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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 | 韩友谊律师:诈骗罪审判的新变化与辩护难题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3月28日多伦多时间7:30,北京时间19:30,直播未开始,就有一万余名观众在直播间等候韩友谊老师开讲。19:30,在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张春微律师的主持下,我们迎来了大成刑辩讲堂第一季的压轴大戏,截止发稿时,直播间已达3万余人次在线收看!

  诈骗罪作为我国最为古老和适用最为广泛的一个罪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并不陌生。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司法机关对于诈骗罪的审判思路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尤为值得我们刑辩律师予以关注。

  讲座伊始,韩友谊老师从“common law”的含义入手,结合《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诈骗罪的一百余个案例,对比加拿大刑法典,阐述了“强逻辑”的重要性。

  从这些案例中,韩老师总结道,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对判决怎么用,其实也并无规则可言,但基于下级法院可能面临被上级法院改判的风险,以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倡导的“同案同判”的精神,辩护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选择能够说服检察官、法官的案例进行使用。同时,韩老师强调,我们阅读学者、教授的文章,一定要注意把文章转换成自己的战斗力,必须通过文章抽象出不同规则,这就是“强逻辑”的体现。

  韩老师分析到,只有满足三大要素才能构成诈骗犯罪。这三大要素分别是:存在欺骗行为,财产损失,以及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第一要素,是否有过欺骗行为。韩老师提醒大家,要明确虚假和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韩老师认为“欺骗”、“欺诈”、“诈骗”存在本质区别,对未来的预测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涉及财产的欺骗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关于诈骗罪的犯罪结果认定问题,韩老师认为立法上将诈骗罪认定为“结果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当前的立法模式下,具有定价权的主体以“不合理的高价”卖货能否应认定为诈骗罪,减少债权与增加债务能否能认定为诈骗罪等就成了司法认定的难点。同时韩老师引用了大量常见的案例进行说明,并提出了相关辩点,比如ATM机上取钱的问题、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区别的问题等。

  对于第二要素,必须有财产损失。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转移财产的那一刻,被害人的收入与付出之间的差额就是诈骗罪的财产损失。韩老师通过房主被假冒的房客骗装修房屋一案指出数额认定的重要性,数额是整个诈骗罪中最复杂、最有意思的部分。对于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我们要区分行为发生那一刻,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的差别,在既遂的那一刻,才可能较为准确的认定损失金额。对于涉及到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对其数额的认定要持一定的怀疑态度。另外对于有无损失,损失多少,立案前是否退赃等问题,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

  对于第三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韩老师介绍到,受骗人资格是极为重要的审查因素, 要求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原则),也即要求主客观相一致,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就具备不再归还的歹意。而“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是否有归还能力”来推定极不合理,导致富人享有了部分诈骗金额的豁免权,不符合司法平等原则。

  韩老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法学教授、刑辩律师、公诉人和法官这四类角色不同的人,在应对同一刑法问题时,所面对的都是同样的两种任务:其一是在法条的简单指引之下,发现生活的真相,例如要发现诈骗本身是一种经济状态和生活状态;其二是critical,其核心思想是要用更强大的逻辑去挑战甚至替代已有的存在。

  韩老师将各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娓娓道来,结合自己在北京、上海、重庆、河南等地办理案件的亲身经历,将办理诈骗罪案件的重点、难点一一剖析并回答网友提问。

  在韩老师讲座结束之际,主持人张春微律师代表在场的法律人朋友表达了对韩老师的感谢之情,并邀请大家持续关注四月大成刑辩学院的线上直播活动。

  直播结束后,网友表示很有收获,期待会有更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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