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议题,历来在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之间存在巨大的争议。基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的朴素价值观,中国死刑废除的呼声一度遭到民众的强烈反对,司法实务中具有裁量权的法官关于死刑的适用亦是这一议题重要的一环。法学家出于理性的思考,认为死刑的适用若不以“废除死刑”为理想,那么必然会引发国家暴力和司法的恣意;司法的社会实践,死刑的适用不得不考虑当下的刑事政策、社会效果和舆论导向,附条件的少杀慎杀。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路径为切入口,通过法理和实践的双重维度,揭示死刑案件辩护过程中面临的程序与实体难题。最后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以及典型案例,详细阐释从证据审查到量刑情节挖掘的辩护策略,旨在为死刑案件中的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死刑复核;辩护路径;证据审查;人权保障
引言
死刑复核的理论意义与辩护价值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基本要旨在于以少杀慎杀为基本原则,确保死刑的适用精准无误,杜绝错杀无辜的悲剧发生,从而有力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在刑法教义学上,死刑议题一直饱受争议,尤其是关于“公权力能否基于社会整体的名义,以保护成员为理由,而以国家暴力方式杀人的问题”。
1虽然刑法学界历来有死刑废除的呼声,但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广大民众甚至大部分法官仍赞同死刑的存续,在此背景下作为折中方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是以死刑制度的存续为前提,与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紧密契合;另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的适用进行最严格的审查,确保死刑这一最为严厉的刑罚只在绝对必要且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条件下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为被告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机会,不仅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更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和文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会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还会进行公开听证,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就刑事辩护而言,通过对每一个细节的反复推敲,每一个证据的严格核实,每一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探讨,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到量刑情节的考量,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分析提供辩护意见,有助于辅佐司法机关将一切可能的错误拒之门外,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敬畏。
一、死刑与死缓的边界:
法理与实践的双重维度
01法理维度:罪刑法定与个案正义的平衡
《刑法》第 48 条明确规定,死刑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而死缓则适用于 “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情形。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极其严重” 与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外延与内涵,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死刑与死缓的边界,实际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微妙权衡。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石,要求定罪与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和法律的公正权威,让民众能够清晰地知晓何种行为会触犯刑法以及相应的后果。基于各案正义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刑罚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如犯罪动机、目的、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如手段、频度、方式等)对其适用最恰当的刑罚,以保障罪责刑相适应。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在死刑案件中,正确把握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刑辩律师应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挖掘,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刑辩律师在处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关键任务就在于运用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推演,将案件事实纳入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的范畴。每一个死刑案件背后都有一个鲜为人知的故事,而这恰恰是案件扭转的关键,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真相,寻找能够体现被告人罪轻的个体差异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最适宜的刑罚。
02实践维度:证据完整与量刑充分
通过对现有死刑案件的抽样分析发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通常由两个关键因素决定:
第一,证据链是否完整。一个完整且无瑕疵的证据链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案件证据是否完整,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将极大地影响对被告人罪行的认定。通常来讲,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考察要遵循以下步骤:程序合法性审查 → 2. 证据同一性验证 → 3. 关联性分析 → 4. 证明力评估。
第二,量刑情节是否充分。是否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判断被告人是否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刑具有重要意义。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危害性等,虽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综合考量,有条件的采纳。
二、死刑复核中的辩护困境:
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挑战
01程序困境:复核程序的封闭性
尽管立法层面,《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明确赋予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参与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参与空间仍较为有限。因在复核程序中,法官往往采用书面的方式,这就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仅能通过“见字如面”的方式来表达。这种相对封闭的方式,无法像具有对抗性的庭审过程,进行充分沟通与表达。据不完全统计,在已办结的死刑复核案件中,仅有不到 30% 的案件律师与法官有过直接沟通,且时间普遍较短,难以充分阐述复杂的辩护观点,难以将案件的关键要点和辩护思路完整地传达给法官,这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02实体困境:证据审查的局限性
律师视角的证据审查,很大程度受限于现有卷宗材料的固有范畴。辩护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材料中,尽可能全面地真实还原事实,并发现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受制于律师调查权的有限,量刑情节的挖掘也面临诸多挑战。被告人的以往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有赖于深入走访社区、调取求学及工作资料、了解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以此证明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出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即便是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辩护律师携带手续也面临着诸多不配合的情况。据本团队在律师事务所内统计,约80%的律师在挖掘量刑情节时遇到社区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况,就职及求学经历、就医资料因涉及隐私等问题,获取成功率也仅为 30% 左右,这无疑增加了辩护工作的难度。
三、辩护路径探索:
从证据审查到量刑情节挖掘
鉴于死刑复核数据(核准数、改判数、发回重审等)属于敏感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未公开发布过系统性统计数据,但通过公开的司法案例、学术研究及官方报告中的零星信息,仍可间接分析并掌握改判规律。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工作报告以及公开途径的学术研究、媒体报道综合分析可知,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的案例中,因证据不足或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导致的改判,在所有改判案件中占比颇高。
图一:改判原因分布(案例抽样)

* 数据说明:以上数据系基于学术研究及公开案例的推测性趋势,非官方统计。
01
证据审查:三步 “排除合理怀疑”
1第一步:关键物证是否合法
死刑类案件物证本身是否合法是定案的核心。尤其是关键物证是否存在污染、灭失的情况,提取程序是否违法直接影响案件的指向。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已逐渐规范,但物证提取的过程出现问题的情况较少,但物证保管过程审查往往是有利的切入点。例如在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因案件侦破历时十余年,关键物证在保管过程中不幸受潮,原始特征难以辨认,严重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阅卷过程中的物证资料审查时,笔者通常会以流程图的方式对提取、保管过程梳理,验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从而排除物证的合理怀疑。
2第二步:言词证据是否真实
言词证据的审查也是从程序到实体的分析路径。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情形。这个过程要与被告人进行全面充分沟通,要对笔录的形成过程充分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在笔者的辩护工作中,就曾多次经历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严重不符的情况。一旦符合此种情形,就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认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其次,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时,笔者通常以是否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为切入点,考察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反复及翻供情况,同时结合会见情况,综合分析言词证据的可采纳度,排除言词证据的合理怀疑。
3第三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
审查鉴定意见的审查从程序方面要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是否存在程序错误或方法不当;在实体层面,如果对鉴定意见本身存在初步怀疑,还有赖于进一步与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程序方面的审查相对容易,例如部分鉴定机构在进行 DNA 鉴定时,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时校准,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实体层面的审查就需要聘请专业的鉴定专家进行审查,印证鉴定结果是否准确,从而排除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
02量刑情节:从 “法定” 到 “酌定”
1.法定情节:重点关注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自首情节,要准确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对于立功情节,需核实立功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约 20% 的死刑复核案件因准确认定法定量刑情节而改判。在挖掘法定量刑情节时,需要再与被告人深入沟通的基础上查阅案件材料,并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酌定情节:深入挖掘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危害性等酌定情节。例如,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社区中口碑较好,或者家庭存在特殊困难,需要其照顾等,这些情节虽非法定,但在量刑时也应予以适当考虑。根据本团队近五年办理的死刑案件统计,约15%的改判案件是因为充分挖掘并阐述了酌定量刑情节。为了挖掘酌定量刑情节,笔者会深入被告人所在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进行调查,了解其日常表现和社会关系,同时关注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是否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是否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等,通过这些方面的调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实证分析:
“死刑”到 “死缓”何以可能?
01
“林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林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前丈人及前妻弟发生冲突,撕扯过程中持械导致被害人一死一重伤。一审法院判处林某死刑立即执行。在死刑复核阶段,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通过详细查阅卷宗,笔者发现案件中存在两大疑点。第一,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在最初的询问中描述的案发经过与后续陈述存在差异,且对于关键细节的表述模糊不清。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笔者多次会见林某,询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同时对证人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证人在案发时出于惊吓对于具体细节并不能完全肯定,故存在受外界因素反向脑补的可能,可信度存疑。第二,物证的提取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记录不完整,真实性存疑。同时,笔者积极挖掘林某的量刑情节。了解到林某系激情犯罪,无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作案动机系因离婚导致心有不甘,要求婚姻财产返还导致的家庭纠纷进而引发暴力事件。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真诚悔过,愿意对被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希望取得谅解。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案件证据存在疑点,且林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图二:逻辑推演

图三:具体路径
02
“赵某转化型抢劫案”
赵某因生活困窘,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转化为抢劫,并在过程中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经过充分的论证与辩护改判为死缓。本案的辩护关键在于:就证据链的分析变更罪名,就量刑情节的分析变更量刑。就证据链而言,被告人系盗窃抗拒抓捕→抢劫致人死亡,属同一行为,故辩护主张应认定为转化犯从一重处罚而非并罚,作案钝器系随手取得,击打仅1次,无补刀行为,无预谋证据,故辩护主张系为逃跑临时起意,应定性为间接故意;就量刑情节而言,原审未认定坦白,以“翻供”否定悔罪态度,辩护意见认为翻供但合理部分可采信,不得仅因辩解否定坦白,原审认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辩护意见强调工具非事先准备- 被害人主动介入(非随机选择目标)- 潜逃期间无新罪,故综合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评估。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将赵某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
图四:证据链分析图示
图五:关键证据节点与改判要点

结语:
为自由辩护,但永不向罪恶妥协
死刑制度的演进取决于刑法文明的进步程度和公众的认同深度,这一过程中律师的死刑复核辩护工作,亦是法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这是一个关乎生命的沉重话题,同时也是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需要我们在法理与人情、惩戒与宽容之间寻求平衡。死刑案件中的刑事辩护,不仅需要精湛的专业技能,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出色的量刑情节挖掘技巧,更要有坚定的法治信仰与深厚的人文关怀。
见过深渊的眼睛更识星光,我们确实浸泡在人性最腥臭的泥沼里,但也正因为见过自由和生命如何被剥夺,才更懂得如何守护自由的勋章。"法律不是真理的化身而是追求真理的脚手架",刑辩律师的使命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同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一样,为实现更加公开、透明、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1.姜涛:《死刑废除的刑法教义学言说何以可能》,载于《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4月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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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马岚,大成长春办公室刑事专业组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台湾国立政治大学交换生,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习,前任检察官,吉林警察学院外聘教师。
业务方向:刑事;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