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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等 | 枪支系列四——论枪支案件中的沟通:一起枪支案件的“诉前拦截”之路

发布日期:2024-11-26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 董玉琴团队

  

 

  历时一年三个月,大成深圳办公室的董玉琴律师团队终于等来了当事人张三的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张三避免了可能的刑事责任,恢复人身自由。这一纸文书背后是辩护人辗转两省多地的舟车劳顿,是罪名定性与处理结果方面的据理力争,是顶住地域性量刑压力的竭诚辩护,是数个深夜陪伴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耐心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律师与A市、B市两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多次、反复沟通,最终成功实现“诉前拦截”,体现了律师在诉前辩护中的关键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

  一案发经过:“玩具枪配件”引发的跨省搜查

  2022年6月25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公安部十四局,即海关总署缉私局,重拳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正是在此背景下,由广东省A市公安局打私队与海关缉私局联合侦办的一批走私犯罪系列案件引起。

  2023年7月28日,家在江苏省B市的张三因曾在闲鱼上购买枪支配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A市警方上门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张三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持有仿真枪的事实,主动交出藏在家中的4支疑似仿真枪和配件,又带领侦查人员到另一住处起获2支疑似仿真枪和配件。

  张三随即被A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立案,张三家属委托大成深圳办公室的董玉琴律师、潘亚西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沟通经过:从走私到非法持有再到不起诉

  (一)A市——一波三折:更改罪名、移送管辖,喜忧参半

  接受委托后,张三与辩护人多次到A市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做笔录。律师在与警方多次沟通得知,经鉴定,在查获的仿真枪中有两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9.40J/cm2、4.53J/cm2,被认定为枪支。

  辩护人立即提交辩护意见,1.认为本案中仅有张三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仿真枪及其散件为上游卖家从内地邮寄过来,其并不知源头在境外。更何况散件只有几件,并不是整枪,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该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2.张三主动交代持有枪支的事实,是在侦查人员调查走私案件且尚未知晓的情况下,主动起获两个住处的枪支,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与此时涉嫌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系异种罪名,即使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也应该认定为自首;3.张三一直认罪悔罪。

  经过与警方的多次沟通,最终打掉了走私罪名。律师一开始就想到可能还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了解到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管辖问题可能将移送B市公安部门,于是律师多次与警方交流,希望A市警方能够继续处理本案的非法持有枪支部分的犯罪,在A市一次性解决,以节约司法资源,律师不会提及管辖权的问题。A市警方对律师意见也较为重视,数次与市检察院沟通管辖问题,但遗憾的是,最终A市警方还是以无管辖权为由将张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至B市警方。

  (二)B市——扑朔迷离:严打重判、前路未知

  2023年年底,本案被移送至B市公安机关,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侦查。律师又多次前往江苏,与案件辖区派出所副所长、主办警官就本案是否继续侦查、是否能以情节轻微为由不移送检察院、如果要移送检察院何时移送、自首是否认定等案件问题进行沟通。

  为了确保案件顺利推动,律师同时向A市缉私局提交《建议认定张三为自首的函》,希望A市公安能够对张三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让案件真实情况能在B市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如实反映。A市警官尽职尽责、客观地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说明,向律师出具了认定为自首的函件。后律师将辩护意见、A市公安回复给律师的认定为自首的函、张三的病历、张三表现良好的证明,一并提交给B市警方。

  2024年7月底,案件又经多次调查取证后移送至B市X区检察院。辩护人认真阅卷后再次提交辩护意见,以及A市公安认定为自首的函、张三的病历、张三表现良好的证明等材料,请求检察院能够结合张三主动积极配合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案件特殊情况,考虑是否可以不起诉。由于B市检察院对A市警方出具给律师的认定自首函不太确信,又重新让侦查机关对起获时张三的主动性予以取证。于是,B市公安机关再次调查,并让A市公安机关再次出具更为详细的抓获经过的证明。辩护人遂即与A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积极沟通,A市公安机关向B市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证实张三系在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被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且交出两个住处的仿真枪。该说明非常明确且直接地证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

  拿到证明后辩护人的信心更充足了,就自首的认定情况重新提交辩护意见并收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相关案例形成案例检索报告,与B市X区检察院进一步沟通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提出了理想的4个结果梯度:无罪-治安处罚-情节轻微不起诉-如要起诉,量刑建议可否明确写缓刑。

  但同时,辩护人通过当地律师、司法机关得知,因为前一年B市曾发生过枪击案,当地公检法部门对枪支类案件的处理极为谨慎,区域治理在枪支犯罪上呈现出严打重判的态势,如构成犯罪就一刀切地判刑且均为实刑。检察机关也在沟通中透露,理论上B市辖区的枪支案件都会进入起诉程序,且会判实刑,其也不会在量刑建议中写缓刑,但是律师可以到法庭上去说服法官。案件处理重新进入低谷……

  (三)峰回路转:终获不起诉决定书

  在接收到检察院极大可能会提起公诉的信号后,律师并没有气馁,而是继续与检察官进一步沟通,从可参考的类案,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份最新发布的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为锚点,传递处理枪支类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量的审理思路。并反复对张三的良好表现、自首、悔罪认罪等事实进行说明,向检察官讲解本案的特殊性。

  就在案件迟迟不见转机之际,B市X区检察院主动提出其也在做自己的案例检索,并主动向市级检察院请示张三非法持有枪支案可否做不起诉处理,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案件的处理,迎来了新的希望!

  经过市检察院的同意,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经过40分钟的听证,3位听证员集体决定建议对张三不起诉!10月25日张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的处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案件思享——枪支案件中的沟通空间

  由于本案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辩护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了协商型辩护,而不是针锋相对的对抗型辩护,主要就张三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在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类案件中,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枪支类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量的审理思路”出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的指引向公安、检察院说明案件特殊情况,并提供可以参照的类案审理结果,以减轻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又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情况:

  一是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

  二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三是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四是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的考量;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问:审理以压缩⽓体为动⼒的枪⽀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答:……办理涉以压缩⽓体为动⼒且枪⼜⽐动能较低的枪⽀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体为动⼒的枪⽀、⽓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受《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制造、买卖、运输枪⽀、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05-1-048-001)

  该案当事人出于个人爱好,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非法持有5支枪支,最终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裁判要旨中表明,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3“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被告人孙某梅为开展野外真人CS游戏所需购买3支枪支。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买卖枪支数量、用途、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判处孙某梅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按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程序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刑罚过重,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对被告人的量刑,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典型意义中称:审理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也要兼顾案件各方面因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四、办案心得——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专业沟通促进案件推动

  通过本案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刑事案件中沟通的重要性。通过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有效的沟通,让辩护观点融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思考中,促使办案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从而为张三争取更多的辩护机会和更有利的处理结果。比如,本案中张三自首的认定,离不开辩护人与两地侦查人员以及公诉机关的多方协调与争取。

  律师与张三及其家属的沟通同样不可忽视。张三为独生子,其父母、妻子甚至岳父岳母都十分关心案件的动态。律师不仅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细节,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做出多方位的调整,同时律师还要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们反馈案件进展,帮助他们理解法律程序、了解该类案件在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态度,减轻焦虑情绪,增强对辩护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当然,本案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首先离不开办案机关和经办人的理性、客观以及勇于担当的工作精神。不论是警方重视律师意见、依照客观情况出具认定自首的函件,还是B市公诉机关顶住区域性的重判压力请示上级领导召开听证会,都让律师以及当事人和亲属感受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我们坚信,唯有专业、诚挚地沟通,用办案人员“听得进”的方式进行辩护,才能找到案件处理的平衡点,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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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玉琴,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擅长办理毒品、经济、走私、枪支类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方面颇有成就,办理了多起公安部督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死刑案件,多宗保命、无罪、不起诉案件。2020年两个特大案件参与全国无罪案件候选、2021年两个特大毒品案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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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亚西,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具有金融专业背景,拥有20年金融、财务工作经验,对于该领域的刑事风险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型案件,在毒品案件、枪支案件、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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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思宣,大成深圳办公室实习律师,专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