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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陈蜀 | 以真实案例探析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双向赋能

发布日期:2023-02-16 来源:大成辩护人公众号 作者: 大成刑辩网编辑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宣布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在全国推行,并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已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5月11日会同成都市工商联宣布成都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成立,同时发布了成都市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成都市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开始正式运行。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行过程中,目前成都市已产生了几起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例。其中,本人团队为两起类案的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人员提供了刑事辩护和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本人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例已由管辖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本文以上述案例为原型,探析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中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双向赋能。

一、案例概况

  (一)案情

  某县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涉案企业)为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2017年开始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进行销售。

  2021年10月21日,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中查获涉案企业涉嫌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后某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涉案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经依法侦查查实,涉案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金额为9400余万。

  (二)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及案件诉讼结果

  案件经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认为涉案企业及案件事实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情况,故建议涉案企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后涉案企业临时负责人及涉案企业人员的近亲属通过涉案企业人员的辩护律师引荐联系到本人团队。经协商后,涉案企业人员的近亲属委托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涉案企业人员的辩护人,涉案企业委托事务所指派本人组建团队协助涉案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至此,本人及本人团队正式介入案件为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提供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即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相结合的法律服务。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本人作为涉案企业人员的辩护人与同案其他涉案企业人员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轻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同时本人团队也协助涉案企业完成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案件在审查起诉完毕时,因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尚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中,故某县检察院作出了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人员分案处理的决定,即先行对涉案企业人员提起公诉,对涉案企业另案处理。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某县检察院采纳了本人及其他辩护人的轻罪辩护意见,将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的案涉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罪)变更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轻罪),基于涉案企业的合规工作及涉案企业、涉案企业人员认罪认罚,某县检察院最终在量刑建议中建议对涉案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中的管理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中的普通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近期,某县法院经审理已对涉案企业人员分别判处刑罚。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就案件诉讼结果而言,如果认定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涉案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金额为9400余万,全案基准刑的主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司法机关采纳了轻罪辩护意见,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结合涉案企业销售二甲醚的金额为2000余万,全案基准刑的主刑调低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点是实现上述案件诉讼结果的最重要的基础。

二、探析案例中的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

  诚如上述,事务所接受涉案企业人员的近亲属和涉案企业的委托后,指派本人及团队为涉案企业人员及涉案企业分别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和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在案件诉讼中,本人完成了涉案企业人员辩护人的刑事辩护工作,本人及团队完成了协助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和建设的工作。期间,本人及团队推动了上述刑事辩护工作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相互结合及相互促进。最终,实现了在案件诉讼中为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实现了在案件诉讼终结后为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经营制度、构建合规经营文化,避免涉案企业今后再涉刑事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案例中的涉案企业刑事法律服务实践具体如下

  (一)刑事辩护工作中提出科学、客观、全面的辩护意见,同时发表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法律意见

  本人接受事务所指派后立即开展了阅卷、会见等刑事辩护基础工作,通过阅卷和会见,本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的认识。当时,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得出的结论是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将二甲醚掺混进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的行为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案涉的犯罪金额高达9400余万,依据现行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如果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的案涉行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涉案企业将被判处高额的罚金;涉案企业人员中主犯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高额的罚金,从犯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并处罚金。同时,经过类案检索,四川省仁寿县2020年即有相同涉案事实的类案对涉案企业判处1400余万的罚金;对两名涉案企业人员分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六百六十万和七百三十万的罚金。

  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本人便开始着手整理案件的知识管理。整个案件的知识管理工作涵盖了案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和二甲醚燃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案涉行为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刑法法理、类案裁判要旨等。本人经过研究认为,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实际上属于值得推广的新型燃料,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在出台地方标准的情况下是允许经许可后生产、销售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将二甲醚掺混进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同时,本人经过检索全国类案案例发现,全国各地类案案例大多认定案涉行为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案例认定案涉行为系非法经营罪,部分案例中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发生爆炸事故后,行为人的案涉行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轻罪)。此外,还出现了一系列司法怪象即没有发生爆炸事故的案例中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中司法机关反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甚至还适用了缓刑。

  鉴于此,本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某县检察院发表了轻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并提出了请某县检察院充分适用“以刑定罪”的刑法理论的建议,认定案件中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人员的行为性质为非法经营罪。

  诚如上述,本人及团队在介入案件为涉案企业及涉案企业人员提供刑事辩护和涉案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之前,某县检察院已经基本认同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同时,某县检察院还主动建议涉案企业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本人除履行上述辩护人刑事辩护工作职责外,还多次会同案件中其他辩护人一同前往某县检察院约见承办检察官沟通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法律意见。上述关于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法律意见涵盖了涉案企业本身具有成长性,一直在承担为某县提供燃气服务的民生工程;案涉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轻罪),案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所具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案企业在案件中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的意义等。最终,某县检察院决定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二)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和推进

  诚如上述,某县检察院决定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时,四川省和成都市两级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基于此,某县检察院基于案件事实和案件诉讼进程,要求涉案企业尽快出具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文件,先自行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待成都市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后再由某县检察院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基于此,团队协助涉案企业向某县检察院出具了《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自查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书》等文件。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书》具有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符合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建设的实际,要求涉案企业严格按照《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书》载明的合规整改、建设事项和相对应的完成时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和建设的实践中,团队协助涉案企业围绕与案件犯罪事实紧密相关的实际情况,组建了专门的合规管理组织,整改了涉案企业的议事制度、管理制度,全面建设了人事、财务、税务、培训等基础制度,开展了一系列燃气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至此,涉案企业全面建立了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构建了合规经营管理文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完成后,团队协助涉案企业形成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报告》《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资料》等文件以备今后第三方组织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在团队协助涉案企业开展上述合规工作期间,本人和团队均按照两周一个阶段的频率,定期向某县检察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期间,本人借助报告工作的平台,也多次向承办检察官发表案件的刑事辩护意见。

  (三)刑事辩护工作和涉案企业工作在案例中的相互赋能

  诚如上述,案例中的刑事辩护工作除辩护人发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辩护意见外,还结合了涉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事实发表了在案件中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专项法律意见,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意见支撑。同时,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和推进,也为辩护人履行刑事辩护工作职责和发表刑事辩护意见,提供了新的更多的工作平台和机会。

  显而易见,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前,传统的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人虽然可以约见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但这种当面沟通辩护意见的机会并不多,甚至很多时候都是流于形式的。但在案例中,首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和推进本身就是涉案企业争取从宽处罚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承办检察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进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时会在法律范围内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和决定;其次承办检察官与辩护人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的目的是趋同的,即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模式就不再是对抗的而是分工配合的,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对于辩护人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同时发表的刑事辩护意见采纳程度会变得更高;最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内容繁多,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形成、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建设工作的开展以及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中,辩护人均有很多机会与第三方组织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刑事辩护意见的机会也增多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律师团队研发涉案企业法律服务产品即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是实事求是的。微观上,在企业涉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刑事辩护与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两项工作的相互赋能,即在刑事辩护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又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宏观上,由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可以帮助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和构建合规文化,可以为涉案企业所在行业提供合规的样板,所以涉案企业法律服务产品不仅能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实现司法案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还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作者简介

  郑陈蜀,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于2007年至2013年在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从事公安刑侦和法制工作。其间,主要在公安法制部门从事刑事案件预审工作,审核了2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2013年辞去国家公务人员(人民警察)职务,从事律师执业工作。郑陈蜀律师现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成都市企业合规监督员。郑陈蜀律师拥有14年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郑陈蜀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诸如“南充贿选案”“天府国际机场贪腐窝案”“广汉飞行学院贪腐窝案”“川北医学院贪腐窝案”“甘孜州康定市水务局、教育体育局贪腐窝案”等一些了在全国和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郑陈蜀律师于2021年带领团队完成了四川省第一起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监督员工作。