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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大成/刑辩案例研讨讲堂:《对合犯罪案件的理论与辩护实践》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0年12月18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大成刑委会合作开设的刑辩案例研讨课程,在北师大珠海校区继续开讲。

  本次课程的主题是《对合犯罪案件的理论与辩护实践》,授课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辩学院执行院长、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授课对象是北师大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

  本次课程分为律师主讲、课堂互动两部分。

01 律师主讲环节

  于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若干案件,就对合犯罪理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 关于对合犯、犯罪的对合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对合犯又称为对向犯、对行犯,是必要共犯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的对合关系,与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通常认为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必要共犯又分为聚合犯与对合犯。对合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值得探讨。

  第二部分 罪名梳理

  在正确地理解犯罪的对合关系的基础上,对犯罪的对合关系的形态以及情形进行了阐述。

  在该部分中,于律师专门就行贿罪与受贿罪、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订合同失职罪、串通投标罪等若干组罪名进行了梳理、分析,并随即列举一些真实案例与同学们讨论。

  如行为相对人构成同一犯罪,系彼此同罪的犯罪的对合关系。虽然双方行为人都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罪,系彼此异罪的犯罪的对合关系。还有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等等。

  第三部分 案例部分

  于律师列举了三个自己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提出实践中的辩护问题,与同学们讨论。

  1、某局长受贿案:基于认定受贿事实的成立,办案机关首先就行贿人的行贿犯罪进行取证并作出判决,由此形成的在先判决等证据效力的辩护困境;

  2、某证券公司负责人行贿案:基于行贿事实在侦查机关取证等方面存在非法之处,一审开庭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可能对受贿案的审理造成何种影响;

  3、某房地产公司骗取贷款案:房地产公司在办理贷款时,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系银行一方指导并审查,在此种情况下,认定银行一方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可能性。

02 课堂互动环节

  司法实践中的对合犯罪处理,存在对一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对另一方追究少的现象,原因在哪里?存在对合关系的行为,一方构成犯罪,但另一方却不构成犯罪,法理基础是什么?都成为课堂讨论的话题。

  在该次课程结束之时,于律师向同学们赠送大成刑委会专著《单位犯罪实务精解》并合影。本次课程在同学们的感谢中圆满结束。

  北师大法学院与大成刑委会开设的刑辩案例研讨课程,至今已经是第十五次。

  此前已经讲授的课程有:大成杭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何慕律师主讲的《“结构营销”刑事边界辨析》、大成太原办公室执行主任马俊律师主讲的《公司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大成郑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李红新律师主讲的《涉“套路贷”类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大成济南办公室刑事与争议解决部主任王勇律师主讲的《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的有效辩护》、大成刑委会顾问娄秋琴律师主讲的《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大成刑委会副主任马成律师主讲的《票据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大成上海办公室刑事部主任马朗律师主讲的《受贿罪刑事辩护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