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笔者接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李某某家属的委托,代理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11747万余元、逃税2280万元案件。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14~20年幅度内量刑,并处没收财产。
经历三年多的抗争,近日,一审最终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落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此非常满意,被告人家属及亲友纷纷打来电话,对律师表示感谢,辩护相当成功。
一、案件经过
2015年11月,国内上市公司Z公司出资10000万元,入股李某某实际控股的H经贸公司,Z公司控股51%,李某某持股约49%,李某某继续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5月起,因为后续资金投入和使用、公司业绩未达预期、财务和人事安排争执等原因,李某某和Z公司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7年7月,Z公司逼迫李某某辞去H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一应职务,离开公司。2017年9月,经过Z公司报案,牡丹江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经过长达三年多的侦查,牡丹江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同年4月上旬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查后,于2021年11月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机关认定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
职务侵占部分:
1.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李某某利用担任H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吞H公司资金8200万元,用于偿还2015年10月之前发生的李某某个人债务;
2. 2016年2月,李某某通过无合法依据调账的方式,将H公司对其个人的应收账款3513余万元平账归零。
3.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间,李某某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往其亲属个人账户汇款34.3万元用于生活开销。
逃税部分:李某某隐瞒10000万元股权转让获利情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逃税2283万余元,占应纳税额99.999%。
为了证明指控,侦查、公诉机关总共形成了98本案卷。
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要求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4~15年,并处没收财产;以逃税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6年,并处罚金。结合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李某某或将面临14~2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特点:
1.本案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典型的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控告人思路周详、准备充分、实力雄厚。
2.当事人坚决不承认自己构成犯罪。当事人本人平常主要抓业务,对案件细节问题了解不多,提供不了多少有效信息。
3.经过对卷宗内公司财务资料梳理,发现公司账目混乱,残缺不全,司法会计鉴定不深入、不全面、不准确。被指控职务侵占8200万余元的事实似是而非、含混不清。
4. 3513万余元公司对李某某个人应收账款,到底是公司正常经营开支,还是个人花销,缺乏明确的肯定或者否定证据。
5.10000万元到底是往来款,还是股权转让款,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并且,税务稽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6.本案涉及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公司财务处理、税务稽查、国际投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专业问题。
三、辩护策略
针对本案特点,笔者经过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坚持无罪辩护,围绕以下策略和步骤展开:
1.尽可能充分收集证据,揭露本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实质,引起法庭的重视,占领道义上的制高点,尽可能削弱控告方施加的影响和压力制造的各种不利条件。
2.会同当事人家属和H公司原财务人员,全面查找被指控职务侵占8200万元的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由于合并前H公司财务极为混乱,原始财务凭证保管不善,残缺不全,时过境迁,8200万元经过数十次拆分和组合,甚至和其他来源资金相互混合,律师调查取证过程非常艰难。经过坚持不懈努力,最终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条,否定了司法会计鉴定8200万元被被告人职务侵占的鉴定结论。通过律师的取证足以证明:2012年、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以个人信用担保合计借款8200万元,借入之后经过多个账户转账,最终进入H公司公户;2016年间,与Z公司合资后,经李某某决定由H公司归还出借人。论证清楚,归还过程也许存在民事违约,但是不构成刑事违法。
有意见认为,8200万元借款进入H公司公户之后,很快被取现过境出国或者直接转账到H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最终去向不明(被告人在国外还持有独立于H公司的其他资产)。对此,笔者提出辩护意见,举出H公司境外子公司积累的巨额资产主要由H公司和被告人家族公司合力投资形成,指出法院判案不能凭主观臆测。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3. 关于公司对李某某本人应收账款3513万余元部分,我们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证明该3513万余元是李某某或者其家庭个人花销的证据,否则,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没有鉴定材料支持,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然无法提供。法庭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庭上,鉴定人答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既不能肯定该3513万元是李某某个人花销,也不能证明李某某个人没有花销该3513万元。据此,法庭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可。
4. 针对指控李某某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往其亲属个人账户汇款34.3万元用于生活开销部分,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庭早年用私人房产抵押贷款3420万元投入H公司至今尚未归还的事实,证明取走的资金只相当于投入资金的1%。法院以当事人后续可以向H公司主张债权为由,未予采纳。
5. 关于逃税部分,笔者坚持10000万元到底是往来款还是股权转让款,性质没有查明;税务稽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辩护意见。
四、案件结果
2024年8月中下旬,本案经历三次开庭,法庭审理时间已经持续将近三年,仍然不能结案,法院承受审限严重超期的巨大压力,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给被告人做工作,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李某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接受了认罪认罚意见。合议庭初步意见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辩护人完全尊重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愿。面对现实,不再一味坚持无罪意见,针对逃税罪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李某某逃税案是控告人挖坑设局的结果,控告人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应当按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合议庭也采信了该辩护意见,对逃税罪减轻量刑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历经数年争取的辩护成果以及付出的努力予以高度认可与肯定。
律师简介
梁德普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毕业后曾经在地方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主要从事公诉、反贪工作,曾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后,以刑事业务为主,主要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为主,尤其是办理涉及财务会计计算和确认经济犯罪见长,成功办理过多起有影响的重大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取得很好的辩护和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