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几个原则 ——在山某被控敲诈勒索案研讨会的点评发言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各位同仁:

  大家好!

  首先热烈祝贺大成民刑交叉法律研究中心的成立,该中心的成立,体现大成诉讼专门化、精细化的专业特色。在此衷心感谢主办方和会务组的邀请,很荣幸担任案例研讨会的点评嘉宾。通过参加本次案研讨会,收获很多。谈谈我对民刑交叉的思考和感受。

一、 培养民刑互搏思维

  “得民刑者得天下”,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民事和刑事的选择权和启动权,牢牢掌控在公权力手中。一个案件的走向,是民事起诉还是刑事追诉,司法机关往往有绝对的权力。

  金庸的武侠小说里有个喜感人物——周伯通,被囚禁在桃花岛时自创双手互搏之术,左手和右手互搏,终于成就盖世神功。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往往也是民刑互搏,民事案件当刑事案件处理,刑事案件当成民事纠纷处理,让我们无可奈何。

  世界首富巴菲特的搭档——查理·芒格,创立左右互搏思维模型,就是让我们学会自己质疑自己,自己挑战自己。作为律师,我们可以用民刑互搏的思维,处理我们所遇到的民刑错位问题。就是民事纠纷,其中有无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否属于民事纠纷?这就是处理民刑交叉的“民刑互搏”思维。因此我们不光要精通刑法,更要熟知相关的民商法知识,打通刑民之间的“任督”二脉。

二、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从称谓上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从程序法或者从诉讼法的角度,民事诉讼中,经常称谓民刑交叉;在刑事诉讼中,经常称谓刑民交叉。在座的多数主业是民事诉讼,称谓民刑交叉。我则全部从事刑事诉讼,习惯称谓刑民交叉。民与刑,抑或刑与民,谁在先,谁在后,意义不大,只是称谓不同。但是,处理刑民交叉,或者民刑交叉,要侧重刑、民。民刑交叉抑或刑民交叉既是一个古老陈旧却又历久弥新的话题,这里的“刑”是指刑事诉讼,“民”是指民事诉讼,这是侧重于从诉讼法、程序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既然已经形成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犯罪,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应当以此为内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因此,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我个人赞同陈老师的观点,刑民交叉(抱歉,我习惯说刑民交叉),应该实体与程序并重,特别是从实体上定位,到底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这样才能准确定性,然后通过不同的诉讼策略,实现我们的目的。这样要求我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要有所建树,有所修为。

三、 从《九民纪要》看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不再是单纯的先刑后民,而是多种程序并重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改变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常采用“先刑后民”准则,特别是第十二节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最核心的部分,即在于通过条款规定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绝对分案处理标准”及“绝对不中止民事审理标准”。

  《九民纪要》第128条至130条结合近来民间借贷、P2P等金融交易中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的背景情况,旨在推动人民法院在相应情形中应当充分把握民事案件“分案处理”“及时审理”的原则,以多种程序追究不同主体的责任,充分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律师角度,要求我们代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运用好程序规定的法律武器,维护客户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 从最高检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看出民刑交叉问题再一次引起高层重视(一)最高检会议的风向标意义:对标民法典精神,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一)最高检会议的风向标意义:对标民法典精神,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2020年12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贯彻实施民法典,检察机关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二)张军检察长讲话强调刑法的谦抑性,防止刑法的滥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我理解为,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权的表现。一方面加强民事案件监督权,发现民事案件中潜在的刑事案件,防止放纵犯罪。另一方面,作为公诉机关,加强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监督,防止把民事案件当做公诉案件处理,防止冤假错案。这为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目前,犯罪圈有扩大化的趋势,刑法调整犯罪不断扩大,很多涉及民刑交叉的罪名从无到有,从轻到重,这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拟将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由十五年提高到无期徒刑。众所周知,职务侵占也经常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刑法不仅不谦抑,反而有扩张的趋势,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警惕。

五、 从民法典的施行看民刑交叉的解决思路:从民刑分割到民刑协同

  从明年开始民法典就生效了,民法典所蕴含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权利保障、平等保护等理念,对于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民法对于刑法的前置法地位和刑法的“滞后性、二次调整”性质,司法机关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充分贯彻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于“民刑协同”的理念,从“民刑交叉”、“民刑分割”到“民刑协同”, 通过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协调综合运用,应当成为民、刑关系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有学者归纳对此为四点:一是治理方向的协同,二是违法评价的协同,三是裁判思路的协同,四是救济手段的协同。

  因此,要求我们律师树立“大辩护”或者“大代理”的观念,民事和刑事通盘考虑,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双赢目的,最大程度维护公平正义。

六、维权性敲诈勒索是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可谓加重了刑罚。

  敲诈勒索的刑民交叉,多发生在维权类纠纷中,特别是所谓的过度维权案件中。消费者维权过度通常有天价索赔型、反复型、手段非法型、职业打假型等几种表现形式,是民事维权还是刑事敲诈,需要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予以剖析。

  著名的郭利维权案,从敲诈勒索罪到再审改判为无罪,集中体现了维权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采用威胁、胁迫的手段,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要件。

  就本案而言,山某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从这点出发,应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案件中涉及到王某某签名真假的鉴定。我认为王某某已经去世,无法获得他的笔迹,无法获得真实的鉴材。如何得出王某某签名是虚假的意见?应该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王某某的签名是真实的。

七、集体回避与异地管辖

  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性存在司法机关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我们对此很愤怒。我们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某个办案人员回避,至于要求司法机关集体回避,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不好操作。

  个人认为,与其申请集体回避,不如申请改变管辖,申请异地管辖,或者提高管辖级别。即申请上级机关,换个办案单位,这样既能解决回避问题,也能确保相对的公平公正,运用好,会有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八、证明标准不同: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问题

  (一)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

  学者纪格非认为,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应当以尊重民事审判机关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为前提,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避免矛盾判决为目标。通说认为,刑事有罪判决确认的事实,对于涉及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

  在立法上,对于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3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那么,民事判决中的事实能否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引用?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已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无需举证证明或者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故先前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证据质证时,该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可以理所当然地成为指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证据,无需再一一加以质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先前民事裁判文书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中所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事实,应根据刑事证明标准予以重新认定。

  我认可第二种观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讲究优势证据,刑事诉讼则强调唯一性、排他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对被告人自由乃至生命权的生杀予夺,与民事、行政诉讼在法律后果承担上存在着天壤之别,其证明标准也要远远高于民事、行政诉讼,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程度,因此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不能直接引用到刑事诉讼中来。

  最后,祝各位同仁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工作顺利,万事顺遂!祝民刑交叉研究中心越办越好!

  谢谢大家!

  附:山某控敲诈勒索案简要案情

  山某以补充协议为由,起诉某上市公司,要求支付700万股原始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以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拘留,同时要求法院中止民事审理。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山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山某无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判决其无罪。但认定补充协议虚假。山某进而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为由不支持其民事主张。

律师简介

  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组负责人;北京总部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分管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从事监狱、劳教等司法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从事法制宣传、记者编辑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挂职担任过副检察长。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代理过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全国知名案件,代理多起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死刑复核不核准、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例,出版和主编《诈骗罪研究》、《当庭释放》、《大成辩护人》、《诈骗案件辩护实务》(即将出版)等个人专著和成功案件选集,发表学术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