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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刑辩 | 刘丽云律师: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大成刑辩讲堂”公益课第二期系列讲座于2020年4月7日晚19:30继续开课。本次课程由大成刑委会理事刘丽云律师主讲,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为广大律界同仁就“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经验分享,获得场下阵阵好评。

  某软件上搜索,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共1478216件,其中有鉴定意见的案件共826999件,占比55.9%,有些案件鉴定意见还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比如在我办理的王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这三个鉴定意见就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将案件的内在逻辑串联起来,如果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推翻鉴定意见。一个个案例证实了鉴定意见的江湖地位,鉴定意见已经成为新的证据之王。

  总得来说,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程序质证,二是实体质证。程序质证我们通过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程序方面质证的要点,所不同的是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在实体质证方面,有些人认为律师是非该领域专业人士,无法提出实体上的质证意见。比如在精神疾病鉴定中,因为非精神疾病专家,所以无法提出精神疾病的标准症状,关于诈病、关于病期的问题均是实体上的专业问题。面对一份专业的鉴定意见,我们应该静下心来学习,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也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其实,不仅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会让我们有规律可循,最主要是因为一类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的。所以,我们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大致的实体问题。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如专家数年理论实践研究一般深入,但是总是能够做到在专家的帮助下,在法庭上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法官能够听的懂的语言表达,毕竟法官也不是该领域的专家。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过程中要学会借助外脑外力,可以咨询专家,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聘请专家出具专家书面意见等。

  刘丽云律师首先讲解了目前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然后根据自己办案经验总结的20个一般质证要点与大家进行了精彩分享。

一、目前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各种鉴定的规定和办法

  规范鉴定活动的是一些主管部门,比如《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发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的,《DNA鉴定文书规范》和《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都是公安部发的,也有一些散见于最高检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由于各个部门的在制定规范办法时的水平不一样,由于各个部门所涉及的技术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发展进度不一样,导致我国各种鉴定目前的科学性、严谨性并不一样。比如,由于骨骼的年龄变化受性别、营养、种族、健康、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目前的司法鉴定技术尚无法精确到月,只能确定一个年龄范围,不能精确计算出实际年龄。数据显示,骨龄鉴定结果准确率只有 60% 。所以骨龄鉴定相比较其他鉴定来说有着不准确性、不确定性。因此,骨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一项参考指标,而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来认定生理年龄,更不能直接将骨龄当作年龄本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鉴定意见是一种技术评价而非法律评价,它仅仅是刑诉法规定的8类证据之一。

二、20个一般质证要点

  1.鉴定机构的审查;

  2.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审查;

  3.鉴定人的审查;

  4.对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

  5.对复核人或者专家的审查;

  6.对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

  7.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的审查;

  8.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

  9.对是否进行了实物查验、实地踏勘的审查;

  10.对检材审查;

  11.对样本的审查;

  12.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1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

  14.对图谱、附注照片等的审查;

  15.对签字、证号等形式问题的审查;

  16.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

  17.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查;

  18.对鉴定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审查;

  19.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20.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审查。

  通过刘丽云律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一个个成功的案例摆在大家面前,使大家明白了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不同的鉴定类型质证要点侧重点不同。比如骨龄鉴定,因为骨龄鉴定最开始是应用于青少年生长发育医学测试和运动员资格审定的科技手段,后来才逐步发展成司法实务领域的一种辅助鉴定活动。因此,目前我国的专业骨龄鉴定人才大多仍在体育科研机构和儿童医院研究中心。尽管他们临床经验丰富,有着更为成熟的技术,但是他们不一定拥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办案机关直接委托该科研机构,这是错误的。因此辩护人(代理人)工作中应该重点审查鉴定资质。再比如对微信语音的鉴定,如果鉴定人只具有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但是其既出具了微信内容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又出具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声像资料类鉴定资格,超出鉴定范围的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应该予以排除。刘丽云律师的讲解干货满满,让大家感觉到茅塞顿开、意犹未尽,充分展现了一名刑辩律师精湛的专业技能、很强的总结提炼能力以及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魅力。在不知不觉中时间过去了将近两个小时......

  课程接近尾声之际,刘丽云律师讲到:“关于鉴定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探讨,需要不断的深入研究。在疫情期间,我窝在家里撰写了《20个常用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一书,年底和大家见面。在写作的过程以及今天备课的过程中,我总有强烈的感觉,无论怎么研究都不能穷尽,更无法透彻。”

  最后与大家共勉:对专业,隔行隔山,外脑巧借来助力。勇往直前,学海无涯,苦乐皆可为行舟。

(课程精彩回放,请扫描下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