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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配置现状及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一、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配置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统计,《刑法》中共规定了147个双罚制单位犯罪罪名,16个单罚制单位犯罪罪名。双罚制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1];单罚制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1]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文同。

  (一)双罚制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

  对《刑法》规定的147个双罚制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配置进行分析可知:第一,对单位的处罚方式仅有罚金刑一种;第二,有37个罪名规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刑,而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而不判处罚金刑;第三,有110个罪名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判处罚金刑。

  在37个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的罪名中,除了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对单位的罚金刑标准作出了“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规定之外,其他35个罪名大多仅作出“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笼统性规定,却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幅度作出要求。

  在110个对自然人和单位都配置了罚金刑的罪名中,有如下特点:第一,关于对自然人判处罚金刑的标准,有30个罪名作出规定,分别为限额罚金和倍比罚金两种;另外80个罪名未明确对自然人判处罚金刑的标准。第二,关于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的标准,110个罪名均未进行规定。

  (二)单罚制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

  对《刑法》规定的16个单罚制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配置进行分析可知:第一,有8个罪名对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罚金刑;第二,其他8个罪名没有配置罚金刑。

  在8个对直接责任人员配置罚金刑的罪名中,仅有4个罪名对罚金刑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均为限额罚金,这4个罪名分别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另外4个罪名对罚金刑的标准仅作出“并处罚金”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笼统性规定,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

二、单位犯罪罚金刑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方式单一

  在单位犯罪中,对于犯罪单位的处罚方式只有罚金刑一种,站在立法者角度,不追求重刑主义,只要有一种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可。立法者虽然考虑到单位犯罪多为贪利性犯罪,对其适用罚金刑,可剥夺其犯罪利益,并补偿因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却未发现我国单位犯罪的严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仅处以罚金刑已经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其实对于任何一种犯罪来说,仅规定一种刑罚方法,都无法发挥刑罚的真正作用,更何况对于资金雄厚的单位,只是对其处以罚金刑,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单位再次犯罪。

  (二)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配置的无限额罚金刑过多

  如前所述,在147个双罚制单位犯罪中,只有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2个罪名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刑有比例的规定,其余145个罪名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均未规定具体数额幅度,即为无限额罚金。

  在所有163个单位犯罪中,双罚制单位犯罪仅有30个罪名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刑的标准作出规定,分别为限额罚金和倍比罚金两种;单罚制单位犯罪中仅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4个罪名对直接责任人员罚金刑的标准作出了限额罚金的规定。其余129个罪名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刑均未规定具体数额幅度,即为无限额罚金。

  这种对罚金刑不进行限额规制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刑罚的明确性原则”,更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无视与违背。对罚金刑的配置显然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与矛盾。一般来说,这种脱节与矛盾,绝大多数是由于立法过剩,导致法律虚置,但唯独此处对罚金刑的不限额是由于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即使《刑法》第五十二条对罚金刑的判处作了简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是对于犯罪情节该按什么标准进行区分却没有作出规定。因此,虽然无限额罚金刑看似具有更多的适用空间,可以在情节完全不同的单位犯罪中适用,但在实践中却无法落实,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会出现刑罚的适用与犯罪不均衡的情况,影响刑罚的公正。

三、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配置进行完善

  (一)完善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法

  根据前文所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单位设置的刑罚方式只有罚金刑一种,无法应对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日益严重、复杂和多样,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因此,应根据刑罚的需要,设置多样化的刑罚方法,构建合理完善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

  通过对我国刑罚方法进行考察发现,我国目前有四种刑罚方法,分别是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其中,对于单位犯罪来说,生命刑和自由刑无法适用,而罚金刑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刑,所以扩展单位犯罪的刑罚方法可以从资格刑上入手。

  从《刑法》的修订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相关犯罪的处罚在进行多种尝试。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将禁止从业的措施纳入《刑法》中,虽然并未因此涉及扩展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但也给我们提供了指引,可以采纳类似措施来惩罚某些单位犯罪。

  借鉴国外的刑罚体系可以发现,在承认单位犯罪(国外某些国家称之为“法人犯罪”)的国家,其对法人本身设立的刑罚体系相对更为完善。规定了诸如社区服务令、单位公开、保护观察以及解散法人等层次分明的资格刑刑罚措施,足以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以最小的成本达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

  例如,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包括罚金、解散法人、禁止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性的活动、关闭企业机构、司法监督、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没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张贴或公布裁判决定之刑罚等十多种。并且,对法人犯罪规定了缓刑,在对法人判处罚金、禁止职业性或社会性的活动、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等刑罚的,均可以适用缓刑。美国在《模范刑法典》和《组织体量刑指南》中规定对法人可适用的刑罚有:(1)刑事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救命令、社会服务令及向被害人告知有罪判决的命令;(2)罚金,是在刑事赔偿之外对于有支付能力的法人所处以的刑罚,根据有罪法人是否为“犯罪组织”,可分为没收法人全部财产和普通罚金;(3)保护观察,是指对其活动需要矫正的法人,在判处刑事赔偿和罚金之外,还可以判处5年以内,必须按照保护观察家及法院指定的专家根据判决前调查的情况所确定的一般、特殊遵守事项进行活动,并定期向法院报告情况的处罚方式。

 

  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单位犯罪刑罚的规定,我国单位犯罪刑罚的设置可以增设以下几种资格刑:诸如对相关单位公告犯罪信息、要求停业整顿、进行相关业务限制、设置行业禁止令和强制解散、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设置司法监督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完善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法。

  (二)完善对单位犯罪罚金数额的规定

  《刑法》对犯罪单位刑罚的规定仅为“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对罚金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大部分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标准也未规定。这种情况不仅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置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对单位犯罪罚金数额标准进行具体规定是当务之急:可以先根据单位犯罪所获得的收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多少来确定基本数额;再根据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目的,确定对其罚金数额的惩罚幅度。从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单位最终应该承担的罚金数额,同时加快对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制定及出台,以提高实务中对类似案件处理的可操作性。

律师简介

  于凯律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单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协理事,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邀到美国阿克伦大学做访问学者。1994年至2003年在公安机关经侦、法制部门工作,2004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十六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二十多起案件取得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良好结果。合著出版了《刑法分解实用全书》《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代理、刑事风险防控。

  于兆燕律师,法律硕士毕业,大成青岛办公室刑辩律师,大成单位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青岛科技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合著出版了《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一书,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单位法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