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的生效裁判只是阶段性胜利,使生效裁判得以实现才是最终目的。然而,囿于经济下行、部分被执行人诚信度不佳、“老赖”行为多样、司法资源有限等现实因素,“执行难”始终是法律实务中的顽疾。
在常规执行措施难以达到执行效果时,利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刑事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达到以刑促民的效果。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近三年的拒执罪案件进行了数据检索(检索日期:2021.04.08—2024.04.08)。近三年拒执罪案件3385件,一审判决率38.84%,撤诉率17.61%;涉及自诉案件1075件,一审判决率4.28%,撤诉率44.74%。在拒执罪的案件中,自诉案件占比超三成。拒执罪的撤诉率可以看出由于拒执罪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因而,运用拒执罪控告达成民事裁判顺利执行有其适用空间。
是故,本文拟对采用拒执罪进行刑事控告的实务操作进行归纳研究,以期推进实务中的执行工作,也为刑事业务提供新的思路。
一、拒执罪的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害司法类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主体认定
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不能仅仅理解为被执行人,还应当包括负有执行义务的担保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适用法律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之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一般情形下,生效判决、裁定规定负有履行义务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
(2021)鲁01刑终75号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武某某在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占有执行标的房产,在执行法院张贴执行公告、责令房地产占有人限期迁出后仍不迁出,并倒签合同、提供虚假支付收据,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人民法院立案并召开执行听证,构成虚假诉讼罪;武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迁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同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以处罚较重的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
第二,单位犯罪的情形下,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粤刑再28号广东某某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审刑事裁定书显示,YL钢铁公司伙同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将本属于YL钢铁公司的租金差价收益转移至林某某个人及其他人账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书后仍不交出,致使与YL钢铁公司相关的系列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某某是对YL钢铁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共犯情形下,协助或帮助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行为的参与者。
(2018)闽0304刑初94号陈某某、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房屋被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其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其因债务纠纷,名下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抵债,需要将名下房产暂时过户到被告人黄某某名下,等事情结束后再变更回其自己名下。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与陈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基于此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二)行为对象
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关于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的认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有能力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根据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因素具体判定,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在对财产的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该案被告人龙某某辩称其没有执行能力,系其主观认识,不影响法院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在案证据显示,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龙某某名下有车辆,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还自述曾出境旅游、赌博,故法院审理认为其有执行能力。
其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人大常委会解释》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执罪适用法律解释》又细化列举了八种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执罪的认定难点
(一)在民事裁判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诚如前述,一般而言,在有确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后具体行为人才具有负担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此时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则构成拒执罪。但是,在实践中,有部分行为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就转移、隐匿财产,从而使得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后也无法得到执行,那么,这类行为是否也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立法本意是处罚有能力执行而又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行为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在尚未开始民事赔偿诉讼前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且相关行为状态一直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正常执行,此种对抗行为,足以表明其拒执的主观恶性之大,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实务中对此也有案例,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杨某某、颜某某、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民事判决确定前,即蓄意转移财产,直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仍以伪证方式,继续隐匿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查明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仍未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其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如何认定
在认定拒执罪时,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中,都包含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说,判断拒执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的重要衡量标准就在于该行为是否能够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那么在实务中,应该如何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8号马某某、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中明确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该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合办“YD”床具厂,由马某某实际经营,后马某某因拖欠他人货款被诉至法院,判决需返还货款30余万元。其为阻碍生效判决执行,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将30余万元债务分割给马某某,包括“YD”床具厂在内的大部分财产分割给杨某某。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召开执行听证会后,马某某关闭“YD”床具厂,低价变卖设备,与杨某某外出藏匿。马某某的行为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以逃避债务,这一行为虽然也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可以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并不能实际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第二阶段,将机器设备低价变卖、外出藏匿,导致被执行财产脱离被执行人控制,从而使法院无法通过法定措施继续执行该案件,就达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
需注意,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8号的精神,拒执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分析。一旦通过法定措施无法再继续执行,即使债权人通过终本后再次申请执行等途径最终实现了债权,也仍应认定出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可以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使拒执罪发挥对“执行难”问题应有的刑罚威慑作用。
同时,虽然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数额、程度上的具体认定没有全国性的规定,但部分地方司法文件可资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本意见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于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关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的认定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单位达到3万元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额个人达到1万元、单位达到3万元的;
(二)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财产或担保财产给他人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行为。
第(三)、(四)项“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参照第(一)项规定并结合拒不执行的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综上,在对拒执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上,行为模式可以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8号,具体数额、程度则可以按照法律列举情形并参照相关地方的司法文件予以确定,尤其在涉及具有实际标的额的案件时,可以根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的数额来进行确认。在控告拒执罪时,也可对这方面的证据和材料进行重点关注。
三、拒执罪的控告实操要领
(一)控告主体
刑事控告,是刑事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拒执罪适用法律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拒执罪提起自诉的条件,表述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在拒执罪案件中,控告主体应当为申请执行人。
(二)控告管辖
确认控告的管辖地是实现有效控告的前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控告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拒执罪追诉期限为十年。关于追诉时效的具体起算时点,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第71号指导性案例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规定了拒执罪犯罪时间的认定规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四)控告流程
1.立案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在拒执罪的追诉控告中,由执行法院直接进行移送立案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如果执行法院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而申请执行人希冀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来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以联系执行法院,请求其向公安机关移送;如果执行人员不移送,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
在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根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点第(一)款第1项规定“三个当场”制度: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首次报案,办案民警会根据情况,对报案人进行单独询问。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进行初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不予立案的救济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控告人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程序进行救济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为了应对“执行难”的问题,法律又特别对拒执罪的自诉立案受理进行了规定。因此,在申请执行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可以转入自诉程序。拒执罪的自诉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中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必须满足“先公诉,后自诉”的顺序,当事人不能径行提起自诉。
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案件申请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拒执罪案件公诉转自诉的衔接问题也作出了详细指引:
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即使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事实,也可以实现自诉。(2013)房民初字11987号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向公安机关控告,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
四、结语
在以拒执罪提起刑事控告以促进民事执行的过程中,还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指导,尽可能做到控告材料完备,控告对象准确,同时防范控告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诬告陷害罪之风险。如此,才可能真正运用刑事方案顺利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顽疾。
律师简介
胡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理事,大成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首批刑事律师库入库成员。
胡珺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犯罪辩护,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中纪委督办、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如“闪电一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国内即时通讯软件“闲聊”涉赌第一案、新加坡某上市公司主席合同诈骗案、某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湖南某新三板上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思虑缜密、洞察如炬是胡珺律师的执业特质,多年来以极致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态度解决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辩护经验丰富,多次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不仅如此,胡珺律师还擅长刑事控告业务,有多起成功控告的案件经验,并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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