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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牟亦廷 |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及合规业务前瞻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不断尝试以各种方式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2018年11月,最高检又针对相关法律政策的适用专门发布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上述文件的相继发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的司法精神。

  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其中,江苏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显得十分特殊。

  这是一起案值3亿余元,最终不起诉的案件;

  这是一起涉案公司达7家,最终全部不起诉的案件;

  该案中7家公司虚开发票共计3亿余元,但因其犯罪具有被动性,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其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对涉案7家公司及责任人员均作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该案例答记者问时表明:该案是检察机关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

  此案例表明,即便是涉案金额数亿元的案件,也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商业环境背景、涉案主体的具体情节、案发的特殊因素、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审查对相关人员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无疑昭示着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在从宽、从缓方面,边界正在慢慢变大,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空间也正在逐步扩张。但相对的,也凸显出一个严峻的现实:“涉罪企业是否能够争取到不起诉,后果天差地别”。

  在此形势之下,在企业合规这一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关注涉企刑事案件,开始关注企业刑事合规,与此同时也涌现出更多的律师业务契机。

  曾几何时,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是一个伪命题,在彼时彼刻,这一论断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因为这一论断的核心在于一个很突出的现实——我国当时没有建立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

  由于没有刑事激励机制,企业做刑事合规“得不到现实意义上的好处”,所以企业及企业家没有购买合规法律服务的动力。无利益则无需求,无需求则无市场,无市场则无竞争,无竞争则无进步,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彼时萎靡孱弱,甚至有企业家避之不及,唯恐“沾染晦气”。

  但时针转到2020年,这一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法律领域也是动作频频,其中从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频繁的“动作”来看,我国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似乎已经开始快速萌芽,企业刑事合规业务这一片市场,也即将苏醒。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召开“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检察机关在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全国多地检察机关都对此表达了意见:

  黄生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要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化营商环境大治理格局,在确保案件适量的同时注重“人和、政和、企兴”,把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做深做透,帮助涉案企业转危为安,转危为机。

  梁红继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方面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另一方面要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环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加大惩治力度,让不合规的成本进一步加大。

  邓根保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预防企业犯罪,是最优的服务企业发展举措,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最佳的企业预防犯罪方法。

  刘倩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合规计划不仅是公司治理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刑法激励机制。在我国以企业合规为前提条件,降低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可以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

  谭尘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尽快出台试点办法,明确试点进度,以便于基层院及早启动实施。

  李彬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理论上探索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路径选择上,对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通过附加条件不起诉,最终推动单独立法。

  严忠华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善于运用不起诉权并将企业纳入特殊主体权益保护范围的创新意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扩展认罪认罚适用领域、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考虑;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担当。

  在本次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上,多地检察机关都传递出改革检察工作,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观念,而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优化企业司法环境、改革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已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的司法方向。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东风,正如火如荼的在各地兴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而实际启动试点改革的检察机关还包括浙江省的检察机关、江苏的无锡、苏州、盐城等地的检察机关。

  由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这一工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都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律师如欲从事该方面的业务,仍需注意及时学习不同地区的不同规定。

  以浙江省为例,在司法助力企业刑事合规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形成并积累了非常多的值得全国范围内借鉴和推广的经验。2020年10月,浙江省检察院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对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的特定市场主体,对其积极探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也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判断标准,对部分罪名的认定和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作为试点之一的宁波市检察机关率先建立了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而在此之前,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9月27日便印发了《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岱检发办字[2020]),同为浙江省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的检察机关,有些规定却不尽相同。

  除此之外,绍兴市新昌县、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也各自出台了涉企案件的相关工作办法;杭州市滨江区在政法委牵头下成立了全国首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可以说,浙江省各个市县地区都相继在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上,作出了探索和突破。而刑事律师在介入这些地区的涉企刑事案件时,就需要注意不同地区关于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不同规定和办案要求。

  另外需要摆脱一个误区: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并不局限于企业这一单位主体。

  对于触犯个人犯罪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同样可以出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对其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绍兴市上虞区的一份“针对涉企个人犯罪”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该案同时体现出的一点是:虽然对涉企单位犯罪、个人犯罪都可以尝试做不起诉审查,但仍旧有必要明晰其中单位和个人各自的责任划分,这不仅会在单位犯罪中影响责任人员的范围,也会在自然人犯罪中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建立涉刑企业“独立监控人”制度,在特定期限内由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涉刑企业开展合规监管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也正在尝试通过设置“法益修复期”,在此期限内,对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犯罪嫌疑人且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轻缓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视法益修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上述制度的试行表明,深圳市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方面,也已经迈出坚实的一步。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成就有目共睹,而这背后离不开数不清的企业、企业家,针对企业做好刑事风险防控,意义重大。在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未建立前,刑事合规业务确实稍显尴尬,但如今自最高检以下都已开始尝试探索建立这一机制或寻找这一激励机制缺失的解决办法,刑事律师更需要在制度探索期尽快武装自身,提高刑事合规业务水平,加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能力,在风尚起时早备良帆,才能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市场快速扩张、完善之时,出海远航。

  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在此形势之下,最需要作出的是态度上的转变。在笔者十余年律师生涯里,见证了深圳不少企业和企业家的兴衰成败,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是:民商事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概率日趋平稳,渐有下降趋势,而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概率却在日渐攀升,且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这一现象需要引起企业和企业家的重视,防微杜渐,以策万全。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01 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日渐成熟,服务标准化程度日益增高,民商事律师对企业的保驾护航日益全面、细致,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相应降低。

  针对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培育,不仅已经高度适配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法规体系,完成了本土化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设,更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迅速与域外法系接轨,兼容并包,逐渐更新了域外相关领域的服务内容和规则。相对于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市场而言,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仅起步早,而且起点高,发展快,效果好。

  由于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在先期见效快、收益明显,因而众多企业和企业家能够快速接受,购买意愿的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竞争加剧的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本身的升级迭代速度也越来越快。时至今日,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细化到企业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个环节,高素质法律服务的供给,在不断削减着民商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这使得民商事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概率在不断地降低。

  02 企业刑事法律服务水平不一,收益均为隐性收益,市场接受度低导致服务供给水平降低,形成恶性循环,一度被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兼并,企业刑事风险隐患增加。

  见惯了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如火如荼,再反观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略微凄凉。2020年之前由于没有刑事激励制度,企业刑事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的收益多为隐性收益,很难直接转化为企业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从而导致企业失去购买欲望。市场上购买企业刑事法律服务的或为已经卷入刑事风险的主体,或为经历过刑事程序后,充分认识到刑事风险的主体。

  无需求则无供给,企业刑事法律服务比传统刑事辩护更需要复合型人才,市场的低迷不仅阻挡了人才进入的脚步,甚至加剧了原本有志于从事这一领域的人才流失。恶性循环之下,企业刑事法律服务的供给水平日益降低,更有不少民商事专业律师“兼职”为企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将刑事专业领域业务兼并至民商事法律服务产品中,成为附庸。但这其实为不少企业埋下了隐患,很多刑事风险都是在公司设立运营之初萌芽,后期爆发,而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缺乏对刑事风险的专业判断和防控手段,在律师业务专业化的今天,不少民商事律师对于刑事业务没有办过,对于刑事风险也是知之甚少,企业的民商事利益与刑事利益之间也因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冲突,这就使得企业发展往往是背着刑事风险包袱前行而不自知。

  企业对刑事法律服务的需求,从本质上来讲与对民商事法律服务的需求并没有什么不同,都需要从“出生”至“死亡”一路重视,碍于市场发展程度和接受度的不同,这部分服务一直不能给企业供给到位,往往以民商事法律服务兼并打包的形式被一笔带过,这就使得企业刑事风险隐患相应增加,刑事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概率,也无形中提高了。

  03 商业竞争加剧,刑事风险源陡增,对企业刑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需求越来越高。

  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带来一个直接后果是:全方位的民商事法律服务保护之下,市场的传统竞争手段已经难以对竞争对手造成“致命打击”。

  如此局面,只能另辟蹊径,企业刑事风险成为了商业竞争中彼此攻讦的必争之地。回顾近年来的市场竞争,有多少场商战的背后是一桩又一桩的企业高管涉刑案件或者是企业本身涉刑案件?端看一起“腾讯举报阿里巴巴副总裁涉嫌犯罪”的案件便可管中窥豹,BAT中两大互联网巨头均牵涉其中。商业竞争中的刑事控告,逐渐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也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重要一环。

  除此之外,经济、科技的进步日新月异,已经开始慢慢超过法律的更新和适应速度,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争议行为越来越多,企业涉刑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对高水平的刑事法律服务需求,日渐增加,但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市场难以匹配突然增加的需求,矛盾之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不仅难以得到解决,甚至可能会被进一步放大。

  如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带领之下,培育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东风也已经同步吹起,企业和企业家作为市场中的购买方,在市场培育中将扮演驱动市场、淘汰劣币、优化竞争的至关重要角色。

  企业和企业家需要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重大影响,而刑罚的风险对于企业家及其家庭的危害也是亟待重视的,及早体检现存的法律风险,尽快制定合规计划和防控设计,在风险发生前最大可能的杜绝风险,防止落入“既然有了刑事激励制度,那么等出事了再合规也来得及”这样的认知陷阱。在风险发生时,借助外部专业刑事律师智囊团队,借助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争取政策红利。

  刑事合规是系统复杂的法律工程,我国现有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态,还并不能在这方面提供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一致的高端法律服务,刑事风险的防控和化解也需要相应的过程,这就要求刑事合规工作尽可能前置,如果真要等到“出事了再补救”的话,亡羊补牢或许不能说太迟,但要想达到刑事合规理想效果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律师简介

胡珺 合伙人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深圳办公室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大成中国区刑委会理事、副秘书长,大成刑辩学院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首批刑事律师库入库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考官。

  胡珺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犯罪辩护,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许多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部分案件属于公安部、中纪委督办、关注的重特大案件。辩护经验丰富,多次取得撤案、不起诉、缓刑、改判的良好辩护效果,经办的无罪辩护案例获“中律评杯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荣誉。

牟亦廷 实习律师

  前检察官,五年一线检察经历,2018年经发展加入九三学社,任地方青联副主委。

  从检期间先后从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工作,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与技巧,具有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办案经验。现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倡判例研究及司法平衡。协助团队主办律师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具备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纪委挂牌案件经验,多次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