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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的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吴加茂

  一、案件简介

  公安机关、监委认定四起事实如下:

  1、马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以生产经营为名取得贷款后,通过多个公司账户流转,再将所贷款项转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中非法获利;

  2、马某租赁某酒店场地给他人开设赌场,获利15.4万元;

  3、马某与他人合伙在多个场地开设“百家乐”赌场,股东获利百万元以上;

  4、马某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港币二百万元。

  二、办案过程

  1、2022年7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吴加茂律师接受某集团董事长马某委托,办理其涉嫌行贿罪、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一案。

  2、2022年10月,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解初步案情,公安机关将行贿罪罪名变更为单位行贿罪。

  3、2022年11月,经辩护律师阅卷,提交详细的阅卷报告、辩护意见、类案检索报告等材料,并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马某涉嫌的高利转贷罪不予起诉,将马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获利百万元以上降低为15万余元。最终检察机关对马某的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4、2023年2月,经激烈的庭审,吴加茂律师出庭参与辩论,法院当庭建议检察机关修改量刑建议。

  5、2023年3月,法院公开宣判,最终以单位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2023年6月,当事人刑满释放。

  从最初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到最终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其中的每一步的艰辛离不开辩护律师每一步的努力,可以说,没有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及丰富的处理疑难案件的实践经验是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结果的。

  三、案件时间线

  

 

  四、辩护思路

  (一)从案件事实上论证,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一起事实中马某没有转贷牟利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马某获取贷款后将小部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马某所获得的贷款不属于信贷资金,转贷利率不属于高利,也没有取得转贷利息差额收益,转贷行为未损害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从法律适用上突破,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二起事实中马某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中的营利目的,马某不存在与开设赌场者实施共谋的行为,亦未实施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管理、控制行为,且无营利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监委认定的第四起事实中马某的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也直接归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三)从在案证据上分析,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三起事实认定马某系开设赌场的股东的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在案证据仅能反映王某等人向马某借用了闲置的房屋,无任何证据证明马某有出资、抽头营利、组织等行为,也无证据明确其股东身份,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分红结算,公安机关认定的第三起事实不能成立。

  (四)从犯罪情节上争取,在单位行贿罪中,马某主动配合监委,认罪认罚,在开设赌场罪中,马某是否构罪有重大争议,结合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民营企业家保护精神,根据罪刑相适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马某的刑期应当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再行下调。

  五、办案心得

  本案,司法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案件取得了明显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较为满意,从本案的辩护角度出发,有以下办案心得:

  (一)用事实说话,以证据论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还原事实的关键一是依靠细致阅卷,二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阅卷是会见、发问、质证、举证、辩论、撰写辩护词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辩护的成败,由于习惯于纸质阅卷,本案一拿到案件光盘后,便安排助理将全案卷宗打印胶状,亲力亲为仔细阅卷,并组织团队成员辅助办理,梳理制作了详细的阅卷报告,找到突破案件的几个关键。细节中藏着千军万马,阅卷的过程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对于刑事律师只有仔细反复地研读案件证据,不断地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和逻辑推理,才可能寻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蛛丝马迹,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对于会见,是初步了解案情,形成辩护思路做好准备的必要性工作。

  由于接受当事人妻子委托时,当事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律师排除万难进行多次会见,了解了初步案情,有了大概的方向和思路,为之后的沟通和阅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不求无罪辩护,但求有效辩护。辩护策略的选择需要谨慎,通常认为,刑事辩护中最能体现律师辩护效果的是无罪辩护的成功。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有罪案件,无罪判决极为稀缺。律师必须认识到无罪不应该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追求的目标,但对于大多数年轻律师,必须要认识到在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无罪辩护可能会置被告人于更不利的境地。对于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以在策略性地选择无罪辩护,以求对量刑而非定罪产生积极影响。

  (三)有效沟通,促进案件良性发展。争取案件的当面沟通,由于书面意见是单向输出,辩护人不能接收到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和态度,不能及时对辩护意见做出调整,因此律师应尽可能争取当面交流。本案中,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意见,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并为检察机关提供详细的阅卷报告指出案件存疑部分,为司法机关提供全国乃至本省、本市、本地区的类案检索报告,争取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最优化。法院庭审程序中为法官提供了庭审可视化材料,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清晰展现,让法官清晰了解辩护观点及辩护依据,并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六、写在最后

  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绝不仅仅是一纸简单的委托合同,更是托付希望的信任之约,律师的有效辩护换来的是当事人的尽早自由。法院判决结果承载着一个集团的希望,凝聚着办案人员的担当、辩护律师的心血和家属的坚持。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对律师的法律素养、责任心、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的有效辩护是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的体现,是辩护律师丰富的处理疑难案件的实践经验的结果,也是大成南京办公室刑事专业化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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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吴加茂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起在检察院从事一线检察工作。现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委员、江苏省人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江苏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在刑事辩护领域,吴加茂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在江苏乃至全国有影响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在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等方面亦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较深的造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