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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反洗钱的刑事司法应对研究(四)

发布日期:2022-12-12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纵览: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我国反洗钱

  检视:反洗钱的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实务: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洗钱犯罪的司法应对

  目录

  前言

  (一)纵览: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我国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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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洗钱战略的导向意义/侯海东、郁淋、秘瑗

  02/洗钱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侯海东、郁淋

  0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我国反洗钱战略的优越性/侯海东、秘瑗

  (二)检视:反洗钱的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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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的建立与完善 /侯海东、秘瑗

  05/ 洗钱犯罪中的刑事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侯海东、郁淋

  (三)实务: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洗钱犯罪的司法应对之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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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自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侯海东

  07/“自洗钱”犯罪的主观责任认定分析/侯海东

  08/“他洗钱”犯罪共犯认定与司法推定的实务探析/侯海东

  09/洗钱罪与刑法中其他赃物罪的界定分析 /侯海东、郁淋

  (四)实务: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洗钱犯罪的司法应对之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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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论“跨境赌博”犯罪的司法规制/侯海东、秘瑗

  11/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应对/侯海东、郁淋

  12/基于区块链技术洗钱犯罪的管控思考/侯海东

  (五)实务: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洗钱犯罪的司法应对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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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案例解析——洗钱罪法律适用实证分析 /侯海东

  14/洗钱犯罪的罪数和罪量辩护实证分析/侯海东

  15/洗钱罪辩护实证探析/侯海东

10 论“跨境赌博”犯罪的司法规制

侯海东 秘瑗

  PART 001“跨境赌博”的含义及危害

  (一)跨境赌博的理解

  对于“跨境赌博”,学术界的界定比较模糊,只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论述,而且通常将其界定为到国外从事赌博活动。要对跨境赌博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必须从广义的意义入手。尽管学术界对赌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赌博的行为形态却是比较清楚的。通常来说,赌博又叫“赌博财物”,即“以偶发的事件作为博取财物的依据”。跨境赌博是一种特殊的赌博方式,它具有一般赌博的赢利等特征。“赌博”是一种广泛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参与赌博,还包括招赌、介绍等非参与的赌博行为。

  跨境网上赌博犯罪方式多种多样。与传统的网上赌博相比,跨境网上赌博的犯罪方式新颖、多样,通常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其提供了方便,使得赌博过程更加隐蔽,主体结构更加复杂,犯罪活动更加即时。

  跨境网上博彩机构结构的严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结构日益完善,逐渐形成了组织化的趋势。在跨境赌博组织的运作中,网站开发及管理等多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犯罪团伙参与,犯罪集团在国外建立了一个赌博平台,在国内成立一家公司,并开展了犯罪活动,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对团伙的溯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跨境网上赌博的犯罪形式也出现了类似于传销的发展。该组织呈现一个“金字塔”形状,成员和代理人既是“庄家”,又是“赌徒”,他们通过抽成来赚取利润。

  (二)跨境赌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跨境赌博作为一类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跨境赌博经常以非法方式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公民的隐私造成侵害,对国家的社会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跨境赌博更大的危害是利用赌博行为,进行跨境洗钱犯罪,对国家的经济及金融造成不可估量的苏娜好吃。

  实际上,尽管目前境外赌博已成为打击重点,公安部也已启动三年“断链”行动,但治理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给司法实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PART 002跨境赌博的法律适用现状

  (一)司法管辖问题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四种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对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刑法评价的,如何运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学术界没有争议,主要矛盾的聚焦点在于属地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跨境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尚未成为《网络犯罪公约》的一员,因此,《网络犯罪公约》在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效力。目前,许多学者提出了加入《反恐公约》的建议,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约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网络犯罪,应建议联合国制定一份具有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二)司法认定问题

  l 1.《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前,我国的刑事立法没有设立特别的跨境赌博罪。在跨境赌博中,聚众赌博、赌博和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都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形式,因而刑法中的赌博犯罪和开设赌场犯罪可以为打击跨境赌博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随着跨境赌博规模的扩大,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有必要增加相应立法。

  在司法上,有关赌博的部分司法解释也适用于跨境赌博,而在个别条款中也有相关的条文,但尚未有具体的司法解释。2005年,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着重指出了当前境外赌博的严峻形势和必须加强对境外赌博的严厉打击。

  l 2.《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

  随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我国刑法中增加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专门条款,为打击跨境赌博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从《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的过程来看,跨境赌博犯罪在刑法中得到了与时俱进地规范,相应的条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打击跨境赌博犯罪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和实施,也引起了刑事司法方面反馈。2020年10月16日,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阐明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跨境赌博犯罪认定等问题。2021年1月26日,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PART 003强化打击跨境赌博犯罪的路径

  (一) 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赌博罪的认定

  明确传统赌博与网络赌博的界限,将《刑法》中的“网络赌博”与传统的赌博犯罪相区分开来,以明确其刑事责任、惩罚后果,实现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要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将网上赌博的资金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与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应起来,使之达到法律上的统一。在加强主刑的同时,对附加刑进行了细化,同时增设了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更加严厉的附加刑,断绝网上赌博者牟利的犯意。

  (二)进一步完善电子取证的法律法规

  l 在国际上,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电子取证的法律法规。从近年来我国侦查处理的网上赌博犯罪案例来看,很多案件均出现在境外安装了大量的赌博网站服务器,需要跨境电子取证的情况。跨境电子取证是一项关乎国家主权、关乎国家利益的活动,是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有关跨境电子取证的相关规定应该尽快制定成法律,这对我国跨境电子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必要的。

  l 2.在我国,关于单向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范围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厘清。为了避免国际上单向电子取证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我国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其进行界定,我国2019年《规则》中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在网上获取公共信息,但还不完备。鉴于目前网上赌博犯罪的发展状况,我国已成为电子证据收集的主要国家,我国有必要为网上赌博犯罪设立单向的电子取证系统,在整体上实现单向电子取证和限制数据输出的均衡,确保我国网络赌博犯罪单向跨境电子取证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法定刑上,量刑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但也要注意合理配置。《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开设赌场犯罪,将其最高刑设置为十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其法定升格刑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五年。然而,针对赌博罪,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定刑。从现行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立法者认为,开设赌场的危害比一般的赌博活动更为严重,所以在法律上对开设赌场的处罚要高一些。但是,在实务中,开设赌场的危险性是否比其它赌博活动更大,这就很难一概而论了。比如,如果有大量的赌徒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特别是到国外去赌博,我们很难断定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开赌场要轻。所以,虽然有必要提高开设赌场犯罪的法定刑,但不能过分扩大赌场犯罪与赌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之间的差距。因此,本文认为,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法定刑,并参照设立赌场犯罪的犯罪构成,增加量刑标准。鉴于法定刑的增加,管制、拘役等不需要删去,多样化的刑罚结构可以使量刑更加灵活。

  在现有的刑罚制度下,要加强财产刑的设置,主要有两个方法:一是继续以罚金作为附加的财产刑,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将罚金刑细化为一定的罚金刑,或者倍比罚金刑,增强处罚的强度与明确性;二是在现行的罚金刑基础上增加没收财产刑,并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结合起来,以达到对犯罪的有效震慑和处罚。

  另外,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推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解释的制定和完善。

11 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应对

侯海东 郁淋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其中突出了对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落实“一案双查”机制,以及要加强反洗钱的预防能力。这些对商业银行的工作都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对商业银行应对新挑战进行初步研讨。

  PART 001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

  随着国际、国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反洗钱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在FATF第四轮互评的推动下,我国的反洗钱监管观念不断更新,反洗钱监管体系建设明显增强,反洗钱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在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间的金融活动日趋紧密,各种跨国洗钱犯罪也随之涌现。这些集团在世界各地进行洗钱,并以跨国贸易达到目的。据有关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3万亿美元的洗钱,约占全球GDP的5%。

  金融市场环境的日益严峻,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也在加强,监管水平也在不断提升。美国《2020年反洗钱法案》规定了更多的报告义务,加强对《银行保密法》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增加对检举人的保护。美国《公司透明度法案》及加拿大《监管指南》均明确规定要加强并完善对受益人的信息管理等。

  相对于国内的洗钱,他们在犯罪方式上表现出了更多的隐蔽性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的贩毒、恐怖组织等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态势。同时,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许多外国投资者也看中了我国特有的发展机会,大量的境外资金涌入我国,国内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二)新兴虚拟货币带来的挑战

  随着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加强对其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共识。我国监管政策和指导方针也在不断更新,从2017年7月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相继颁布了反洗钱监管办法、自评估指引等一系列制度,确立了“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并对洗钱风险进行了新一轮评估。中国央行与银保监会在客户尽职调查、可疑资金交易、受益人身份确认等方面都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易受洗钱集团的利用

  普惠金融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将更多的社会群体纳入其中,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风险意识薄弱、投资渠道有限等原因,加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手机终端的普及,使得普惠金融洗钱风险通过电子渠道快速扩散。当前,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转移赃款、清洗非法资金。据警方通报,通过网络进行洗钱的犯罪主要涉及到小微企业、偏远农村人口、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四)缺乏对科学技术的支援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技术支持上的不足,我国的反洗钱信息体系还需要加强。一方面,由于电脑等设备的配置水平不高,不能在短时间内高效地抽取大量的数据。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导致我国反洗钱的程序设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在系统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方面的监督不足,支付和交易的检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各系统间、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无法对被转至其它银行或多个账户的洗钱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和共享,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五)我国反洗钱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交易时,由于缺乏对客户洗钱风险的重视,未能将其纳入客户准入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洗钱客户,工作人员并没有区别对待。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方面尚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既不能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要求,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许多商业银行的业务都是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这就要求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更加严格。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商业银行却没有充分重视这一问题,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PART 002应对的思考

  (一)加强反洗钱的合规理念

  自《风险为本监管指引》发布以来,欧盟、中国等地区和国家对洗钱风险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国的监管当局都在注重风险导向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匹配、识别。在我国,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将着力提高金融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为此,银行业必须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合规观念,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强化反洗钱人员队伍建设

  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要有一支专业队伍。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合理安排岗位人员,让柜员、财务经理有充足的时间来处理反洗钱工作,并对可疑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同时,要保证反洗钱人员的稳定性,培养一批懂金融、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用他们的专业技术,来提升反洗钱的工作效率。基于此,商业银行还可以组建专业队伍,让业内的专业人士参与,从而实现对各种可疑交易的识别与分析。同时,要通过定期的内部培训与教育,使反洗钱人员形成学习的理念,并不断地掌握新的知识。

  (三)加强反洗钱机构的优化

  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尚未建立健全的机构,据此,银行的审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反洗钱小组,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同时,在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的同时,也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要将各牵头单位的协调管理权力下放给各牵头单位,以保证各单位的工作更加顺利。另外,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总行的反洗钱管理模式,建立相应的机构,吸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一个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四)加强内控促进合规

  目前,国内许多银行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大部分的职责都落在了银行的第一线工作人员的肩上,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反洗钱工作规则,致使反洗钱工作不规范。借鉴欧美银行目前较为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我国银行业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在此基础上,应结合监管的重点,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建设与管理。

  (五)加强员工专业素质

  要使银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其内部的反洗钱人员。当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着人员能力不足、技术欠缺等问题,在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确认等方面存在缺陷。由于缺乏专业的反洗钱工作经验和技术,无法对频繁的帐户活动、长期未动账户的突然启动等可疑行为进行预警,从而造成了对洗钱风险预防的失控。因此,银行必须强化内部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提升其操作技巧。银行内部员工必须了解相关的监管制度,并能随时了解日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了解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

  PART 003结语

  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手段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具有专业性、隐蔽性的倾向,给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商业银行的打击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洗钱工作的管理,提高对洗钱工作的认识,以及提升管控效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基于区块链技术洗钱犯罪的管控思考

侯海东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在兴起。区块链是一种以密码学,点对点网络通讯,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为一体的分布式数据库,它的最大创新意义就是它可以解决信任、质量及协作等问题,从而产生一系列思维模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创新。区块链是当今世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科技领域的新一轮较量的焦点。

  PART 001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在2008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书中提到了比特币的基础技术,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一些学者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u 1.0时代

  自2008年推出的比特币之后,区块链这一技术成为了比特币的基础技术。中本聪于2008年十一月发布了一篇名为《比特币:对等网络电子现金系统》的白皮书,其文章主旨为“无需信赖的电子交易体系”。在2009年1月,首个区块被挖掘出来,即在比特币的区块链上。此后数年,区块链行业的发展重点集中在挖矿,交易所,钱包,支付和相关的第三方服务上。

  u 2.0时代

  2015年7月,以太坊虚拟机正式发布,标志着区块链2.0时代的到来,智能合约也逐渐成为区块链技术的新热点。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基础,巧妙地解决了智能合约易受破坏的问题,生成一种以程式设计语言为基础的非可变契约,并在契约条件达成后,自动启动契约执行。图灵完善的智能合同技术为大规模建立和流通数字资产提供了一种实现手段,从而促进了区块链的发展。

  u 3.0时代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革新和市场认可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开始着手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的融合研究,加速形成更广泛的行业场景。

  PART 002国内的监管现状

  (一)总体形势

  FATF建议在反洗钱领域引入对虚拟资产监管,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对虚拟资产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新加坡在2019年12月提出的支付服务法案中,提出了将新加坡的虚拟资产业务纳入管制的建议。此外,还提出新加坡设立的虚拟财产服务应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

  在中国,随着区块链新兴技术的应用,虚拟资产的种类、交易规模都出现了爆炸性的发展。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迅速发展,也对金融市场提出了新的挑战与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央行于2017年对两个国内的比特币平台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对其进行了约见,明确了禁止从事洗钱等行为的底线。2019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坚决反对非法买卖虚拟货币。从总体上看,我国对虚拟财产采取严格管制。在我国,虚拟财产的风险依然存在,利用虚拟财产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因此,研究和探讨虚拟资产的监管途径和手段,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价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区块链洗钱挑战巨大

  洗钱犯罪没有直接的受害者,而这种类型的犯罪,是由网络监管机关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控的过程中,利用大量的数据分析发现的。由于传统的洗钱手段在洗钱全过程中都有第三方金融组织的参与,所以实践中的大部分反洗钱手段和监管手段都以第三方机构为对象。然而,在区块链洗钱中,有关的交易平台并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也没有对这类平台进行相应的反洗钱责任。而由于区块链技术的非中立性,使得诸如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货币在进行交易时没有中央结点,依靠每个分布的结算单来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在比特币交易的全流程中,没有一个中央服务器,大量的平台节点,对相关部门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PART 003防范区块链洗钱的路径思考

  鉴于区块链本身的特点,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技术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点,将法律和节点的代码结合起来,在交易的时候,如果节点发现交易的内容与之前的法律条款相符,那么节点就会冻结交易,并通知网络监管机构。本文认为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方法。

  (一)对涉及虚拟财产的金融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制度的构建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和监管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虚拟资产纳入监管和打击范围,明确监管机构与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责任和要求,建立协作协作机制,强化监管机构间的整合,推动政策制定者、管理者、金融情报中心、执法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以防范金融风险。

  (二)健全反洗钱的调查机制

  通过对我国洗钱犯罪的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监管力度不足,致使打击力度不大。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打击洗钱组织。由于洗钱技术含量高、专业化程度高,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以便于追踪,制订相应的打击措施,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强大的打击力量,从而降低洗钱犯罪的发生率

  (三)合理界定的反洗钱监管模式

  监管机构应当密切注意FATF等国际机构在打击洗钱方面的指导与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沙盒监管模式,坚持风险为本、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特别是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并获得相关的许可,方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要强化对交易主体后续财务行为的监测,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合适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的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随着洗钱犯罪日益专业化,跨国性犯罪日益突出。洗钱犯罪除了滋生腐败外,还会扰乱国家的政治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正、损害政府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全球其他国家。所以,当今世界不再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国际间性组织犯罪的危害必须团结一致,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强司法互助的效率,简化信息交换和为引渡要求作出决定的过程。

  PART 004结语

  综上所述,从当前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本文认为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防范犯罪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措施还在不断地完善,现阶段对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但是我们可以结合新的犯罪情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洗钱犯罪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惩罚。

作者简介

  侯海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无讼学院”讲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十八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和教学工作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

  郁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代理过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方面总结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期间,发表的《律师如何做好精细化辩护和有效辩护》等数篇刑事辩护的专业文章被中国律师网、搜狐网等媒体转载;担任副主编出版《诈骗案件辩护实务》。

  典型案例:许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指控犯罪数额 2.9 亿,获无罪判决;谢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皮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均获不起诉决定;某证券公司单位涉嫌行贿案、张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均获撤案决定;曲某涉嫌恶势力犯罪案未认定恶势力犯罪。还参与了青海、山西、河北各省等多起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担任副主编出版《诈骗案件辩护实务》。

  秘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治网法制视讯签约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以及其他民刑交叉案件。办理多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件,职务犯罪(厅局级)以及企业家行贿案件,社会舆论热点案件如两位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被故意伤害案,诈骗案、走私案、毒品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征地补偿引发的民刑交叉案,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