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晚7:30,大成刑辩讲堂第七讲如期开讲。本期授课嘉宾是大成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马朗律师。马律师结合其办案经历,深入分享了其对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与实务运用技巧。
一、螺蛳壳里做道场,刑辩场中“作文章”
首先,马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应当理性地看待当下所处的司法环境: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和理解,法院采纳的概率也是相对较小。“螺蛳壳中做道场”形象地展现了当下刑事辩护的困境。刑辩律师正是在狭小的辩护空间中进行履行辩护职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局限的“空间”中“作文章”,把刑事辩护“精细化”,就要求刑辩律师理解刑事证据规则,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证据标准。
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首要的是了解其发展脉络与历史沿革。马律师认为,我国虽已有“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明文规定的证据规则,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在2010年后才陆续规定了当下十分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其中,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定体现的部分刑事证据规则最终写入2012年刑诉法,可谓是“来之不易”。
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滞后导致证据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不仅是对被告人自由权利剥夺,更是是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亦明确指出,刑事诉讼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二、证据规则是基础,两大误区要谨防
马律师指出,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刑辩律师,经常会出现两个层面的误区:
一是罔顾“事实”,空谈“定罪量刑”。马律师认为,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事实”与“定罪量刑”的关系问题。应当首先关注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否则就会本末倒置,空谈“定罪量刑”而罔顾“事实”。他指出,证据规则就是“事实”与“法律”的重要桥梁。对刑事律师而言,罔顾事实、证据而去讨论定性、量刑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但在实务中,忽略事实,直接谈及法律适用的现象却极为普遍。
二是办案理念及视角存在偏差。马律师提出,办案理念及视角应当均衡、全面。但据实务中的观察和交流,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的办案风格都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重技巧、轻理念”、“重规则、轻说理”、“重刑法、轻刑诉法”等办案观念。这些办案视角上的误区,直接导致实务人员忽视对刑事证据规则的学习与运用。
三、证据规则要重视,刑辩实务见真章
(一)关于证明标准
马律师以刑诉法第55条为例,结合其经办的某寻衅滋事案件,分享了其对“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的理解。
马律师认为,即便是全程录音、录像,也难以百分百确信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配套的操作细则及认定标准,缺乏司法实务上的可操作性。虽然司法人员都在以“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探查事实的目标。但实际上,我们无法达到百分之百还原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一个办案标准本身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标准”。由此也催生了一大批司法实务难题,例如,如何解决“被告人不认罪的轻罪案件中,被告人为查明事实面临的超期羁押”?
(二)言词证据规则与“相互印证”
我国刑诉法虽已明确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以口供作为定案依据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多种方式收集被告人的供述,而被告人最后却当庭翻供的现象。
口供依旧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这凸显了与口供相关的言词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例如,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的“相互印证”。但口供的稳定性并不高,司法实践中很难出现各类证据反应的案件事实前后百分百一致,绝对相互印证的情况。因此,公诉人为了指控,仅出示、宣读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即便辩护人指出案卷中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最终也得到的也只有“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相互印证”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得并不彻底。例如,刑事审判参考1272号康文良故意杀人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案卷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康文良有罪,并先后三次判处康文良死刑,但该案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
马律师认为,如果不考虑“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对司法机关来说,实现“相互印证”的标准并不困难。“排除合理怀疑”是常被刑辩律师忽视的一大辩点。虽然辩护律师提出了“合理怀疑”的依据和理由,该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并不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刑辩律师要放弃对“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辩护。
(三)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规则的体现。但即便是倡导证人证言出庭的当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并不高。马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依旧是以书面审查证人证言为主。同时,马律师以其经办的某贪污案件为例,深入分析了刑辩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目标及应对思路。
(四)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马律师认为,虽然瑕疵证据在补强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它本质上仍属于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他以某猥亵案件为例,强调律师一旦发现司法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就要尽早提出申请,排除此类证据。否则,后续极有可能面临没有证据证实司法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形,辩护工作也陷入被动局面。
(五)司法推定与排除合理怀疑
马律师以其经办的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详细阐释了司法推定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他认为,进行推定的前提是“排除合理怀疑”。但由于缺乏可供操作的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推定”的情形。这直接导致,律师在法庭上仅作“被告人主观不明知”的辩护收效甚微。相应地,律师将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案件事实相结合,提出案件的“合理怀疑”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应对策略。
四、刑事证据规则与司法体制改革
马律师认为,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与司法体制改革息息相关,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与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察委的设立;二是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趋势。他指出,上述三个体制和政策上的变化必然对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实务运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值得我们持续关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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