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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龙 | 浅谈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合力辩护和临场应对——以一起法院变更诈骗罪指控为开设赌场罪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摘要

  在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众多。由于辩护人之间互不认识,庭前缺乏沟通,难以统一辩护思路,辩护效果也大受影响。为达成多方共赢的辩护效果,本文拟以真实案件为例,为来自不同律所的辩护人在达成统一辩护思路或应对相互攻击上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共同犯罪;辩护人;合力辩护

  在很多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涉黑恶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涉众类案件,参与诉讼的辩护律师少则十余名,多则几十上百人。在这类案件中,少数被告人的家属相互认识、相互信任,他们会聘请同一律所的律师及时介入,并形成一致的辩护思路、方案或策略。其他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或者由家属自行聘请律师,或者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这些辩护律师一般来自不同律所,互不认识,庭前缺乏沟通,难以统一辩护思路。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出现同案被告人相互“攻伐”的意外,需要辩护人小心应对,妥善处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多数辩护人相互不认识,庭审时却能默契配合,从而达成多方共赢的辩护效果,这类少数情形目前也被称为“合力辩护”。

  笔者亲办的一起诈骗罪转为开设赌场罪案中,就同时发生了合力辩护和相互“攻伐”的意外,笔者拟以该案为例,试着为来自不同律所的辩护人在配合和应对上提供一些参考。这起真实案例发生在2020年末,结案于2022年初,涉案被告人数十名,辩护律师近二十名。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重罪)不成立,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轻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终实现了所有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该案中,笔者担任原排序第二的被告人李四的辩护律师,见证了来自不同律所的众多辩护律师的精彩配合。

一、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张三成立A公司,为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参与分成,招聘业务人员数十名(含两名业务经理、六名业务骨干)。张三将大量微信号、QQ号等发给业务员,让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以投资名义诱骗玩家到网络平台赌博,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开奖结果骗取财物。期间,张三邀请李四任公司股东并协助其对公司进行管理。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认定张三、两名业务经理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组织作用,六名业务骨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四及其余业务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案件争议焦点

  庭前会议中,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罪名争议: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赌博结果的行为?

  2.主从犯争议:在共同犯罪中,业务经理、骨干以及李四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三、合力辩护的达成

  本案中,除了四名法援律师来自同一家律所以外,其他数十名辩护律师来自十余家不同的律所。在庭前会议之前,多数律师对案件并没有进行过有效沟通,被告人中:有想要认罪认罚的、有对罪名有异议的、还有对李四被认定为从犯身份有异议的。总之,案件所涉人数众多,牵扯面广,复杂程度高,案件发展难以预测,但是幸运的事却发生了。

(一)分散辩护的转机

  1.被迫抱团发声

  本案中,因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过高,导致无一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也可能是公诉人不想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在庭前会议时,部分被告人仍旧向法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公诉人认为本案系电信诈骗,应当予以严惩。最终,绝大多数辩护律师发现认罪认罚路径不可取,唯有团结对抗才有可能从轻处罚。

  2.确定共同的辩护方向

  庭前会议的召开系因张三提出排非申请,排除其侦查阶段关于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赌博结果的供述。虽然排非申请最终没有被法官采纳,但是张三的辩护律师(以下简称“一辩”)多次指出本案缺乏修改后台数据的电子数据证据,且坚定地认为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诈骗罪。因此,从相同涉案数额来看,诈骗罪是重罪,开设赌场罪是轻罪,如张三构成诈骗罪则量刑在10年以上,而如构成开设赌场罪则量刑在3年以上(注: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规定)。庭前会议时,本案有超过一半的辩护人,根据证据情况和一辩坚定的辩护方向临时调整了辩护思路。

  3.利用休庭时间达成有效沟通

  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前会议在中午短暂休庭,辩护律师们借此机会进行了沟通,相互了解各自诉求、辩护方向、量刑预期等。多数排序在后的辩护人明确表示会支持一辩的辩护方向,形成“你提议,我附和”的默契配合,并将争议焦点优先集中在罪名定性问题上,其次考虑主从犯认定及数额大小等问题。

(二)精彩的辩护接力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诉人认为:张三、李四、业务人员均有关于修改后台数据可以控制赌博结果的供述,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赌博结果、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则认为:首先,本案缺乏修改后台数据的直接证据(电子数据);其次,各被告人的供述构成一条高层向下说的传播链条,即由张三告诉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告诉业务骨干,业务骨干告诉业务员,但各被告人均未实施过修改后台数据的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实施了诈骗行为。此外,各被告人所做笔录存在表述不清、复制粘贴等问题。在庭审时,各被告人和各辩护人通过接力发问、举证质证,向合议庭还原了以下事实:

  1.张三说赌博平台曾提供过可以修改后台数据的管理号,但没有用过,不知道其操作流程和修改数据功能的真假;

  2.李四听张三说可以控制赌博结果,但自己没有用过,也没有看见张三用过;

  3.业务经理听老板说过,但自己没有用过该功能,也没有看见其他人用过;

  4.业务骨干听老板、经理说过;

  5.业务员听说过。

  通过辩护律师们的默契配合,向法庭充分展示和论证了业务员、业务骨干、业务经理、张三等关于可以修改后台数据供述的形成过程、传播链条,如此“听说”而来的供述系传闻证据,公诉人关于涉案代理公司有修改赌博平台后台数据的行为从而控制赌博结果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合力辩护的效果

  本案中,除极少数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且愿意认罪认罚以外,其余辩护人均对罪名提出异议,在庭前会议时确定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罪名争议,在庭审时通过接力发问方式,不仅确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而且相互配合对涉案资金性质和数额认定亦提出了异议,也取得了部分效果。最终,合力辩护实现了重罪(诈骗罪)变更为轻罪(开设赌场罪),并减少了涉案数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虽然举证被告人关于后台数据可以修改的供述,因部分供述前后矛盾,且业务人员所作供述均存在听说或者猜测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开奖结果从而骗取玩家财产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诈骗罪不予支持。

四、“攻伐”的临场应对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担任原排序第二的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经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递交数份律师意见后,公诉机关采纳了笔者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四为从犯。但是在庭前会议时,部分被指控为主犯的业务经理、业务骨干及其辩护人对李四的从犯身份提出质疑,认为“李总”地位高于业务人员,“他都被认定为从犯,我地位比他还低,也应该是从犯”,意图通过与李四对比来论证其从犯身份。由于李四的从犯身份遭到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笔者作为李四辩护人不得不小心应对这些意外的“攻伐”。

(一)进退有度的应对方式

  在法庭上,律师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非公诉人、同案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因此,笔者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李四的主观认知和客观事实存在偏差,强调客观行为对判定犯罪作用的重要性,如:李四以为自己是股东,实际上其根本没有公司股权,也无权分红;业务人员称呼其“李总”,实际上李四“有名无实”,张三并没有安排李四参与公司管理;李四帮助张三购买物资、偶尔去公司看看等行为,对共同犯罪仅起辅助作用。

  另外,当“意外”出现时,笔者立刻小声提醒同案辩护人,恳请其点到为止,莫损人不利己。在休庭间歇,笔者也及时与提出质疑的辩护人进行沟通,澄清李四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的缘由,并提议优先集中火力在罪名辩护问题上,而在主从犯的身份认定问题上,建议从整体层级入手,没有必要揪住李四不放,徒让公诉人看了“笑话”。为加强观点,笔者还展示了本案组织结构和层级划分的可视化图,以便有效沟通。当然,对于极个别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与同案辩护人均表示点到为止,也有一点“勿谓言之不预也”的意思。

(二)有效辩护的实现

  庭审时,虽然个别被告人对李四主从犯身份仍有异议,但因庭审节奏一直集中在罪名辩护和事实调查方面,主从犯争议实现了点到为止、没有展开和扩大的效果。此外,业务骨干的辩护人调整了辩护方向,不再揪住李四,而是认为业务骨干受业务经理领导,位于第三层级,即张三-业务经理-业务员(含骨干),与其他业务员没有本质区别。这也算是业务骨干的辩护律师发起的次一级合力辩护。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作为本案组织者、领导者,系主犯;两名业务经理在张三领导下带领团队从事网络赌博犯罪,对其所属业务员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均应对其组织、领导和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含李四、业务骨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此外,法院并没有采纳公诉机关有关李四具有“股东”身份和“协助管理”行为的指控,而是将李四认定为协助监督的人员。

五、合力辩护与意外应对的经验总结

  通过还原这起合力辩护和临场应对的真实案例过程,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尝试总结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取得良好合力辩护效果的方式,以及面对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为来自不同律所的辩护人在配合和应对上提供一些参考。

(一)专业胜于一切

  只有准确且兼顾整体利益的辩护方案,才能得到其他同案辩护人的认可和配合,而好的辩护方案来源于律师对专业的坚持,良好坚实的专业功底才能得到同行的信服。同时,只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才能更好的发现和调整辩护方案,将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发挥,从而有利于合力辩护,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无论合力辩护,还是意外应对,都是建立在辩护人的专业素养之上的,没有专业,一切都是镜花水月。

(二)要防风险,也要借东风

  既要防风险,又要交换意见。首先,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同案辩护律师在对案件进行沟通时一定要注意防范伪证、串供等执业风险,但也需要明确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案辩护人对罪与非罪、罪名适用、争议焦点等问题交换意见。具体而言,当同案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进行辩护观点协调时,对只涉及某一被告人个人的内容一般不宜交流,特别是当同案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更应当注意避免谈及当事人个人的情况,应当只针对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整个案件的定性以及对总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等问题交换各自的看法。另外,辩护人协调观点还要谨防为被告人串供、互相传递消息创造机会。1

  借东风,促沟通。在重大共同犯罪中,法庭通常会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借此机会就辩护方案进行沟通,了解同案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寻找队友、识别风险、随时调整辩护方案。此外,辩护律师也可以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三)求同为集中,存异要调整

  求同优先,观点集中。为被告人合法权益谋求共同利益,辩护方向应当优先向全案无罪、罪轻靠拢,并将相对应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在庭前会议时确定为案件审理焦点。法庭辩论时,在协调辩方内部辩护顺序上,法官多以一字排开与善于表达者优先发表的方式来安排辩方辩护顺序2,因此第一个发表意见的辩护律师应当优先发表全案无罪、罪轻的意见,后续辩护人可以“同意第一辩护人”或“某某辩护人意见”并做补充的方式发表意见。补充意见应当简洁、不重复,与前述意见尽量形成递进、增强的关系。

  存异靠后,要调整,要取舍。辩护方向的存异——观点不一,难以说服同案辩护律师,更何况说服法官,因此建议调整辩护方向。例如本案中业务骨干的辩护人对主从犯身份有质疑,而后调整为业务骨干与普通业务员同属第三级,受经理、老板的领导,最后被认定为从犯。同时,如有与合力辩护方向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在书面辩护材料之中,或庭后以辩护词方式补充;与之相左的意见,建议调整方案后再发表,或者放弃亦无不可;“躺平”也可能成为“躺赢”,有时没有必要去拖后腿。例如本案一直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都实现了躺赢。

  因此,同案辩护人不是对手,而是队友,求同时合力辩护,存异时及时调整,绝不拖后腿。

(四)面对意外,应快速反应,准确应对

  首先,在遇到同案被告人或辩护人攻击时,要谨记说服对象是法官,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观察法官反应,判断后续影响,确有必要时应当立即给予回应。其次,根据对方意见来区分攻击的对象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如系事实争议,且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辩护律师应当对事实争议进行论证型辩护,并做好法庭可能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8条启动对质程序的准备。如系法律争议,辩护律师可以判断影响大小,或者进行表态型辩护,或者结合事实进行回应。如既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争议,辩护律师则可以根据法庭重视程度来判断,如被纳入争议焦点,如本案案例,则应当采用论证型辩护,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

  其次,虽然说服对象是法官,但如辩护律师积极回应后能减少同案辩护人的敌意和意见,也未尝不可。例如,尽量利用休庭或庭审间歇,提醒同案辩护人点到为止,同时了解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的诉求和辩护思路,帮助其寻找替代方案或提醒其避开某些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意见,甚至有时可以向其他辩护人点出案件中存在的不利于其当事人、但尚未被公诉人发现的隐藏问题。如确无法避免被攻击时,一定要冷静面对和判断对方攻击要点,准确地向法庭作出澄清或者应法庭要求予以准确回应,此时切忌“带情绪”反击,而要始终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最后,如确有必要对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发出质疑来改变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那么做好被告人对质和辩护人相互辩论的准备,要做就要做成,莫要“损人不利己”,让法官、公诉人、旁听人员看了笑话。

  批注:

  1.参见陈忠槐:《关于共同犯罪辩护的几个问题》,《中国律师》1994年05期,第21页。

  2.参见舒卫平、陆银清:《从无序到有序:论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的运行乱象与出路——以某基层法院124件共同犯罪案件为样本》,《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1327页。

律师简介

  梁小龙,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法律服务,现为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亲自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为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关注的大案要案,取得无罪(含不起诉、撤案等)、免处、缓刑等结果。梁小龙律师不仅勤勉敬业、精耕刑辩,也热心公益,长期以来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事务或为人民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