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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谈谈辩护人与经办人沟通的几点经验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案件简介

  2019年12月的一天,陈红(化名)与其九岁的儿子从美国回中国探亲,飞机落地北京之后,陈红即被机场公安控制,原因是涉嫌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普通货物,之后被移送某地海关缉私局。

  陈红是北京A公司的员工,同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东(化名)在美国注册的另一家公司的CEO。陈红到案之后,A公司法人林东和总经理关桥(化名)先后同意配合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又先后在指定的配合调查之日前夕,私自出境拒绝配合调查。

  陈红原先委托两名辩护人,可能因为有同案犯在逃,取保候审申请没有被办案单位批准。之后陈红家属经介绍,又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因其儿子在其被刑拘的第28天是十周岁生日,故其不仅希望能够变更强制措施,还希望能来得及为其儿子过生日。

  接受委托之后,我从以下角度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在陈红儿子生日之前,海关缉私局批准了取保候审申请,同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此取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效果。

  这个案件正是因为很普通,而又很常见,反而才显得有参考的价值。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我马上安排会见陈红,并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形成完整的「会见笔录」(我提倡制作完整的会见笔录,以便于在侦查阶段过程中书写意见书)。经了解,陈红没有法定不能取保的情形「当然也不等于就能取保」。我判断其不能取保的障碍还是有潜在的同案犯在逃。

  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当中,只要有「同案犯在逃」,办案单位和(或)办案人员因为担心「串供」问题,往往不太愿意给予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我和委托人制定了争取在刑事拘留期间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阶段性目标。之后书写了辩护意见书并「亲自」(有人可能会嫌麻烦,但我认为不能错过可以和经办人见面的机会,甚至没机会也要主动创造机会)到海关缉私局交付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明确告知,陈红之前的辩护人已提交过申请,经研究已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与办案人员沟通之后,其表示辩护意见书提到的情况,他们已经知悉了,虽然陈红「有委屈」,但根据「案情情况」,还是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跟经办人交流之后,我认为这个案件还是有争取的空间。一是经办人已经知道陈红的情况,并做出了“有委屈”的判断;二是之所以不能变更强制措施,估计是因为有潜在的同案犯没有到案。因此,我开始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强化委屈打动其内心,制定方案消除其疑虑」。

  我再次会见陈红,并让其书写「情况说明」(为方便阅读,建议附上一份打印版本,也可以显示细心和责任心),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去阐述案件事实(求情辩护),以及就办案单位关注的有同案犯在逃的情形,作出「声明和承诺」,明确不会串供。我又联系经办人,希望能够把陈红的情况说明提交给他们,经办人在电话中表示可以不用送过来了(潜台词是没有用)。我告知经办人,既然当事人有托付,我还是应该跑一趟的。经办人表示不用亲自送过来,邮寄过来就可以。

  在陈红书写的情况说明的基础上,我又形成一份「针对性的意见书」(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要时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变化),论述给予陈红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办理。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有陈红的情况说明,承诺不会翻供、串供;

  其二,陈红已对案件事实作出了完整的供述,不存在串供基础;

  其三,可以在变更强制措施之前,对陈红制作一份系统性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即使陈红事后翻供也不能推翻笔录的证明力。

  其四,陈红虽然不是本地人员,但我们可以配合提供当地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或是提供更高的保证金。

  虽然已了解经办人此前的想法,也知道我们不能决定经办人最终的做法,却可以努力去影响他们。我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影响,而不在于决策,这是律师身份所决定的(提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职责)。所以我还是准备好完整的材料,再次驱车到海关缉私局。

  出发那天,天空下起瓢泼大雨,似乎为此次行动增添了几分“悲情色彩”,有种“昔时人已没,今日水犹寒”之感,原本一个多钟头的路程,也因为大雨而走了快两个小时才到达目的地。

  见到了经办人,从感情上强化他此前提到的“委屈”的认同感之后,又从法律上就他们的担忧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与经办人沟通完之后,经办人说了一句:“你很敬业啊,我会帮你把意见汇报给领导,至于能不能过,我就不知道了。”

  几天后,经办人打来电话,告知领导已经同意了取保的申请,不过保证金要XX万元。

  办理取保那天,我到办案单位接陈红,经办人笑着告知还要给她做一份完整的笔录,没那么快,我会心一笑。

三、几点心得体会

  这个案件本身符合取保的条件,但因有潜在的同案犯在逃,所以经办单位根据「习惯做法」(同案犯在逃不是不能取保的法定事由),不给予取保。

  但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事项,就有辩护的空间。不要被经验性的做法吓倒了,也不要恐惧于经验性的做法,就进行“形式辩护”。

  我始终认为,经办人员既是常人,也不是常人。说他们是常人,是因为他们整体的思想,跟一般人没有什么差别,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说他们不是常人,是因为他们办理了太多的案件,接触到各色各样的人生,容易受惯性力量影响(甚至有些人已经有些麻木了)。因此,我们律师有时候,要调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去影响他们的决策。这就要求律师在对法律适用了解之外,还要有比较强的阅读人的能力和沟通的能力。后者往往是年轻律师比较欠缺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办案中,我也经常遇到沟通障碍。但我仍然愿意相信,经办人员是可以沟通的,可以信任的,我不会轻易绕过这一路径,采取一些容易让他们反感的方式进行辩护。所以我崇尚的首选辩护方式,是通过与经办人进行沟通以取得辩护效果。

  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特别复杂的背景,很多时候经办人的个人意见就显得很重要。虽然经办人个人也不一定能够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如果他愿意发自内心地去执行某个决定,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有自己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我们律师而言,这就是最好的辩护。

  如何让经办人愿意帮助我们,这才是沟通的难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其一,要有敬业的态度。如陈红的案件,如果我第一次递交申请被拒绝就放弃了,那么之后就不会有变化。所以,要努力做好我们律师该做的工作,比如多跑动、多沟通。不要以为经办人都是“包青天”,自有公正判断,他们也是“人”,也很容易受到影响。这个案件中,我印象特别深刻,经办人用的是“我帮你跟领导汇报”,为什么我值得他帮,大概就是因为他看到我的执着,背后就是敬业的态度和精神。

  其二,要有专业意见。如陈红的案件,我们已经知道核心焦点在哪里了,所以要有针对性地去找寻解决方案,而不是被动等待。我们做了几个操作,让嫌疑人承诺不串供并留下书面证据,并给出了如何保证不串供,以及串供、翻供也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操作方法。这些建议在后来都被办案单位采纳了,比如再制作一份完整的笔录以及缴纳高额保证金。

  其三,要注重细节。细节显人品。如陈红案件中,在陈红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背后,为了经办人方便阅读,我们还附上了一份打印版本。在提交取保申请的时候,我们专门根据刑诉法等规定,制作了一份《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形评估表》。这些看似不重要的举动,其实可能更容易让别人对我们形成良好印象,也利于办案人员开展工作。而有了信任和认可,才有良好的沟通基础。

  其四,要能换位思考。我们总以为经办人员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公正的决定。但有些时候,经办人员确实也有一些“身不由己”的因素,因此,不要认为他们天然应当作出何种决定,我们要经常换位思考,理解他们的难处,反而可能可以更好地争取到他们的支持。只要他们发自内心地想“帮”我们,他们大概率是可以做到的,哪怕不能实现最高目标,至少结果也不会那么糟糕。

  其五,要敢于“抗争”。在这个案件中,我还没有用到“抗争的方式”,但在一些案子当中,如果我们正常合理的诉求在经过“有理的方式”沟通之后,仍然得不到回应,往往也需要采取适度的抗争,而不是一味地委曲求全。接受委托之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唯一要考虑的目标,在不违法和不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穷尽一切的方式来推动辩护目标的实现。但要记住,对抗是为了协商,而不是为了对抗而对抗。适度的对抗会刺激经办人员的“神经”,然后以此为契机寻找新的沟通突破点,我把这种做法归纳为“吵架式交流”。这就好比有时候夫妻吵架之后可以促进感情,但尺度的拿捏就需要各自把握了, 毕竟东施效颦是可能产生反效果的。

  我认同这样一种说法,人的信任要以尊重为基础。而对一个人的尊重与恭维绝对是两码事。我们是律师,用不违法和不违反执业道德的方式去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做好应该做的事情,才更会被人尊重。而只有被尊重,我们的意见才更有可能转化成对委托人有利的处理结果,也更能为我们赢得职业尊严。

律师简介

  郑文鑫律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医学学士、法律硕士,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为主)、刑事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