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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巧用指导性案例和资深法官的观点加持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巧用指导性案例和资深法官的观点加持辩护意见

  —— 一则指控为诈骗改判为职务侵占案的心得体会

  在辩护过程中,经常遇到公诉机关指控为重罪,我们认为是轻罪的情形。应该使用哪些有效的辩护方法,使法官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达到我们的目的?我就最近代理一则指控为诈骗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的案子,谈谈心得体会。

一、侦查阶段亮剑:提出管辖异议

  H董让G先生开了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二张卡,对外融资,H控制了这二张卡和网银,融来的钱归其所用。G先生到银行挂失了这二张卡,重新设置了密码,将这二张卡内600余万元据为己有。事发后G先生被B市公安局H区分局抓获,以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

  我代理此案,会见G先生,了解案情后,认为H分局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不在B市H区,犯罪嫌疑人不在B市H区,所谓的被害单位也不在B市H区,因此我认为侦查机关B市公安局H分局没有管辖权。我提出管辖异议,H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重罪指控

  案件移送到C区人民检察院后,我在第一时间会见了G先生。G先生说,承办人建议G先生认罪认罚,说盗窃600多万,量刑14-15年;如果认诈骗,走简易程序,建议量刑12年左右。G先生说他准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说不能签,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应该是构成侵占类犯罪,轻则是侵占罪,重则是职务侵占罪。

  后来C区人民检察院以G先生构成诈骗罪,诉至C区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为12-14年。

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引起法庭重视

  案件到了C区法院后,为引起合议庭的重视,我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有四个理由:

  (一)本案侦查阶段的管辖存在问题,因此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本案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不在B市H区,犯罪嫌疑人不在B市H区,所谓的被害单位也不在B市H区,但侦查机关B市公安局H分局却对本案违规立案,违规管辖,违规收集证据。因此,我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排除。

  (二)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程序上不合法。

  公诉机关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仓促起诉,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令人费解。在被告人G先生不认为其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程序上不合法。

  (三)定性存在巨大争议。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G先生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G先生构成诈骗罪,被告人G先生对此均不予认可,只认为其涉嫌侵占类犯罪。我认为,G先生涉嫌构成侵占罪,且属于自诉案件。

  (四)有新证据提交。

  向合议庭提交新证据,以证明G先生不构成诈骗罪,涉嫌构成侵占罪。

四、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我在庭前提交了八份证据,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曹成洋侵占案(第[938]号),刊登于《刑事审判参考》第95辑,与本案案情相同。

  曹成洋侵占案[第938号]——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意见,一种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一种是认为构成侵占罪。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曹成洋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曹成洋明知其母亲杨春梅名下的银行卡上的钱是张聪存入,仍然私自支取这笔钱,且在张聪发现后拒绝了张聪的还款请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虽然杨春梅名下的银行卡一直由张聪本人持有,但该银行卡内的资金却随时处于曹成洋及其家人的控制之下,曹成洋及其家人可随时将该银行卡挂失从而占有卡内资金,曹成洋也确实实施了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及支取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无疑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应当认定曹成洋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G先生的案情与此案相似。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办卡的规定来看,储蓄卡应该实名制,G先生实名挂失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没有诈骗任何人,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从G先生占有财物的时间、手段来看,G先生没有欺骗银行,也没有欺骗所谓的被害单位,其行为属于侵占,涉嫌侵占罪,且属于自诉案件。

五、引用资深法官的观点,支持辩护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突然看到,某资深法官在【刑事某谈】上发表文章:文章的标题是:

  “《检察日报》一篇文章引发的困惑:挂失提取自己名下的他人存款如何定性?”

  该法官认为,挂失提取自己名下的他人存款,如何定性,值得商榷。该法官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类犯罪。

  我认为,G先生案,与上述文章一样,法理是一样的。辩护人赞同该法官的观点,因此坚持认为G先生,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占类犯罪。

  我马上写份补充辩护词,附上该资深法官的文章,寄给承办法官。

  最终C区法院认定G先生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我为法院没有全面采纳侵占罪的辩护观点而感到遗憾,但相对于盗窃罪、诈骗罪而言,量刑已经大幅减轻,辩护策略起到了作用。巧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资深法官、权威人士的观点,为我们的辩护,开辟一条新的路径。

律师简介

  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组负责人;北京总部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分管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从事监狱、劳教等司法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从事法制宣传、记者编辑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挂职担任过副检察长。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代理过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全国知名案件,代理多起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死刑复核不核准、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例,出版和主编《诈骗罪研究》、《当庭释放》、《大成辩护人》、《诈骗案件辩护实务》(即将出版)等个人专著和成功案件选集,发表学术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