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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漫谈 | 第二期再度开讲,蒲桂平律师、许兴文律师一起畅聊有效辩护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3月23日晚,大成刑委会特邀大成刑辩学院程序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蒲桂平律师、大成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许兴文律师为广大律师同仁带来“有效辩护那些事儿”主题的课程,受到来自全国各地律师同仁的热烈欢迎。

蒲桂平律师率先开讲

  什么是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一词来自美国,是指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但是在中国的司法环境和汉语的语境下,我们为这个词赋予了其他的含义,尽职+效果=有效辩护。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办案就是尽职;而有效辩护的效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法院的裁判文书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采信是有效辩护;客户对律师的工作满意也是有效辩护;被告人获得了其他的实体利益仍然是有效辩护。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第一个层次是维护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维护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就是完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所要求的基本动作。律师在完成基本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 “加分项目”。比如会见之前起草会见提纲,会见中形成会见笔录,会见之后形成“会见报告”。并将“会见报告”提交家属,“会见报告”里面载明基本案情(把握尺度),归案经过,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所涉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基本诉讼程序与加分项目相互配合,可以更好赢得当事人信赖。

  第二个层次是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根据被告人涉及的犯罪行为,提出的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这一层次的加分项目是“策略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是在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和当事人共同分析案件,确定诉讼方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分工。在这样的沟通中,可以调整当事人对案件的合理预期。共同面对诉讼中的问题。

  第三个层次是用专业的法律意见说服法官使被告人获得利益。

  说服法官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要义,我们经常使用“刑期预测报告”,“同类案件检索报告”等,有不错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在裁判案件之前必须对同类的案件进行检索,检索的目的之一就是对量刑进行评估。根据法院内部数据,裁判前进行案件检索的法官有51%,法官检索检索的方式,本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和上级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文书。检索本院同类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裁判结果与本院的其他同类案件的结果保持一致性。检测上级法院同类案件的判决是为了保证裁判的安全性,以防上诉后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还有一些法官会检索更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我们在做“刑期预测报告”的时候,通常会检索全国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同时对法院本地区的同类案件进行检索,还会注意该法官已经裁判过同类案件。我们运用检索的材料和检索的结果对刑期结果进行预测,预测报告可以被用来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断。事实证明,在实践当中,法官对我们的刑期预测报告比较认可。

  我们也会制作“同类案件检索报告”,在控方和辩方就一个情节的法律适用争执不下时使用。例如,公诉人认为既遂,而辩护人坚持未遂。法官一般较倾向于公诉人。我们使用同类生效判决中对相同情节的认定,支撑我们的观点,说服法官。

  另外,无罪案件的说服比较难,有时不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法官背后影响法官裁判的人。

  蒲桂平律师将各类报告的目录附在课件当中。

许兴文律师以案说法

  许兴文律师结合自己亲身经办的经典案例为大家讲述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因篇幅有限,在此节录了部分案例,全部案例请关注大成辩护人公众号进行回听)

  01、第一个案例,如何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角度着手进行有效辩护?(以某会计骗取出口退税案为例)

  当事人是公司兼职会计。这家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会计都被拘留了。兼职会计就像法律顾问一样,每周或者每月出现一次,与单位全职会计协作作战。他有没有可能知道公司涉及犯罪,这个涉及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会计是否收取的是正常的劳务收入来判断。会计有没有审慎义务也是判断他从事的工作跟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到底有无关系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强调入职时间不长,收取的也是正常收入。

  我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提出,首先当事人没有犯罪的动机,他是一名兼职的会计,从事的工作是协作配合,收取的也是正常的劳务收入。第二,因为当事人本身知识水平有限,客观上没有审核出异常但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故意与外在的客观行为有相应的关联,所以可以判断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即犯罪故意的认定证据不足。

  02、第二个案例,如何实现“重罪”改“轻罪”的有效辩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当事人吃完海鲜大排档打车回家,的士司机有可能是看到当事人醉酒就绕路了。当事人到家以后发现打车费比平时多了十元,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方向盘被迫扭转冲向人行道。这个案件与重庆公交车案件类似,这种案件很多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也以这个罪名对本案进行了定性。这个案件到检察院批捕阶段以后,我们考虑能否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还有就是,虽然出租车向人行道上开去,是否会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我们调取了司法监控进行了确认,出租车撞向人行道,没有造成重大的危险,凌晨一点不会对不特定对象造成危险。当时我们把重庆公交车案拿来做了比较,两者有以下不同:公交车乘客较多,有不特定多数的多数人;而出租车仅有一个司机和一个乘客,当事人干扰司机的行为我们认为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个观点最终被检察院接受。

  03、第三个案例,“特殊的刑事犯罪年龄”如何认定?(以某贩毒案为例)

  去年9月份我接到一个案例,20岁在校大学生协助男朋友贩毒。这位同学在2018年9月15号,协助她的男朋友邮寄毒品。因为涉及到刚满18周岁的年龄,我就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2000年8月31号出生的?当时我们在想会不会有农历阴历的差别。当事人说自己是2000年11月16号出生的,小时候当事人的亲属希望当事人早一年上学,9月1号以前出生的话可以提前一年上学,所以通过关系把出生日期改成了8月31号,提前一年上学。

  问题来了,怎么去证明?寻找11月16日出生的证据成为当务之急。当事人回忆说全部生日都是每年11月16日过,去年微信朋友圈以及QQ空间都有生日痕迹,手机密码也呼应生日设为了1116。但是这些证据相对主观。

  后来就在寻找有没有国家的法定机构能证明当事人是11月16日出生,但是医院病例都被处理掉了。许律师发现申报生育保险会有一张医院的收费发票,我们跟公安申请去调取这一块证据。当时医院的交费记录都可以证明。最后当事人被成功认定为未成年人,封存了犯罪记录,休学了一年但是保住了学籍,也可以继续去上课。

  04、第四个案例,“犯罪数额量刑降档”的有效辩护路径(以某受贿案为例)

  受贿的案件涉及特殊的犯罪金额。当事人是当地的发改局的副局长,经常替人写报告。当事人具有100万的收入没有办法解释来源,根据受贿案件新的司法解释的标准,3万、20万、300万。如果这个案件达到20万以下,就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与当事人要报告的电子稿,找到了很多。后来被认定为是劳务收入,数额降到了20万以下。量刑也得到了减轻。

  两位律师分享了自己从业过程中的丰富经验,认为对于在无罪案件或者疑难的案件,或者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央扫黑办督办的涉黑案件中实现有有效辩护具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在讲座中就如何实现有效辩护进行了“手把手”的教学,以亲历的案件为素材生动讲解了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广大律师同仁进行了热烈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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