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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慕团队 | 企业合规衔接认罪认罚的困惑与探析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均自成体系,内部均包含若干个子问题,在思考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问题的衔接时,必须将问题具体化,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可能的处理方式,从中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

  企业合规问题的可能的法律后果至少有三种,第一种是合规不起诉,第二种是因合规可以作为无罪抗辩事由,导致实体上无法定罪,进而引起法定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第三种是虽然认定有罪,但是酌情从宽量刑,检察机关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从宽判处刑罚。

  认罪认罚的可能的法律后果至少有两种,第一种是认罪认罚引起酌定不起诉,即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结合犯罪事实,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不予起诉。第二种认罪认罚引起从宽量刑,即虽然行为人认罪认罚,但是检察机关认为仍然应当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同时从宽量刑。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司法实践,就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的衔接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一是当涉案企业同时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时,应当如何处理?二是当涉事企业将刑事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时,对其还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当涉事企业将刑事合规作为罪轻辩护事由时,对其能不能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是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是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关系

  企业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不起诉虽然均属于不起诉,但是二者的适用条件、程序和后果均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也是不同的。实务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当涉案企业同时符合合规不起诉的条件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甲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开票数额仅为50万元,刚达追诉标准,该企业存在刑事不合规的情形且承诺重建合规体系,同时其犯罪情节又比较轻微、认罪认罚,即便不考虑刑事合规这一因素,也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此种场合,应当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还是认罪认罚不起诉?

  按照企业所承担义务或承受不利后果的从轻到重进行排列,从最有利于企业到最不利于企业,分别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合规不起诉。我们认为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即如果同时符合多种不起诉的要求,应当优先适用对当事企业来说负担更轻的认罪认罚不起诉,而非企业合规不起诉。

  第一,从义务轻重来看,合规不起诉比认罪认罚不起诉施加给企业的义务更重。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涉案企业原本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其承诺在配合检察官调查的前提下,重建合规计划,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接受检察机关派驻的合规监督员,并就其完善合规计划的进展情况向检察机关汇报。检察机关宣布对其暂缓起诉,为其设定考验期,在对涉案企业进行持续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在考验期结束后,根据该企业重建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企业对重建合规体系的承诺、践行、接受监督,并且最终达标。合规不起诉本质上是一种“广义的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于普通的酌定不起诉,涉事企业承担了重建合规体系这一重大义务。

  认罪认罚制度也有可能产生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不起诉本质上属于一种酌定不起诉,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合理解释,并考察刑事司法实践所得出的结论。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这说明不起诉是认罪认罚的可能的法律后果之一。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作出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是指原本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将两种不起诉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企业合规不起诉前置了重建合规体系这一重大义务,只有履行该义务,才会产生一个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认罪认罚不起诉本身就直接产生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当进行酌定不起诉之后,涉事企业也可以重建合规体系,不过这是涉事企业的一种自主选择,而非检察机关施加的义务,检察机关也没有监督检查权,即使涉事企业选择不重建合规体系,也不会立刻引发不利法律后果。二者比较,企业合规不起诉施加给企业的义务更重。

  第二,从法律后果的确定性上来看,合规不起诉的后果是不确定的,而认罪认罚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确定的。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两种后果,一种是涉事企业达到检察机关的考查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终局意义上的酌定不起诉;二是如果涉事企业未能依约重建并践行合规体系,经考察不符合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起诉决定。与此不同,酌定不起诉本身是一种确定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涉事企业是否重建合规体系而产生影响。

  第三,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符合检察机关探索试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精神。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强调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见,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如果优先适用合规不起诉,而非酌定不起诉,则不仅没有保护民营企业,反而是加重了涉案民营企业的负担,显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四,二者法律地位不同。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而合规不起诉毕竟还处在试点阶段。在起诉与合规不起诉之间,后者对涉事企业更有利,当然应当优先适用后者。但是在酌定不起诉与合规不起诉之间,前者对涉事企业更有利,且前者是基本法律规定的程序,当然应当优先适用前者。

二、企业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与认罪认罚从宽之间的关系

  当涉事企业将刑事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时,对其还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认罪认罚的“罪”如何理解,二是刑事合规抗辩事由到底是对事实的否定,还是仅仅是对定性的否定。

  关于认罪认罚的“罪”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一是宽容模式,即认事但不认有罪,或不认同罪名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二是严格模式,即认事但不认有罪或不认同罪名,不适用认罪认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2021)第三百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宽容模式,即只要嫌疑人在事实与处罚层面认可司法机关的意见,即可适用认罪认罚。

  当涉事企业将企业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时,应当区分这一抗辩事由是涉及到对事实的否认,还是不涉及事实的认定,仅涉及定性问题。如果合规无罪抗辩涉及事实认定,则对企业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如果合规无罪抗辩不涉及事实认定,仅涉及定性问题,则仍存在对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余地。

三、企业合规作为罪轻辩护事由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

  需要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是当涉事企业将刑事合规作为罪轻辩护事由时,对其能不能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认为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这两个问题都是量刑问题,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取决于二者在量刑问题上是否存在冲突。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既包括报应,也包括预防,报应功能体现为责任刑,预防功能体现为预防刑,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基于责任主义的考量,应当在报应刑之下或者之内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是在在责任刑之内考虑预防刑。具体来说,量刑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法定刑的选择,即确定罪名后根据案件的不法与责任事实确定法定刑。第二是责任刑的裁量,即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确定责任刑。其中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包括: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指的是影响不法有责事实本身的情节。第三步是预防刑的裁量,即在责任刑的点之下根据预防必要性的大小确定预防刑,进而确定宣告刑,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包括累犯、再犯、自首、立功等,指的是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也就是说,责任刑取决于不法事实,而预防刑取决于行为人个人因素,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应当先判断责任刑,在责任刑范围之内再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企业合规作为罪轻辩护事由场合的合规与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并不相同。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是面向未来的,即现在不符合合规要求,但是承诺重建合规体系,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后的涉事企业的一种行为表现。认罪认罚也是同样的,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启之后的情节,体现的是企业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态度,对法律规则的遵守意愿,对法律制裁的自愿接受,是事(刑事诉讼)后的量刑情节,而非事前的行为表现。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影响的是预防刑,而非责任刑。

  将刑事合规作为罪轻辩护事由场合的合规是指向过去的,是事前的合规,即企业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启之前的合规行为,而非刑事诉讼程序开启之后的合规整改,是事前的量刑情节,体现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层面,这个意义上的合规影响的是责任刑,而非预防刑。

  将二者相对比,我们发现(事前)刑事合规体现的是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后者体现的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前者影响责任刑,后者影响预防刑,根据量刑的三个步骤理论,二者在量刑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当然可以同时适用,在不同量刑阶段分别适用。

  例如,【A公司串通投标案】A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指使下属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A公司提出自身已经进行了合规体系构建,但是副总裁私自违反公司规定,认为应当对A公司从轻处罚,同时A公司认为自身存在责任,签订认定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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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法定刑的选择:

  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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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责任刑的裁量:

  该罪的追诉标准之一是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本案的数额远超这一标准,基准刑定为3年有期徒刑。在确定基准刑基础上考虑刑事合规对企业责任刑的影响,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并未对刑事合规如何影响量刑作出规定,但是作为酌定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至少减少基准刑的10%,故责任刑为3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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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预防刑的裁量:

  在32.4个月的责任刑幅度内,考虑认罪认罚等因素的影响,根据最新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按30%计算,最终的刑罚为32.4x(1-30%)=22.68个月,约为1年10个月。

  因此,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以外的人员)最终判处的刑罚是1年10个月左右,该刑罚综合考虑刑事合规、认罪认罚情节基础上量定的结果。

四、刑事合规不起诉是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

  我们认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应当以企业认罪认罚为前提,如果企业不认罪认罚,则不具备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前提条件。

  一方面,这是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本质提出的要求。刑事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都是协商性司法理念的体现,刑事合规不起诉实施的前提是企业承诺合规整改,而承诺的前提是承认此前不合规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直接导致了犯罪行为,而这是认罪认罚的题中之义。可见,认罪认罚是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前提,这是从两项制度的性质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另一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例体现了这种精神。例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审查起诉过程中,涉案企业应在收到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后五日内出具合规承诺书。合规承诺书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第七条规定:“整改方案提交及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反悔或有能力进行合规整改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逮捕或提起公诉。”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听证会情况,在律师见证下与涉案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作不诉处理、缓刑建议或减免罚金建议。”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合规承诺书(样本)》规定:“本单位自愿接受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第三方合规监管,同时承诺:一、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再如,今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该4起案件中的涉事企业均认罪认罚。

律师简介

  何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大成杭州办公室业务二部(刑事)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二五三’辩护法”“刑诉三辩”“庭审五辩”刑事辩护理念的提出和倡导者,对经济领域犯罪辩护颇有心得。

  何慕律师团队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化团队,专注提供刑事领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多人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精于钻研,稔于笔耕。团队先后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数百件,分涉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犯罪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乏新颖、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团队始终秉承“精细辩护、辩防结合”的理念,致力于刑事辩护和刑事风控与合规,以负责严谨的态度和科学高效的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