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办理了不少包括涉税犯罪在内的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每个案件都体现了公检法法律同仁为人民执法司法的担当,每个案件都需要律师火中取栗的智慧。为此,我们总结了律师无罪辩护八法,期待刑事辩护事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一、律师要敢于行使独立的无罪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基于此,在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运用等都是专业判断。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即便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签订了具结书、检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议,律师依然应当忠于法律,基于证据,进行专业的、独立的判断,积极行使律师独立辩护权,敢于果断选择做无罪辩护。
这在理论上本来没有任何争议。我们就有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法院判决无罪的成功案例。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法官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就没有做无罪辩护的必要了。二是当事人认罪认罚,一位律师罪轻辩护,另一位律师无罪辩护,法官要求当事人确定以哪位律师的意见为准。我们认为,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也没有必要要求两位律师的辩护方向完全一致。基于专业上的不同理解,两位律师可以独立选择是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每位律师又可以行使和其他律师不一样的独立辩护权。当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能征得当事人、家属的理解、支持更好。
二、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果断亮剑
要取得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在时间上要把握好节奏。对于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证据上、程序上问题,何时揭开盖子,向办案机关提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本着查明案情的角度,发现了就提出来;有的认为可以先提出办案机关不好弥补的问题,好弥补、好补正的问题在开庭时再提出来;有的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便发现问题,也不提出来,待案件起诉到法院再提出来;还有人认为起诉到法院也不提前披露,等到开庭时再提出问题。当然,就像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因此也不好一刀切地说哪个方式是最佳方案。我们认为,作为一个老道的辩护律师,应当沉得住气,藏得住锋芒。在公安侦查阶段,我们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法院审判阶段提交了管辖问题意见、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申请时,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也不一定表达认可事实、认可证据、认可罪名的观点。对于办案机关不好填补漏洞的客观证据,可以适度提出疑问,但也不一定和盘托出。关键时刻也要让子弹飞一会儿。因此,根据工作需要,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挖无罪辩护的战壕,做好周密的作战部署,必要时先隐蔽和潜伏起来。把握好出击的时机,关键时刻大胆出击、果断亮剑,从而取得制胜效果。
三、律师要敢于行使主动举证权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全面收集证据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在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举证权。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要求律师主动担负起举出无罪、罪轻证据的责任。我们取得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有效辩护结果的每一个案件,律师都举出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大量证据。刑事辩护中,律师应当树立以举证为原则,不举证为例外的理念,即原则上每个案件都要举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诉辩双方的势力均衡。通过举证,击破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体系,构建辩方认为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体系。因此要走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举证、举证风险巨大的误区。相反,专业律师,定要举证。
当然,律师要懂得规避举证的风险,安全取证,依法举证,机智灵活地变换举证方式。要慎重地向侦查、检察机关已经取过证的证人再次取证。律师取证、举证主要针对客观证据,而不是言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言辞证据,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发问找到破绽,从而达到排除证人证言的目的,而不是直接地、简单地向证人取证。要善于运用第三方、司法机关的力量举证。可以请公证机关参与取证,对于经公证的证据律师可以高枕无忧地举证。积极请求办案机关调取证据。即便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对当事人有利、但没有入卷的证据,也可以经法院允许,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在质证阶段充分展开辩论观点
首先,质证实为刑辩制胜之根本。质证为法庭辩论奠定根基,否则法庭辩论就成了空对空。决胜在法庭,主要是决胜在质证。如果说举证阶段主要是构建辩方无罪、罪轻的证据体系,那么质证阶段主要是拆解公诉方举证有罪的证据体系。虽然质证阶段还没有到最后的辩论阶段,但是应当在质证阶段打好伏笔、做好掩护,借机充分表达出主要辩论观点,为辩论阶段提前做好准备。
其次,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切忌笼统地、蜻蜓点水、大而化之地质证,要集中力量打掉指控逻辑中的最核心证据。在实务中,即便支撑公诉机关指控逻辑中的证据存在一些问题、瑕疵,若不是硬伤,则很难动摇证据体系根基,一般都不会实现无罪的有效辩护效果。因此,质证不仅要聚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对核心证据要进行庖丁解牛式地着重梳理,对相关联的证据要逐一对比,要扩大证据间的冲突。对于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没有被支持的证据,通过质证做好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衔接,在质证时要无限放大非法的点。因此,我们要对案件进行预判,要集中全部力量,努力将核心证据打掉,这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
再次,质证阶段往往有充分的时间保障。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时机将问题及观点说透、讲细、谈深,从而抓住机会不断输出、强化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不断加强法官的认识和印象。在实务中,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法庭辩论阶段往往会限制发言时间、发言轮次,可能会出现辩论观点无法在辩论阶段充分表达、深入表达的情形。即便可以庭后可以补交书面辩护意见,但是违反了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因此,可以将部分辩论观点发表工作提前到质证阶段。
五、贯通刑、民、行,纠正动辄刑事穿透的思维
“刑法与民法的交错部分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因而应在加深相互理解的同时构建不存在矛盾的法体系。”1每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一定程度而言都涉及刑、民、行多个法域。侦查人员、检察官、刑庭法官由于语境、环境等客观原因,更多的是在刑事领域思考问题。尤其在经济犯罪中,我们要深入考察交易的本质和底层逻辑,要考虑矛盾纷争的出现是不是民事违约、商事侵权、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是否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去评价。我们要向司法人员斩钉截铁地亮明我们的观点——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是一个商业纠纷,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要求我们要拓宽思维的宽度,要有贯通刑、民、行的能力,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坚持大辩护的原则,合法保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利益。徒法不足以自行。“学习者一定要留心观察社会,要做一个有心人,随时想到用一个‘正常社会一般人’的思维和眼光来观察社会,分析问题。”2这启示我们,律师需要多个部门法的知识积累,甚至是法律之外的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财政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通过用心积累刑、民、行及多法域、多学科知识、经验,为无罪辩护奠基。只有这样,我们的辩护才能立足商业底层逻辑,从而更接地气;立足于法律,而又不局限于法律本身,从而更有层次;立足于多学科背景,从而更全面、透彻。这也启发我们平时多读非法学专业的书,多交非法学专业的朋友,在跨界交流中开阔视野、丰富思想、创造价值。
六、站在办案机关的角度,来说服办案人员
我们经常说,辩护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律师的辩护再精彩,但是没有让办案机关入耳、入脑、入心,那么也只能说是表演地很精彩,根本不能实现有效辩护、无罪辩护的效果。我们要说服办案机关,就要用办案机关的话语体系、办案人员可接受的方式来与他们坦诚相见地沟通。我们不能上来就一味死磕,你说有我就说无,你说东我就说西。对所有证据都不说明原因、不加辨别地清一色地否定。我们律师应当设身处地为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着想。每名办案人员都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他们承担着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责任,一定非常愿意将案件办得高枕无忧。有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是控辩双方,是对手。但我们和办案机关却是以交朋友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沟通时坦陈律师的目的不是来添乱的,而是帮助办案机关将事实查得更清楚、证据审查地更扎实、程序走得更顺利。虽然没有规定律师对案件终身负责,但是律师同样以终身负责的态度来办案。共同的目的就是一个——努力和办案机关一道,将案件办得扎扎实实,办得能经受住法律、时间、历史的考验,从而让办案人员案件办理得更加踏实,更能提前防范和化解未来终身负责的责任。我们的大量实践证明,从这个角度与办案机关沟通,每次都能实现律师与办案人员的同频共振,每次都能获得好的沟通效果。有一次庭审完毕后,审判长说我喜欢你的辩护风格,不是一味反对,不是无畏地死磕,而是帮助法庭抓住最关键的问题。我们真正换位思考了,以办案人员乐见的方式沟通,彼此就有了同理心,反而能获得办案机关来自心底的尊重。
七、提供无罪类案、支持无罪论著给办案机关,争取同案同判
首先,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成为社会强烈的呼声。“司法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可或缺的媒介,而其中的指导性案例则构成了将一般性的立法与日常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连接到一起的制度装置。”3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7月31日实施,要求对于有争议、需讨论的案件,要进行类案检索。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相关要求,在审判阶段要求法官进行案例检索,能促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是法秩序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次,向法官提供无罪判例集,帮助法官分析同类罪名的类案中的裁判思路、证据采信标准、审判程序的运用,供法官在本案裁判时作为参考,以实现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的目的,从而坚定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决心。
再次,将支撑辩方无罪辩护观点的专著、论文收集起来,做好目录、装订成册提交给法院,拓展法官的审判思路,扩大法官的裁判视野,最大限度影响法官作出无罪判决。我们在一个最终判决无罪案件中,向法院提交了11个同罪名类案的无罪判决书,而且提交了最高院组织撰写的支持辩方无罪辩护观点的著作,得到了法官的赞许与认可。
八、做一名真正用心的律师
要想实现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真正的用心是律师必须做到的,要极度关注细节。我们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辩论意见等文件时,会将最主要的观点作为主标题,副标题写明某某案件关于哪项请求或辩论意见的文书,下一行最右侧写上案号,让人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个案件,是要求做什么的文书。提交辩论意见做好目录、编好页码,做简版、详版两个版本,简版在前,详版在后。简版有利于受众最短时间了解主要辩护观点,详版用于满足法官深入研读的需要。辩护意见装订成册,重要的辩论意见装订纸版一式四份,便于合议庭合议时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人手一份。若案件需要上审委会讨论,则可以装订10份左右的辩护意见,保证每位审委会委员人手一份,以便让其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辩护观点,而不是简单地听取承办人的口头汇报。同时在邮寄纸版文件的同时,将上述文件的Word版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交,便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在撰写文书时引用律师的意见,更便于法官更全面、更详实地分析、采纳辩方的辩论观点。法律文书尽量做到可视化。和口头表达一样,书面表达要尽善尽美,书面意见要字斟句酌,文书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排版要用办案机关的格式,让他们看着感觉非常亲切、非常舒服。文书尽量单面打印,便于办案机关直接归档入卷,而不再需要复印。我们还可以挖空心思想到其他细节。我们的用心,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都会看得见,会让他们眼前一亮,会认为我们是一位职业、敬业、专业的律师,从而让彼此都感受到我们都是“如我在诉”的法律人,从而体现法律应有的温度。
总之,每一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有效辩护案件,都需要律师秉持着对当事人绝对负责、对案件绝对负责、对法律绝对负责的精神,做大量深入、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当然我们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无罪辩护八法还可能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我们会坚持止于至善的法律工匠精神,坚定站稳人民立场,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 释
1.(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著、于改之、张小宁译:《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409页。
2.周光权著:《刑法学习定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203页。
3.周光权著:《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11月第2版,第125页。
律师简介
王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总所刑事组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我国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具有律师、仲裁员、大学教师、党政机关、公司等近30年丰富工作经验,深耕虚开发票、逃税、抗税、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犯罪辩护与研究,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个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有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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