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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 | 从最高法对上海杀妻藏尸案核准死刑的理由看网络时代的舆论审判

发布日期:2022-07-27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早在2020年6月,上海杀妻藏尸案的凶手朱晓东已经被最高法核准死立执并已行刑。该案爆出以来,网络上万众一声的“喊杀”声不绝。自药家鑫案以来,到近期的“百香果女孩”等命案,只要案件爆出后网络喊杀,最高法似乎总会给出稳定响应,毫无悬念地均会核准死立执。

  但并不是每一次核准理由我们都能详实了解。难得的是,近期《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第1367号指导案例《朱晓东故意杀人案——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十分详尽地向我们介绍了最高法核准上海杀妻案死立执的理由,成为我们一窥最高法面对汹涌舆情,还能否立足事实与法律独立审判的极佳机会。

 

一、辩护人、最高法各自提出的是否适用死刑的理由

  据第1367号指导案例介绍,朱晓东的律师没有否认朱晓东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的辩护目标就是朱晓东不判死立执。他给出的理由有五点:(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2)朱晓东是在情绪失控后激情作案而非预谋作案;(3)朱晓东犯罪手段一般,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4)朱晓东系自首并系父母“陪首”,且认罪、悔罪;(5)被告方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讲,这位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十分全面、准确的命中了“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死刑政策原则。

  最高法针对上述五点理由,认可其中三点理由成立:(1)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父母“陪首”,依据司法解释也是自首的一种方式);(2)具有“婚恋家庭矛盾”这一应当酌情从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是从案发原因角度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政策原则);(3)肯定了朱晓东一方确实也有赔偿的意愿。

  面对三个从宽情节(其中两个是法定从宽情节),最高法给出了五个核准死立执的理由:

  “第一,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朱晓东系精心预谋作案,并非冲动之下临时起意犯罪,体现了比激情犯罪更大的主观恶性。第二,从案发起因看,朱晓东素行不良,对婚姻不忠诚是引发夫妻矛盾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杨某某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第三,朱晓东在杀妻后将尸体藏于冰柜三个多月,并在此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恶劣行径。如,使用妻子和自己的账户大肆消费、透支、借贷,到处旅游,同其他女性开房;多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制造被害人还存活的假象等。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毫无悔罪表现,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伤害,也引起社会公众极大愤慨。第四,朱晓东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是在作案三个多月后因负债累累、无法继续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才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且在投案前一天扔弃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和本人手机以毁灭罪证。这种投案看似自动,其实是走投无路所致,与作案后因悔罪而立即主动投案的情形有区别,加之被害人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一旦有人报案很容易锁定犯罪嫌疑人,故朱晓东自首的价值不大。第五,被害方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应强烈,拒不谅解,坚决要求判处朱晓东死刑”。指导案例最后一段“值得一提的是,罪犯朱晓东已于2020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多家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媒体进行了报道,当晚该条新闻长时间在百度热搜榜中排行前十,公众舆论基本‘一边倒’地对裁判结果表示支持、肯定”。

二、最高法的四点理由缺乏说服力,“公众舆论基本‘一边倒’地对裁判结果表示支持、肯定”不能成为了检验裁判正确与否的标准

  仔细分析,最高法给出的理由,只有第一点比较靠谱:谋杀比起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而言,应受到更重的谴责,有责性更重(用最高法的原话说,“主观恶性更大”。)为了给出更多死立执理由,剩下四个理由,一个比一个“一言难尽”。

  第二第三个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杀人行为之前、之后的行为,并不是杀人行为。而朱晓东被判处的是故意杀人罪,量刑也是根据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刑规范所要阻止的结果展开,不能脱离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范内容来捕捉量刑情节。怎么能把他对婚姻的态度,案发后如何处分共有财产当作死立执的理由?

  二是即便朱晓东事前事后如何浪荡不羁,起码他事前未曾犯罪、没有前科;事后也没有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钱财大肆消费。从刑法上讲,他还是初犯、偶犯。对于判处死立执而言,初犯、偶犯实际上应该是酌定从宽情节。

  三是案发前、案发后,朱晓东的行为并不全是侦查的对象。侦查机关往往只侦查与案情有关的一些劣迹。如果一定要牵扯过往,难道这个87年出生三十几岁的人,没做过好事全是劣迹吗?如果一定要评价事前事后,那也要公平的全部摊开而不是“钓鱼”式评论几件。

  再看看第四个理由。指导案例认为自首对于朱晓东也不是悔罪表现,而是一种“看似自动,其实是走投无路所致”。但明明司法解释给犯罪嫌疑人一般自首规定的“自动投案”的底线是“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询问,或者违背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即可。在特殊自首的情况,哪怕是服刑的罪犯要供述之前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都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对照司法解释的尺度,显然朱晓东投案当时还没有案发,到案后也基本如实供述了杀人过程。指导案例说这样“自首的价值不大”。但对比哪怕面对围剿仍负隅顽抗,抓捕都极具危险的犯罪分子,是不是还是能够感受到自首的价值?哪怕是歹徒,也是分级的。死立执应该分配给那些真正的怙恶不悛者。

  第五个理由提到了“被害方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应强烈,拒不谅解”,而这个理由又是与被告方愿意赔偿这个从轻情节对应。就在前段时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只要被告方积极赔偿,即便未取得谅解,也能在30%以下量刑(取得谅解是在40%以下量刑)。可见,这原本是朱晓东的从轻情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时代已经过去。即便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提倡恢复性司法,但恢复性司法立足点是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显然,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是犯罪者通过赔偿和修复关系来回归社会,而不是为了赋予被害方生杀予夺大权。

  纵观指导案例这些不靠谱的理由,真实的立足点实际上就是文中那句灼目的 “社会公众极大愤慨”。没想到,响应了公众的喊杀声后,指导案例将“当晚该条新闻长时间在百度热搜榜中排行前十,公众舆论基本‘一边倒’地对裁判结果表示支持、肯定”成为了检验裁判正确与否的一个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即便“公众舆论一边倒地支持、肯定”这样的判决、复核结果,笔者还是坚定认为这样判决、复核有待商榷。

三、裁判者应有的形象和姿态

  裁判者,尤其是最高裁判者,应该是冷静、理性、克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如果有一个形象可以外化,法律人更希望是手握天平、布蒙双眼的正义女神忒弥斯,而不是一天刷头条、看百度,玩抖音,东瞅瞅西看看,陷入舆情的“包打听”。

 

  就在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情类似的倪某杀女友藏尸冰柜案作出判决。该案与上海杀妻藏尸案主要量刑情节类似:一是倪某在母亲陪同下自首(“陪首”),二是也系婚恋、家庭矛盾引发,三是倪某家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被害人家属接受),四是倪某也具有谋杀情节(倪某案发前曽搜索“杀人后自杀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凶手家属需要赔偿死者吗”)。面对汹涌的喊杀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倪某无期徒刑。这才是一个客观冷静的、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者应有的姿态。合肥中院,好样的。

律师简介

  丁慧敏,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程序辩护中心秘书长。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本硕博分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权威核心法学期刊发表论文9篇。2013年7月至2018年8月,就职于某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处长级),审理(监委内审)厅局级领导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0余起。此后入职大成,从事刑事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