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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钟乃容 | 代购:当心入了精麻药品的坑

发布日期:2022-08-11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海外代购业大家并不陌生,有着众多的从业者,代购者利用自己的资源把商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甚至跨过了国边境,同时消费者也可以从代购处买到自己喜欢的物美价廉商品(不含税)。但代购从业者往往认为自己只是正常买卖商品,仅赚一点差价和辛苦费,基本上不去考虑其行为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消费者的国家或地区是否涉及违法、甚至犯罪。海外代购轻则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毒品犯罪等。

  近期,董玉琴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因代购日本产安眠药而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本案的起因是深圳某男子出于“钓鱼”的目的,向该当事人求购助眠药,被深圳警方以贩卖毒品罪抓获,从而导致案发。

  当事人大学未毕业就去了日本,至今近二十年,其从事贸易行业,即销售本公司商品到中国,另在工作之外也兼职代购。当事人最初系工作压力大、睡眠质量差,在日本经医院诊断后开了助眠的药品,其使用后感觉效果非常好,也会随身携带一点。在回国内时听到亲戚朋友谈起长期被失眠困扰,其好心把自己包中的少量药品赠送,亲戚朋友使用后也说很有效,请求其帮忙从日本代购这种助眠药品。后来,要的人多了,考虑到自己本身就是在做代购,顺理成章地把它作为代购产品之一。

  案发后因其有身孕被取保在外,认为自身涉案“问题不大”,加上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忽视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所以一直没有聘请专业律师。直到案件被诉至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被指控“多次贩卖毒品”,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这才傻了眼。

  专业的辩护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阅卷工作,在阅卷过程中,结合会见时当事人的情况反馈,团队律师发现本案虽然是个“小案件”,但却非常“有意思”。本案涉案药物系一款日本生产助眠药,因其遇液体就变为蓝色,在国内俗称“蓝精灵”,药片呈现蓝色,溶入液体或口腔后泛起蓝色,如此设计的目的也是提醒注意。有效成分为“氟硝西泮”,在日本为正常的助眠药物,在临床中用于治疗失眠症。但此种药物成分在我国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被用于非药用目的时就可能变成了毒品。因为极具危害性、易上瘾,该药被我国明令禁止使用。

  精神药品分为药用精神药品和非药用精神药品。药用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三唑仑、丁丙诺非、γ-羟丁酸、司可巴比妥等,只限指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为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物,如巴比妥、阿普唑仑、地西泮、艾司唑仑、甲丙氨酯、曲马多等,可供各医疗机构使用。

  在办案过程中,常见的药用精神药品有止咳水、曲马多、地西泮、氟硝西泮等。在生活中,有一些人因为不了解而长期将这些物质误用于止疼、助眠、解忧等,从而产生成瘾依赖。本案在立案侦查时,只有被现场查扣的一次贩卖行为。在后续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收到江苏警方移送的案件卷宗,显示江苏朱某指控当事人向其贩卖“蓝精灵”四次。团队律师在认真仔细的查阅案卷之后发现,江苏朱某对该当事人贩卖四次的指控,仅有其口供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涉案内容仅为“2mg 安眠”及收件人和地址,没有任何实物、交邮单据等能够指向药物究竟是何种安眠药的证据(本案被查扣的药物规格为1mg);微信聊天记录也未经该当事人辨认或者指认,从案件源头上就无法确认该聊天记录所指证对象和内容与该当事人之间存在证据上的关联性。

  因此,团队律师在作辩护时将本案焦点放在证据上:首先我们认为用于指控多次贩卖的证据严重不足,其次是鉴定意见存在超范围鉴定、鉴定人无资质等情况和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6条之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辩护团队律师同样在庭审中提及,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涉案药物的资质,属于超范围鉴定,鉴定人也无相关资格,鉴定方法也未经备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一)(二)(六)之规定,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首先是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只有被滥用、用在非药用目的、被不法人员用来替代传统毒品的功效时,其毒品的属性才予以显现,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将市面上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不顾其药物的使用属性,一律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势必会违反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罚不当其罪,造成打击面过大,不利于市场稳定,且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社会大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可期待性和可预测性。

  辩护律师提出的以上问题,引起法庭高度重视并决定休庭,随后法院要求公诉机关就该些问题补充侦查。案件在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半年后进行了第二次庭审。但是,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侦查结果却只有一页纸的说明,而辩护律师深知这一套路,未再予以深究。法庭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直面公诉人,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观点,庭后辩护律师提交了包括法律法规和指导案例在内的近五十页辩护意见。该案在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前后与审判长电话沟通几十次,始终坚持既定的辩护方向,推动案件按照合理的逻辑推进,促使法官在作判决时,内心确信偏向有利于当事人,力争达成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已经羁押了当事人、到了法院阶段要想说服法官进行理性审查涉案的物品到底是药品还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经过一系列艰辛的办案流程,该案最终得到了令人欣喜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多次贩卖,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后量刑,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温情的陪伴

  本案从案发至刑满释放,两年时间里当事人可谓是经历了人生所能经历的所有不幸。由于当时请丈夫帮忙发货导致丈夫被牵连,虽未被逮捕但也经历了37天的羁押,致使原本就因长期两地分居而脆弱不堪的夫妻感情最终破裂,丈夫要求其净身出户;案发时当事人已怀有八个多月的身孕,产后又查出患子宫上皮内腺癌,多次手术治疗仍未痊愈;面对将要坐牢、婚姻破裂、身患疾病、独自抚养婴儿等一系列变故,当事人年迈的父亲也经不住压力,在开车从医院回家的路上发生严重车祸,车上的当事人及其母亲受伤严重,车辆当场报废;在检察院传唤时,当事人是被父亲用轮椅推着从山东赶到深圳报到的……此处文字太过苍白,无法描述当事人经历了怎样的苦难。在第二次庭审中当事人直接被当场收监,留下一岁多的女儿给年迈的双亲照顾,几近崩溃……

  在收监的六个月内,团队律师多次会见安抚,协助其办理在日本的签证、幼女的生活等事宜,刑满释放日到看守所接人,并做了一系列相关的善后事宜,直至其踏上回家的飞机。

  对于刑事律师来讲,判决下来后专业服务就应当结束了,但在本团队,类似本案的温情陪伴也是常态化的服务。

  给代购者的提示

  随着电商跨境业务的开展,代购市场已经日渐成熟,但其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没有引起代购从业者的足够重视。在做代购业务时,一个不小心,就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代购”不等于“违法”,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海外代购并不违法,逃税才是犯罪。”按照海关的规定,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税,而如果转售用以赢利,则属商业目的的货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其次,要看回国携带物品超5000元是否申报了。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而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最后,要看代购合不合法,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若网上代购者故意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以自用的名义通过海关检查,但实质上用于销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均属于逃避关税的行为,涉嫌走私。

  在此,笔者也给代购者一个提醒,但凡涉嫌刑事犯罪,没有小事,切勿大意!尤其是涉及代购海外药物的情况,极有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甚至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因大多数代购者并不了解国家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制,更不可能知道管制药品的目录清单,况且绝大部分的行为人是小规模的避税赚差价行为,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就会触及走私、贩卖毒品等较为严重的罪名。且该类事件的当事人大多数都容易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在其内心根本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为只是小事一桩而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未能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导致案发后的第一时间错过“黄金救援窗期”。

  海外代购业务风险高发,每一件海外代购商品的跨境都有可能隐含不可预知的风险,切勿只顾埋头赚钱而忽视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董玉琴,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学院讲师,深圳十佳优秀公益律师。

  董玉琴律师带领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擅长办理毒品、经济、走私、枪支类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方面颇有成就,办理了多起公安部督 办或目标案件,多宗、百公斤级以上毒品死刑案件,多宗保命、无罪、不起诉案件。2020 年两个特大案件参与全国无罪案件候选、2021年两个特大毒品案件不起诉。

  其被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刑辩力团 队等机构授予“深圳优秀公益律师”“优秀法援律师”“办案能手”“爱心律师”“优秀刑辩律师”“刑辩力导师之星”等称号。其也是 “反毒先锋”、禁毒宣传讲师。因做公益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多次表扬,因办理外国人的重型刑事案件受到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美国、 蒙古领事馆表扬。团队长期致力于各种公益活动,表现在法律宣传、义务值班、调解、禁毒、捐款、防疫等方方面面,受到各阶层的一致好评。

  钟乃容,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长盛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研究,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实战经验,注重在实战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主办的刑事案件多数取得缓刑、二审改判、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最佳辩护结果。同时,其外语水平良好,能够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主办多起涉外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办案成果。钟乃容律师之所以执着于刑事辩护, 是因为在她的心里,人生中最重要,莫过于生命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