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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萍 | 法律智慧化解刑民交叉难题,最初刑案最终民事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24-03-25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马小萍
       近日,一起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成功调解结案,体现了法律智慧和辩护策略,这起案件不仅经历了复杂的法律程序,还涉及到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自诉、合伙清算等多个方面的细节问题。最终,在马小萍律师的深入研究与积极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解决了争议。
 
       案件起源于A某与甲、乙、丙四人之间的合伙创业。四人共同出资,签订了《合伙协议》,其中A出资20万,并约定使用A某的个人银行卡进行日常收支结算。在经营过程中,A某与其他合伙人产生了分歧,并提出退伙,在其他三人不同意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将个人银行卡里结余的20余万元视为退回投资款,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引起了甲、乙、丙的不满,他们认为A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将A某刑事拘留,在被刑拘第三天其家属找到了马小萍律师寻求帮助。由于该律师介入很及时,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合伙协议》的内容和A某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对A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以书面法律意见的形式提交给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马小萍律师递交的《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又与该律师多次沟通,要感谢检察机关在是否需要批准逮捕、定性问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等方面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最终采纳了该律师的辩护意见,在A刑拘的第9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A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份撤销了此案件,之后,该律师主动联系甲、乙、丙试图通过调解解决此案,但是这三人坚决反对。8月该律师建议A某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协议》。与此同时,甲、乙、丙仍然坚持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在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该律师运用法律条款和证据理论,与承办法官沟通说理,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维护了A某合法权益,还将A某之前带走的20万元积极主动打入了人民法院账户,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该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侵占罪的辩护意见,驳回了甲、乙、丙的刑事起诉。甲、乙、丙不服一审驳回裁定,在法定时间内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律师积极主动与甲、乙、丙沟通,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合伙经营方面,真心实意的为双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终在二审法院受理过程中,甲、乙、丙主动撤回了上诉请求。
 

 
       此案以合伙纠纷为案由自去年8月起诉到人民法院,终于在今年2月28日开庭,庭审中甲、乙、丙因创业历经疫情,现已产生严重亏损,坚持拒绝A某退伙,马小萍律师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协商,该律师最终促成了A某与其他三方之间的和解。甲、乙、丙作出让步,同意A某退出合伙,A某退还了卡中20余万元(之前已经打入法院账户),同时,A某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并向甲、乙、丙表达了歉意。
 
       这起历经二年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能最终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困扰已久的难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这起最初因刑事立案到民事调解结案,从最初双方剑拔弩张到最终握手言和,充分体现了该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展示了在法治社会下,刑法的谦抑性和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律师简介

 
       马小萍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代理刑事案件有100多起,有危害国家类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普通类刑事案件,在处理案件时,马小萍律师关注事实与证据,每个阶段都是据理力争,在公安侦查阶段办理过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不起诉案件(诈骗、盗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婚罪、伤害案件),有变更罪名降低刑期的案件、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判决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