许多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这些成本是实现海外债权的关键。而中国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应当善于合理控制海外成本,为债权人提供高效、经济的法律服务。

  例如,中国律师除了控制债权人的法律成本外,还可以积极地与国外诉讼资助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当债权人面临资金困难时,这些机构可以提供诉讼资助或债权境外转让等服务,帮助债权人降低海外法律成本。中国律师可以通过与这些机构的合作,为债权人提供更多元化、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五、结语

  在移民和境外资产转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境外资产追索与清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发凸显。

  然而,境外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些挑战加大了境外执行的难度,降低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实务策略来应对这些挑战,提高境外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

  综上所述,境外资产追索与清收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持续探索。我们作为中国律师将不断完善跨境法律服务能力、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实务策略的应用水平以及确保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可以期待在未来为相关人员和债权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

  

 

  徐净菡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净菡律师2012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为多名被控经济犯罪及其它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取得极佳效果。徐律师及其所在团队办理的重大或典型刑事案件有:加拿大籍被告人被控持枪案(免于刑事处罚),北京庞某贩毒案,安徽范某诈骗案(判决无罪),香港梁某合同诈骗案,原内蒙古某国土局局长滥用职权案;北方大型稀土公司实控人马某单位行贿案,某国企董事长李某被控贪污、受贿案,原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许某被控受贿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薛某被控受贿、贪污案,原河北某市副市长回某被控滥用职权案,某网络平台涉嫌传销案,王某开设赌场案,北京苏某受贿案(解除羁押措施,不予起诉)等案件;此外,徐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被控贪污受贿、涉黑、走私、非吸等犯罪案件。

  

 

  王鑫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鑫律师自2008年起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业务,客户领域涉及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工程、文化教育等行业。王鑫律师在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业务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对于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解决十分熟悉,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具有极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尤其擅长处理突发性事件,善于化解各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