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赌博和网络赌博兴起,赌博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各地公安形成“追着打、精准打、持续打”的严打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赌博犯罪“清风2024”专项活动。特别是“两高一部”最新出台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洗码行为也被明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洗码型”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及辩护策略,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何谓洗码?
澳门的赌博业一直都在迅速发展中,其间很多叠码仔抓住契机成为富豪。因此,很多内地人没有禁得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担任洗码仔。随着2023年备受关注的“周焯华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案”披露,澳门太阳城集团的创办人洗米华被判18年刑期,其手下上万名“码仔”也相继落网。
所谓“洗码”,指境外赌场中一些筹码中介专门为赌资不足或不方便携带现金的赌客提供筹码,并在事后负责将筹码兑换成现金或收回出借筹码相应资金的操作。这些洗码的人,被称为“码仔”,其工作是为赌场寻找客源、增加收益,并从赌客的赌资当中抽成获取返利,因此码仔实质上充当了赌场和赌客的中介。
二、洗码行为的构罪认定
尽管澳门赌博系合法行为,但内地人为澳门洗码的行为因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受到了我国刑法的规制。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以“洗码”进行检索,近三年已决的刑事案例中,86.94%的案件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10月16日出台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据此,笔者对洗码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具备的要件作一分析。
第一,主观上需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罪的本质是组织赌博的行为,具有组织性、常态化的特征。因此,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主体有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以及明确的分工,具有较强的运营管理特征。具体而言,行为人需以赌场为依托,与赌场开设者存在意思联络,从赌场获利或与赌场共谋,即与赌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若行为人不是从赌场获取利益,而是从参赌人员中收取费用或其他利益的,则不属于开设赌场罪,可能涉嫌赌博罪。
第二,客观行为是提供资金担保服务。在该担保服务关系中,赌场相当于债权人,赌客相当于债务人,行为人则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确保赌客能够在境外实施赌博行为,亦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帮助作用,这也是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开设赌场行为人获利的重要一环。值得注意的是,洗码只是资金担保的服务方式之一,其他符合提供资金担保这一核心行为要件的方式也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三,洗码服务的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公民。若洗码服务的对象是外国人,则不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制。
第四,达到构罪数额要件。赌场模式随着网络发展类型逐渐多样,对应认定赌资数额的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涉案金额。在打击跨境赌博的开设赌场罪时,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可参照《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洗码涉罪的辩护思路
(一)行为人与赌场开设者没有意思联络,不受赌场指示和管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如与境外赌场没有通谋,没有从赌场获利或者收取费用仅针对客户提供资金担保服务,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该赌场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与赌场之间存在雇佣合作关系,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与赌场开设者存在意思联络,即没有通谋,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杨发育、杨经议开设赌场案(2020)赣04刑终18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经议虽有在赌场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利用赌场放贷获利的故意,客观上亦无受赌场经营者指使和管理。故杨经议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参赌人员,没有从赌场获利,或仅从参赌人员中收取好处费用,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涉嫌赌博罪
根据2005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又根据《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可以看出,行为人服务对象是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区分标准。若服务对象是赌场经营者,则涉嫌开设赌场罪;若服务对象是参赌人员,则涉嫌赌博罪。
参考案例:章忠平赌博罪(2020)浙0111刑初67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章忠平为非法牟利,以提供免费食宿、帮助赌博、提供赌博相关服务及资金等方式,先后多次招揽、组织李闻浪、郭林奇、吕燕平、颜春芳等十余名赌博人员跨境前往澳门、越南等地的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好处费。同时,被告人章忠平明知吕燕平、颜春芳借款用于赌博,仍为二人提供赌资共计人民币15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仅将自己掌握的普通会员账号提供给他人接受投注的,不能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20年印发《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第十六条对此进一步明确:“网络赌博案件中未参与赌场分红,未持有赌场股份,仅掌握普通会员账号,在较短时间内,接受三人以上投注,赌资5万元以上或抽头5千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可认定为赌博罪。”
参考案例1:金某某赌博罪(2020)沪0113刑初129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安排食宿、提供筹码、VIP服务等方式吸引曹某、龚某某、密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等十余名内地赌客至澳门“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旗下赌厅,利用其账号进行赌博,并将上述赌客的赌资记录在其账户名下,回境内结算赌账。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参考案例2:蔡某、喻某开设赌场案(2018)湘0124刑初8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蔡某、喻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证据充分,但被告人蔡某、喻某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在短时间内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聚众赌博的标准。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喻某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为赌博罪。
(四)被告人仅为一般劳务人员,没有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第三条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中规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规定针对一般性劳务人员进行了出罪解释,以上人员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而是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为避免打击过大,体现宽严相济,故除了参与利润分成者和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2011)镇经刑初字第56号
裁判要旨: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仅获得普通劳务性报酬的赌场劳务、服务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可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花样百出。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司法认定过程中难免存在模糊和分歧。辩护律师不应机械套用法条,应当结合开设赌场罪的立法目的、构罪要件及具体案件情节进行分析认定,以达到有效辩护目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常晓甜,刑法学硕士,大成太原办公室刑事专业组专职律师,2021年度大成太原“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务,尤其擅长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类犯罪。始终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诉求,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打造全方位、专业化、多角度的法律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